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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区]比许霆还离奇的案件:全国首例恶意存款案
公民的妻子将自己的合法收入存入银行后,被银行 “内鬼”擅自取走存款,并转存到他人名下。存款人在无奈之下,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付款,但让这位公民没想到的是,他的丈夫却因此被法院认定其行为系“恶意存款”而构成诈骗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4月14日,被判有罪的这位公民正式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
    
    案情:为获高额利息而存款
    
     2001年初,重庆梁平县陈天明以开办生产B字啤酒瓶厂无资金为由,与从事民间融资的被告人雷锐联系融资事宜。二人商定由陈负责在梁平银行方面找关系,雷负责民间引资。
    
    陈天明经人介绍,认识了在中国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工作的蓝振贵,陈对蓝振贵称,只要蓝将其引来的资金在存入梁平县农行后,蓝通过办理银行卡并顺利将款转入到陈的帐户上,就给蓝2%的好处费,蓝表示同意。
    
     尔后,雷锐得知重庆市某公司退休职工张净手中有资金,就对张净称:只要张净将钱存入雷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后,就给付张净30%的利息,张净同意,但同时要求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一年后保证还本付息。陈某也予认可。
    
     2001年5月25日,张净以活期方式,将38万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待张净离去后,蓝振贵随即在该柜台冒充张净的笔迹申请办理了银行卡。嗣后,蓝振贵持卡到梁平县农行梁山营业所支取7万元、并将张净的另外30万元存款转到陈某的存折上。尔后,陈某依约定给付张净利息11.4万元。同时,陈某与雷某还用伪造的印章,给张净出具了虚假的银行承诺书一份。
    
    事实:几十万存款被人恶意支取
    
     2001年6月至2002年4月,张净及其妻陈某又在梁平县农行办理存款共计85.92万元,蓝采取同样手段,将款通过办理陈某和张净的银行卡转入到雷某的存折上,并被雷某支取。
    
     尔后,雷某曾试图通过引资方式,归还张净在银行的存款,后因引资失败,还款未成。
    
    2005年6月,张净得知自己存入农行的38万元现金被他人支取,要求银行赔偿无果,遂向梁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农行主动支付全部存款38万元后,张净撤诉。
    
     2006年3月15日,张净又得知其妻陈登贵的存款71.92万元被他人取走,亦要求农行赔偿,因农行拒赔,陈登贵委托其女儿向梁平县法院提起诉讼,梁平法院却以该案涉嫌犯罪,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并移交梁平县公安局立案侦察。
    
    法院:认定为恶意存款获刑
    
    2007年10月29日,梁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梁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净系为了非法获取高额利息而恶意存款,并采取同意、协助他人支取其存款,然后起诉银行赔偿的手段,骗取公共财产为由,认定张净构成诈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书同时载明:张净及其妻陈某与农行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但是,该判决同时认定蓝振贵、陈天明、雷锐均不构成诈骗罪。
    
    张净不服,认为其存款前未与蓝振贵等人通谋,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无具体实施诈骗银行资金的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遂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以“张净不说出密码,其高额利息的目的将不能实现”为由,推定蓝某获取存款密码系张净告知,从而认定张净事前参与预谋,且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点重重 问题凸现
  1、如果认为是张净故意泄漏密码,使蓝振贵取款实现,那张净与蓝振贵、陈天明、雷锐应该构成共同犯罪,但一、二审判决都明确认定蓝、陈、雷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判决认为张净协助他人他人支取存款,即使该事实成立,也只能是胁犯,那么本案的主犯在哪里?
  2、如果认为存款人陈登贵的存款被他人支取后,陈登贵再起诉农行要求赔偿构成诈骗罪,那么构成诈骗罪的也应该是我母亲陈登贵,而不应该是我父亲张净。何况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是我,我父亲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哪个环节存在诈骗银行的行为了?我父亲何罪之有?
  3、如果认为我母亲为其存款70多万元被他人支取起诉到法院而构成诈骗罪,仅因法院裁定中止而导致未遂,那么我父亲因其38万元存款被他人支取起诉到法院并实际得到赔偿,为何又不构成诈骗既遂而定罪?
  4、法院在判决书明确认定陈登贵存款70余万元是事实,该存款被他人(不是张净或者陈登贵)取款使用也是事实,存款人只是得到约定利息的一部分,而一审判决又认定“储蓄存款合同无效”,目的是堵住我母亲要求银行赔偿存款的诉讼路径,那么我母亲的近百万存款去哪里获得救济?难道去银行存款,不但要坐牢,还要白白损失近百万元存款吗?
  5、按照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登贵向法院提交的存折是真实的,存款也是事实,凭存折要求银行支付自己的存款不属于非法占有吧?怎么就构成诈骗罪了呢?然而,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所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张净的辩护人对此要求法院调取取款时的银行传票原件,但法院拒绝收集,且公诉人故意不出示对张净有利的证据(如侦察初期,陈天明、雷锐等人均一致陈述蓝振贵获得张净存款的密码是在张净存款时偷看获得)。这样的审判合法吗?在银行那边,办卡、取款的相关手续,都没有张净、陈登贵任何签字,银行是怎么保管存款人的存款的?如果存款人的存款因银行的过错而丢失,责任都应该由存款人负责吗?存款人一旦要诉诸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就可以诈骗罪的名义让存款人坐牢吗?这样的法律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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