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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股权转让业务却涉罪被刑拘 终获不起诉!


案情


2015727日,某互联网金融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股东打算将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因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管控及其严格,想变更股权登记,必须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参与申请审批。
 
王海涛(化名)曾是云南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对办理互联网金融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流程及政策法规非常熟悉。基于对王海涛的信任,互联网金融公司两个股东就与王海涛名下基金公司签订了一份整体转让协议,约定由王海涛的基金公司无偿受让金融互联网公司100%的股权,以及负责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但由于诸多原因,此次股权变更登记未能办理成功。
 
2017年,曾担任互联网金融公司经理的赵家华(化名)主动找到了王海涛,声称他有办法可以帮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7117日,互联网金融公司两个股东又与赵家华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赵家华无偿受让互联网金融公司的100%股权,以及负责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相关事宜。至此,王海涛退出原股权变更登记办理事宜。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的第三天,赵家华就以250万的价格将互联网金融公司股权转让给了深圳的一家企业管理公司,合同签订后深圳某企业管理公司就将75万转给了赵家华。但是,因为赵家华没能提供公司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和股权转让的有关手续,2018813日,法院判决由赵家华返还给深圳某企业管理公司75万。至此,这次股权转让作罢。
 
20183月,赵家华又和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赵家华以1000万元的价格把互联网金融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协议签署后,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就向赵家华支付了250万。
 
考虑到赵家华第一次与深圳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失败,王海涛就介绍自己的妹夫王东(化名,赵家华也认识的)代办赵家华与北京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事宜,赵家华承诺向王海涛支付200万的服务报酬。据王海涛称,这笔费用也是赵家华对自己的补偿,因为之前这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股权是先转让在王海涛名下的,后王海涛自愿放弃,赵家华才有机会受让股权。
 
201866日,赵家华和王东达成《股权转让委托协议》,约定前述200万的委托服务费在签订协议时付100万,股权变更完成取得新营业执照当天支付剩余的100万。如果赵家华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或因赵家华自身原因导致委托不能完成,王东所收服务费不予退还。
 
协议约定后,王东将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清单交给赵家华,要求其配合提供。后来,王东又三次向赵家华发邮件,要求赵家华提供相关材料,但赵家华却因各种原因没有提供,导致股权变更登记事宜一直搁置。
 
201810月,赵家华要求王海涛退款,双方发生争议。
2019830日,赵家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海涛对其进行诈骗,王海涛遂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刑事拘留。
 
受委托帮忙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何以涉嫌诈骗罪?王海涛觉得自己很冤,于是委托了叶明奇律师介入,希望叶律师能为自己洗清罪名,还以清白。
 

无罪辩护




叶明奇律师认为,《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在主观方面,王海涛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因王海涛对办理互联网金融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流程及政策法规非常熟悉,第一次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失败的赵家华系自愿主动委托王海涛、王东代为办理第二次股权变更登记。但是,在王东对其五次催促的情况下,赵家华均没能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办理。因此,本案股权变更手续未能办理完成,系赵家华自身导致,并非王海涛所致。王海涛是出于为赵家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真实目的才接受委托,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次,在客观方面,王海涛没有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一、王海涛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从而使赵家华产生错误认识。赵家华非常清楚互联网金融信息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的艰难程度,自己也尝试过办理,但都没有办理成功,因此才会委托王海涛代为办理。赵家华完全是基于自己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也知道签订股权转让委托协议的法律意义,王海涛没有欺诈行为,赵家华也没有产生任何错误认识。
 
二、王海涛没有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20164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股权转让。因此,互联网金融公司要想转让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非常困难。基于此,赵家华自愿支付王海涛200万的报酬,属于民事行为应法律保护。而且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王海涛考虑到股权变更登记确实未办理完成的事实,也愿意退还委托服务费,只是就金额有争议。因此,王海涛没有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最后,赵家华自己与深圳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收取了75万,在未退还款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又收取了北京公司250万转让款,其行为都没有定性为诈骗,只按民事程序来处理。根据同理同法原则,王海涛的代理股权变更行为,也仅仅是民事行为,更无从谈及犯罪。
 
综上,叶律师认为王海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并请求检察院不予批准公安局的逮捕申请,以维护王海涛的合法权益。
 



不起诉

20191014日,检察院采纳了叶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也因此做出了撤案决定书。
 


结语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及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申请时的谨慎态度值得点赞!



叶明奇

云南省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专家人才库律师、荣获“名人百科”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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