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打篮球撞倒老人被索赔5万 法院判不用赔!


朱轩

上海市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军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
 
李婆婆受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军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
 
其后,李婆婆找张军索赔未果,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军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军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婆婆发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
 
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
 
李婆婆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
 
张军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采访对话



方弘:一审法院认为张军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需要担责。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朱轩律师:法律意义上的过失分为两种,一种叫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正常的社会认知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构成应当承担责任的过失,客观上要发生了危害社会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专门知识、技术水平、担任的职务、所负的责任等等,综合全面考虑。
 
方弘:您认为张军是否存在过错?
 
朱轩律师: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的是我国侵权责任里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就应当负责,如果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
 
这个案子里,张军是在学校里的篮球场打篮球。众所周知,篮球运动是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的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张军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是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和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也不能视为张军存在过错;更何况张军的篮球运动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没有预见性,不能苛求人尽到完全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
 
因此,张军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方弘:学校是否要担责?
 
朱轩律师:同样的,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有过错,即担责。
 
这个案子里,张军的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观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和一般的通行道路是不同的,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到横穿球场所存在的潜在风险。但李婆婆仍然选择横穿球场,应当视为这是李婆婆“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学校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方弘:2021年4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婆婆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婆婆承担。怎么法院一审判决?
 
朱轩律师:一审法院认为,张军和学校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判决,不得不说是一个“和稀泥”的判决。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秉持着息事宁人而非息讼止争的态度,考虑其他因素的权重明显超出了法律本身,怕闹怕访,审判的指向性出现了问题,这种判决非常不利于对公众的价值观引导
 
“虽然是我不对,但你撞了我就要赔钱”的风气一旦铺开,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可想而知的。南京彭宇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可谓不大,对法治的伤害不可谓不深,对司法公信力丧失所作的“贡献”不可谓不大,我们要坚决杜绝下一个“彭宇案”的发生。
 
武汉中院二审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社会应当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越界”行为而导致自己损害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二审判决忠实地践行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则,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二审法院在对所谓的受害者“自甘冒险”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保护了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体现出了鲜明的“司法态度”。

结语


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屏障,法院判决引领社会的价值导向,孰是孰非,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需要法院予以明确。这样的判决才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也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面对“自甘冒险”行为,司法判决绝不该“和稀泥”
上海刑事律师: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意外辗伤人被判缓刑
央视网评丨打球撞倒婆婆被免责,把“自甘风险”打上普法公屏
顺手偷取草乌被毒死,药店老板被抓,法院:无罪,但要赔偿
郭宜之、郭应之: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观责任
天津兄妹坠楼案:不宜追究兄妹坠亡家长刑责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