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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卖出两只饲养鹦鹉后涉罪被抓! 养鹦鹉获刑不冤?

沈忱

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的法律援助律师

案情


王某本性善良,为人老实,有稳定的工作,是一个热爱生活的人,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2015年,他偶然在网上看到了网友饲养小鹦鹉的视频,本就喜爱小动物的他被鹦鹉漂亮的外表深深吸引,随后他了解到小鹦鹉生性温顺、喜欢和人类相处,通过饲养还会和主人互动,更是喜爱有加,萌生了饲养的念头。2015年5月,王某在网络上了解到一个“XXX群鹦会鸟业经营部”(化名)平台(经查,该平台已于2018年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在售卖他所喜欢的非洲灰鹦鹉。王某与对方取得联系,确定所选的鹦鹉品种后,该平台提供了一份《租赁寄养协议》让王某签署,以租赁寄养的名义对动物进行出卖。在王某支付钱款后,对方即将两只非洲灰鹦鹉交付给了王某。同年,王某在另几个类似的平台,以类似的方式又购买了两只绿颊锥尾鹦鹉、两只太阳锥尾鹦鹉。
 
拿到鹦鹉后,王某从零开始认真学习饲养鹦鹉的知识,在饲养的过程中,更是无微不至、对鹦鹉爱护有加,有时半夜还会起床照看,他不仅购买饲料、水果、核桃等喂食,还在鹦鹉生病时购买鸟类专用药给它们吃,用王某的话说:“自己舍不得吃的都省着买给鸟吃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几只鹦鹉都对他非常亲近,他下班回家时会主动飞到他的手上互动,有的还会学人说话。这一养就是几年,鹦鹉和主人之间建立了非常友好亲近的感情。
 
也正是因为王某的精心饲养,两只太阳锥尾鹦鹉成长得非常健康,2018年初,诞下了两只可爱的雏鸟,让王某欣喜不已。但是,随着雏鸟一天天长大,家里的饲养条件渐渐无法满足其生活需求,加上太阳锥尾鹦鹉有个特点是嗓门特别大,这下四只在一起更是每天吵得不可开交,不仅影响了王某家的生活,还影响了邻居,遭邻居在小区多次投诉。于是乎,王某萌生了寻找他人领养小鹦鹉的想法。2018年底,王某终于在“鸟类爱好者微信交流群”中找到了愿意收养的人,双方开始商议,王某在此期间多次强调:确定收养的话只能自己养,不得出售,要认真照顾它们,不得虐待……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王某将两只小太阳锥尾鹦鹉出售给了对方。
 
怎料,这个买家是个职业贩子,两只小鹦鹉到手后不久,就又找了新的买家,加价卖出。在警方破获的系列非法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案件中,该职业贩子落网,其所涉及的野生动物,除了鹦鹉,还有陆龟等等。在侦查过程中,职业贩子供述了涉案的鹦鹉系向王某购得,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王某,这就牵出了本案。
 
王某到案后,其还在饲养的六只鹦鹉被全部没收。涉案的鹦鹉经过司法鉴定,分别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物种,均为珍稀动物。同时,鹦鹉科(所有种)亦列入我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附表中: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鹦鹉科(所有种)达六只,即达《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列之“情节严重”档次,可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
 
王某这下才知,自己已经碰上了法律的红线。
 
因为经济状况不允许,王某没有能力委托律师为自己打官司。在盘龙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下,沈忱律师为王某提供了法律援助。


采访对话



方弘:王某喜欢鹦鹉而去饲养它们,为何会涉嫌犯罪?
 
沈忱律师:王某因为涉嫌购买六只、出售两只鹦鹉,经过专业鉴定,它们的种类分别是非洲灰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所记载的珍稀动物物种。同时,鹦鹉科(所有种)亦列入我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且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附表中。
 
故王某购买、出售鹦鹉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列之“情节严重”档次,可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
 
方弘:您为王某做的是罪轻辩护,您认为对他轻判的理由是什么?
 
沈忱律师:介入案件后,我认为通过在案证据的固定,王某收购六只鹦鹉、出售两只鹦鹉的事实准确,确已构成犯罪我发现了他有以下这些罪轻的情节:
 
首先,涉案购得鹦鹉来自鹦鹉养殖场,有生育证明(血统证明),均为人工繁育,出卖的两只小鹦鹉是王某自己饲养繁育的,均非野生捕获;
 
其次,涉案鹦鹉种类种群状况良好,濒危情况不严峻,被告人收买6只饲养、又繁育2只小鹦鹉出卖的行为,对该种类野生动物没有明显危害;
 
最后,被告人收购鹦鹉的目的,并非为食用、转卖盈利、或者杀害获取动物制品等,而是作为宠物,用心饲养,没有对动物进行伤害
 
参考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中第九条提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也就是说,在该《指导意见》所提及的几个关键点上,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都符合危害性轻微的特点,加上自首、初犯以及认罪认罚的这些情节,可以从轻甚至是减轻处罚。这就是我为其进行罪轻辩护的原因。
 
方弘:很多鹦鹉案中,被抓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像王某一样热爱鹦鹉,又能够悉心照料,促使它们繁殖的人,您觉这种对于社会看上去没有危害的行为追责合理吗?
 
沈忱律师:对于法律规定,我们必须穿透到它的立法背景去进行思考才能更好的理解它,相信大家都听过一句著名的话叫做“当雪崩来临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怎么理解呢?如果有很多王某这样的,所谓喜爱野生动物的人,他们愿意花钱购买、然后悉心照料、精心饲养这些小动物,那他们的前面,就必然有很多为了利益去猎捕、去伤害动物的人。
 
这样以来,当我们自以为喜爱动物就想要得到,用错误的方式去爱动物的时候,我们就会成为雪崩时那一片“并不无辜”的雪花。
 
所以,我们的立法否定了这种错误的喜爱动物的方式野生动物本来属于大自然、属于森林、大海,不属于我们家的鸟笼、不属于我们家的鱼缸。错误的喜爱动物方式的存在,会成为背后那些不法分子捕猎动物、伤害动物的动机。所以法律本身没有问题。
 
在执法层面,刑法对于这片雪花的惩罚,已经保持了刑法应有的谦抑性,就像前面提到的那个两高两部的《指导意见》,它已经充分考虑了诸如王某这样对动物没有恶意,但是行为却触碰法律红线的情况,提出要综合各种因素来统一衡量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刀切。这也是为什么王某的案子,按数量来说,超过了六只鹦鹉,属于情节严重了,起刑五年,但是显然实务中没有按这个标准来机械地处理的原因所在。
 
所,以我认为以这个案件来看,法律的规定和执行都是没有问题的。
 
方弘:王某在看守所里还在担心鹦鹉的安危和生活,因为之前有媒体曝出鹦鹉主人被抓,而这些鹦鹉的去处却令人担心。目前正值生物多样性大会在昆明召开,作为此案的辩护律师,您对生物保护有什么看法?
 
沈忱律师:最近COP15在云南召开,我作为一个云南的小同志,感觉到非常的开心。众所周知,我们云南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被称为“野生动物王国”。但是,野生动物资源的丰富,也带来了危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泛滥。据云南省公安机关2021年8月发布的信息:“云南省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战绩战果已经在过去两年,都位居全国第一”。这是一个非常尴尬的第一。也就说在我们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喜人成果的同时,不法分子破坏自然资源、伤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一直伴随存在。
 
本案以后,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又有了更深刻的认知,趁此机会,发表一点浅显的看法:我认为,人类真正爱动物的方式,不是占有它们,不是把它们抓进动物园里或者海洋馆里,把它们装进自己精心制作的牢笼中,让他们满足人们的好奇心、供人们观赏、取乐,人类爱动物的正确方式,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不打扰它们。
 
不打扰它们在大自然中最原本的生活,不打扰它们在天空中自由地翱翔、不打扰它们在草原上尽情地奔跑、不打扰它们在森林里快乐地穿梭、不打扰它们在大海里无拘无束地游弋……我认为这才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真正内涵。
 
所以我想说的是,一方面,对于喜爱动物的人士,我们要提高认知,增强法律意识,避免采用错误的喜爱动物的方式导致触碰法律红线;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为了私心、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伤害动物、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不法分子,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结语



尽管此案目前还没有宣判,但是因此引发我们对于保护动物、爱护大自然的思考,人类到底该如何对待动物才是爱它们,才真正有利于它们的生存繁衍?

感谢昆明市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本节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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