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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香港基金内陆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9.11香港基金内陆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内陆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香港基金内陆发行信息报告表》。

2.香港基金管理人香港注册证明文件。

3.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件。

审核原则

1.香港基金内陆代理人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香港基金的信息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香港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代理人应先为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系统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主体信息。

2.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填写的《香港基金内陆发行信息报告表》,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业务录入---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协议登记---市场---境外基金境内发行销售---登记/变更模块操作完成登记,生成《业务登记凭证》。

3.香港基金内陆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香港基金因香港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陆持有人资产规模超过该基金总资产50%的,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陆销售。

4.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托管人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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