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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二级市场的表现形式 - 『综合信息发布』 - 171站长论坛 |免费空间|免费域...
矿业权交易二级市场的表现形式
  (一)矿业权买断卖断
  在探矿权人找到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并自己取得采矿权开发的情况下,就不存在矿业权转让问题。但是,西方国家矿业商业实践表明,这种情况往往比较少见。更多的情况是,探矿权人开展了一定的工作后,出于公司发展战略、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考虑,要将探矿权转让出去或与其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交易十分普遍,一宗矿业权交易数十次乃至上百次的现象屡有发生。实际上的交易过程也是十分复杂的。交易可以在不同层次上发生,从矿权中的权益到单项矿权、多项矿权,乃至整个公司的全部矿权;交易可以在商业性矿产勘查及开发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发生,包括草根勘查、勘查、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矿山开发阶段。
  (二)买卖选择权协议
  买卖选择权是指在交易中,在规定时期内,按规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证券或期货的权利,或在交易所外,按一定条件买卖某宗商品或财产的权利。在矿产勘查领域,运用买卖选择权协议也较为普遍。其含义是:某宗矿地产之矿权人,作为买卖选择权协议中的授予人,在规定时间内,若某家作为被授予人的法人或自然人按照协议履行了双方约定的条件,则授权被授予人取得该矿地产之矿权,或其中一部分的未分权益。这个过程是由所谓买卖选择权协议的合同来约束的。它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由矿业活动的高风险、高收益和长周期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方面,探矿权人可能已没有足够资金进行勘查或接续开发,同时又难以贷款或进行项目融资,也不愿意IPO(公开上市),需要寻找另外一家公司的帮助以共担风险,但矿权人也不愿将矿权一次性“卖断”,还希望能够参与未来收益。这时,就可以选择通过买卖选择权协议来“参出”(farm-out)。另一方面,试图购买矿业权的公司也可能不愿冒很大风险一次性支付大量现金来“买断”,而需要充足的时间勘查此矿地产,并根据自己判断的远景最终决定是“进入”还是“退出”。
  (三)联合风险经营协议
  联合风险勘查经营协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以合同为依据建立的一个联合组织,他们将各自的资金、资产、技术、技能、经验、时间或其他资源组合起来,进行或承诺一个特定的项目,一般约定分担风险并分享利润,每个当事人对联合风险勘查经营协议均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它与公司及合伙企业存在很大区别:联合风险勘查经营协议本身没有任何资产,没有收人,也没有利润,每个当事人都至少是联合风险经营资产的一部分法律所有人或利益所有人,每个参与联合风险经营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分配开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而不是利润),分别独立核算。它的一般特征包括:各参与方的初始权益由谈判而定,主要取决于各方对联合项目资产的贡献;达成协议后,要求各当事人按其股权比例分摊年度勘查预算,乃至以后的矿山建设费用与经营费用;一般情况下允许某当事人不缴足其应摊款项,但由此亦导致权益稀释;勘查完成,尤其是可行性研究完成并决定建设矿山之后,每个参与人将有60~90天的时间筹集其应分摊的矿山建设资金。联合风险勘查经营协议的各参与人均是权益(探矿权)的共有人,各方按比例分配产量。勘查者选择采用联合风险勘查经营协议的主要考虑包括:税收方面可能的优惠;分散风险;资源互补;公司发展战略的变化等。
  (四)利用矿业权融资
  利用矿业权融资既是交易的方式,也是交易的目的。矿业权融资是指利用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及其未来可以带来的收益预期进行融资,包括金融机构贷款和证券市场融资两类。利用矿业权融资的法律制度前提是矿业法和相关法律制度中承认矿业权的资产属性,矿业权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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