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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家属本应获62万补助金 却私了获35万 反悔起诉被驳回!

马红雪

劳动专业律师

北京市众再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案情



王大路是江苏一家公司的员工,也是家里的顶梁柱。20161227日,临近年底,王大路再干一个月就可以回家过年,和家人团聚。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灾祸却在这个时候降临。王大路工作过程中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
 
噩耗传来,一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人死不能复生,但是王大路的家人也要为王大路讨个说法。首先,王大路是在工作当中发生的意外。于是,王大路的家属就和公司商量索赔事宜。
 
经过双方沟通,王大路家属同意公司赔偿35万了事。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王大路发生意外的第九天,公司就和王大路家属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家属死亡待遇款35万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家属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此类权利。协议签订后,20174月之前,公司向家属支付完35万赔偿款。
 
201825日,十个月以后,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大路死亡性质为工亡。
 
家属经过了解,得知像王大路死亡这种情况,如果按照法律来计算损失的话,公司应该支付给王大路家属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款350000元,还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3900元。
 
然而,当初双方白纸黑字约定清楚,公司赔偿35万后,家属不得再主张任何此类权益。
为了要到27万的工亡补助款,王大路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家属表示,当初同意公司赔偿35万元,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大路工亡事故发生时临近春节,他们在极端悲伤的情况下心智混乱,加上警方要求配合调查肇事者刑事责任等诸多因素,迫于无奈才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
 
根据法律,家属认为之前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请求法院撤销。
 
来源:中国普法
采访对话

方弘:什么情况下,签订好的合同可以撤销?
 
马红雪律师: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第148条是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第149条是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也可以撤销。第150条规定的是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第151条规定的是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的行为的话,也是可以撤销的。
 
方弘:法律上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况比较多,那么这个“可以撤销”是谁来撤销呢?
 
马红雪律师:重大误解就是受重大误解这一方,受欺诈的就是受欺诈方,受胁迫的就是签订合同受胁迫方了,显失公平的话就是签订协议方显失公平的受害方,都可以申请撤销。
 
方弘:他们要申请,至于能不能撤销,还是要法院来决定是吗?       
 
马红雪律师:对的。
 
方弘:撤销以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马红雪律师: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跟无效其实是一样的,达到一样的后果,就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没有签订这份合同。
 
撤销发生之后行为人因为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支付折价的补偿。如果合同撤销是因为一方存在过错的话,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于合同撤销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损失。
 
方弘:结合本案来说,如果当时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被认定为是可以撤销的,而且也撤销了的话,它的后果就是这个协议不能约束双方了,而且作为公司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赔偿,就不是35万,而是60多万的赔偿,是吗?
 
马红雪律师:对的。如果他们签的协议被法院撤销了,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工亡员工的家属可以按照工伤的计算标准重新要求单位按照工亡进行赔偿。
 
方弘:这个案件中,家属坚持认为协议签订的时候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要求法院撤销,因为确实涉及到一笔大额的数字,相当于家属少拿了27万多的补助款。关键可能就在于他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到底属不属于重大误解,那么什么是重大误解?
 
马红雪律师:现在《民法典》上针对重大误解只是有法条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重大误解”有一个列举的规定,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但是《民通意见》已经失效了。法理上一般认为,重大误解可能是因为行为人对这个事情先有一个过错的认知,这种过错认知可能会基于行为人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情况相互不对等而导致的错误认知,而行为人因为这种错误的认知做出了意思表示,基于这种意思表示签订了协议,然后这份协议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被理解为重大误解。
 
方弘:结合本案,您觉得算不算是重大误解?
 
马红雪律师:我认为不算是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一般是导致对标的物的错误认知,而他们对于工亡这种情况没有导致错误的认知,只是双方在赔偿方面是显失公平的状态,不是重大误解,而是显失公平。
 
方弘:您能举一个实际当中的例子,什么情况下属于重大误解呢?
 
马红雪律师:比如一个家具商店有一个新式的沙发,沙发的价钱应该是每组2000元,售货员制作标签的时候,把2000元写成200元了,有人感觉非常便宜,把沙发买走了,而且买的非常多的,就按照200元的价钱,相当于每人少收了1800元,这种情况下就是一个重大误解的情况。
 
方弘:显失公平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马红雪律师:因为《民法典》是新实施的,对于显失公平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但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民通意见》也对显失公平做了一个简单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方弘:这个案件好像也有点符合显失公平,因为您刚才说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公司一般可能都会有法律顾问,在法律知识的掌握上会更专业一些,作为受害人一方的家属,可能并不懂法律,这种情况下签了协议,事实上少签了27万,数额也是非常大的,这不属于显失公平吗?
 
马红雪律师:我认为假设仲裁机构并没有介入此案,这份协议其实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因为,数额上有很大的差距,相差二十几万的赔偿,如果工亡的家属资产很多,家里有几百万、几千万存款,对于他来说可能不是显失公平。但是,如果工亡的家属家里经济很困难,减少的20多万赔偿,对他来说是特别大的一笔赔偿款,可能要挣几年或者十几年,那么我认为差距二十几万,还是一个很显失公平的状态。
 
虽然《民通意见》已经失效了,但是显失公平的一个定义就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就算单位没有法律顾问,也有做人事的或者处理过相关的工伤,对于工伤应该会比工亡家属更了解,对工厂条例也会更了解,单位也很容易看懂工伤赔偿的计算方式。而作为工伤家属,即便协议上写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解释意见等法条了。但是这些法条写在上面,家属并不一定能通过这些法条,计算出自己应该得到多少赔偿,其实对一个普通的人来说确实是很难的。
 
举个例子,在签协议的时候,如果在这个协议上说员工家属能够得到70万的赔偿,但是因为其他原因放弃了,只拿30万赔偿,我认为这样就是进行了双方的协商,家属愿意放弃这份多余的二十几万的补偿,那就不是显失公平。如果家属根本就不知道可以得到这些钱,而单位直接签了35万,我认为这是显失公平的,如果显失公平的话,就是可撤销的。
 
其实,在双方认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应该看双方有没有充分的协商。不是说协议上写了法条,就代表充分协商了。比如员工主张过80万,最后签了这份协议是30万,这样我认为是有一个充分协商的过程。如果员工没有主张过,没有充分协商,工亡家属也没有在充分理解的情况下签订这个协议的,我认为会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协议。
 
但是,本案中工亡家属与单位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在这个协议上除了有甲乙双方之外,还有劳动仲裁委的公章。这就可以充分说明,工亡家属与单位进行了协商,而且是在第三方机构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协商的状态,那这份协议不会存在显失公平的状态。
 
因此,发生事故的双方尽量在法院或者仲裁单位这样的第三方的调解机构中达成调解协议,这样的调解协议就会有充分的法律效力,而不会因为达成私下的只有双方签字的协议,可能会被判定显失公平的情况。
 
 
方弘:所以,这个案件中家属能不能要回这27万,关键就是在于他们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时候,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是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院认为,从赔偿协议的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写明了参照的法律,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故不能认定家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那么关于显示公平也一样,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支付赔偿款35万元,并没有低于法定标准的50%,也就是没有低于62万的一半,所以认为也不宜认定显失公平。法院确认驳回家属一方的请求,认为公司不需要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万多元。
 
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家属自然不服,提出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也几乎是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还提到赔偿协议当中有明确约定,赔偿款项给付以后,双方之间的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任何纠葛,家属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此类权利,二审法院仍然是驳回了家属的请求。
 
家属又再次提起申诉,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但是江苏高院仍然是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因为他们不认为这个协议当时签订的时候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请给大家做一个提醒,无论是工伤发生意外,还是发生交通事故等等其他一系列的意外,如果大家想选择私了的话,要注意些什么问题才能够避免类似本案当中王大陆家属的情况发生?
 
马红雪律师:我个人建议,如果发生这些伤害,伤的很轻,大家私了一下还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比较重的,像严重的骨折或严重的伤情,还是不建议去私了。
 
如果大家签订了协议的话,我建议可以找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因为现在即便诉讼到法院也不一定非要走诉讼形式来解决案件,会有很多调解方式,由调解机构来进行调解,可以让双方都在公平的情况下达成调解。
 
可以通过法院的这种调解方式,劳动仲裁也会有调解,临时调解机构也可以调解,社会上也会有一些调解机构可以出具调解书。这种情况下都是比较好的,能达到调解的目的,也可以快速解决案子,可能也会避免后面产生不必要的诉讼。

结语


我们曾经做过一期节目,一名女子被车撞了以后感觉没什么大碍就和驾驶员200元私了,结果第二天腹部剧痛入院诊断出内脏多处破裂,花了7万,关键还联系不到驾驶员。私了可以快速解决问题,节约诉讼等各种成本,固然是好事。但是,私了必须要在知己知彼的条件下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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