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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外币业务360问》资金池业务


声明:政策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

本资料仅供参考


本资料来源于:嘉兴人行“本外币一体化小组”,版权归其所有,任何媒体和部门及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传播或者用于盈利性目的。

(一)资金池

1.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与人民币跨境双向资金池在不同的银行运作政策下有没有障碍?

答:没有障碍。

2.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准入条件?

答:主要有:①中国或境外投资的跨国公司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之和)。②3年内外汇业务没有任何违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允许设立一个资金池,企业向外管局备案完成,确立额度后可在最多3家银行进行额度划分。

3.人民币跨境双向资金池的准入条件?

答:主要有:①所有参与成员企业经营时间须在1年以上。②境内所有参与成员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人民币。③境外所有参于成员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主办企业可选择1-3家合作银行,需向各地副省级人民银行备案。

4.跨国公司申请外债额度时,应为净资产的1倍,还是可以在净资产1倍以下的任何金额?

答:汇发〔201536号文规定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小于(等于)净资产的1倍(同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据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该规模以下的任何金额内申请备案外债额度。已借未还的外债计入该额度。

5.外债比例自律试点下,成员企业是否可以部分共享其外债额度?

答:成员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将部分外债额度集中至主办企业共享使用,部分自身留存使用。但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沟通、确保监管有效,数据报送准确无误。

6.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应如何理解?

答:1亿美元国际收支规模是指境内成员公司经常和资本项下收支。跨境人民币收支规模可以折算为美元计入。

7.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做账户质押?

答:主办企业向境内机构借用贷款时,不得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设立质押。

8.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轧差结算的企业是否必须是境内外成员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如境外非成员企业?

答:境内应为成员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员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手,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

9.外债账户资金是否可纳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进行集中运作?

答:可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包括境内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划入资金。参与集中的成员企业外账账户有余额的,可纳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进行集中运作。

10.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除通道资金以外所涉外汇账户的境内资金收入,是否需要进行境内收入申报?

答: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除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转外的境内收入管理信息、交易性质等,无需再进行境内收入申报,可通过对应的境内支出申报数据中的收入方账号匹配查询。前提是收入方账号一定要填写准确,并及时报送相关开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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