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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免费提供歌曲、歌词搜索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要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自2004年起通过从权利人处购买版权、聘请音乐人自行创作或委托他人创作的方式拥有了大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并高薪聘用和精心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歌手,自行录制完成了千余首歌曲。泛亚公司系以上歌曲完整的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泛亚公司建设了娱乐基地中国网站(www.5fad.com),为广大网民提供数字音乐的试听、收费下载等娱乐服务。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是百度网站(http://www.baidu.com)的所有人,有关网站的管理和经营均由其实施,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提供搜索引擎技术服务。百度网站自2002年起向互联网用户提供音乐作品的MP3搜索,用户只要输入歌曲名称或歌手名称,百度网就能为用户从互联网信息中抓取该歌曲的歌词内容及音频文件的下载地址,用户可以直接打开此类音频文件,完成对歌曲的试听和下载。百度网站的音乐盒是其为用户提供音乐试听和下载的页面,在该页面中直接向用户提供歌词内容,提供歌曲收藏和管理的便利,还利用歌曲的试听页面发布商业广告和提供设置音乐彩铃的服务。

泛亚公司对输入歌曲名后的搜索结果进行了甄别和选择,百度网站MP3搜索涉及351首歌曲中的103首歌曲,泛亚公司以链接列表的方式共提供了7007条网页搜索链接和1848条MP3搜索链接。百度网站通过MP3搜索框提供歌词,其中涉案歌词26首。

泛亚公司对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歌曲,从未授权他人通过链接方式在百度网站(www.baidu.com)传播、在线播放和下载,泛亚公司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未经泛亚公司允许在百度网站提供涉案歌曲、歌词的行为侵犯了泛亚公司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

一、MP3搜索与其他特定格式文件的搜索如DOC文件、PPT文件的搜索本质上并无区别,其并非是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行为。

百度网站没有明知或者应知某搜索结果系侵犯他人著作权而仍然提供该结果的链接故意,通常情况下基于空白搜索框的百度MP3搜索不因为搜索结果中包含有侵权链接而与第三方网站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连带责任。

二、百度音乐盒与前述的MP3搜索没有本质区别。在没有证据证明百度网站明知或应知音乐盒播放的歌曲系侵权的情况下,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所提供的“快照”或“缓存”服务,客观上起到了让用户直接从其服务器上获取歌词的作用,足以影响提供歌词的第三方的市场利益,此行为侵犯了侵犯了泛亚公司对《坐在马桶抽烟喝茶》等26首涉案歌词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律师点评

权利人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擅自将权利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将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是MP3搜索引擎服务,在该服务下,用户点击页面显示的相关选项,“试听”和“下载”涉案歌曲,是通过将用户端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在第三方网站上进行的,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未上载或储存被链接的涉案歌曲。因此,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所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务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对泛亚公司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在百度音乐盒服务中,最初的启动者仍然是用户,如最初的搜索指令仍然是用户所输入的,百度网站只是记录了该指令,省略了用户再次输入的过程以及选择具体链接地址的过程,LRC歌词也是基于用户所输入的关键词进行的搜索,并非百度网站主动向用户提供或推荐了歌曲,故法院认为其系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与前述的MP3搜索没有本质区别。

本案中,泛亚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百度网站明知或应知MP3搜索、音乐盒播放的歌曲系侵权的情况下,百度网讯、百度在线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还涉及百度提供歌词搜索快照服务,快照是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种附加服务,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过程中,事先将网页上文本文件存储在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上,并根据技术的安排定期更新。百度提供的歌词快照是将歌词存储于百度网服务器上,该行为对权利人以及原始提供内容的网站正常提供歌词产生了一定影响,势必影响权利人以及原始网站的收益,因此,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作品时,应考虑到其所提供的内容是否是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如是,应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对权利人以及第三方网站的合法利益产生不合理的损害。

案件来源

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2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欢迎就知识产权领域相关问题与作者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号码:1881104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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