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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及操作要点

服务贸易

一、政策要点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文)含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 )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7.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5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和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的批复》(汇综复201736号)

二、操作要点
(一)税务备案表
1.一笔对外付汇包含两种或以上不同性质的付款,且付汇中存在不需要税务备案的,银行应区分交易性质进行真实性审核,其中仅需审核超过等值5万美元且属于40号公告规定必须办理税务备案的项目。
2.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项目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3.审核要点:备案信息与支付项目一致;《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而非“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
4.易错点:
  1)《备案表》要素:无编号、无备案人签名或盖章、无合同号、无合同总金额、无付汇银行、无付汇日期、无备案日期、编号不合规、印章不对
  2)同一合同下一次备案、多次付汇
3)超备案表金额付汇
4)指定付汇银行与实际付汇银行不一致
5)付汇日期在备案表日期之前
5.示例图
 
(二)代垫分摊费用
1.境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带点交易双方必须有关联关系,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如因特殊原因超过12个月的,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超过12个月按照资本项目。
3.没有关联关系的代垫分摊业务,分局集体审议方式解决。
(三)外汇划转和外币现钞业务
1.内外汇划转,无论金额大小,划付方金融机构均应按要求审查交易单证
2.海运费境内划转。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支付运费,由划出方银行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四)退汇
1.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按照原汇出入资金交易性质审查并留存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2.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业务应原路退回,且不得超过原汇出入金额。如因原账户关闭等原因无法退汇至原账户的,企业需提交向经办银行提交说明材料,银行审核真实性后按规定办理。境外账户销户的,可提供其他境外同名账户。
(五)交易单证签注
1.原则上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
2.金融机构审核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3.对于交易单证用于分次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每次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4.网络下载或传真外文的单证,金融机构可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六)承包工程
1.承包工程企业有针对不同工程项目在境外开立多个外汇账户需求的,当地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并结合企业实际需求,为企业办理多个境外账户开立核准手续;
2.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账户收入范围未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七)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1.仅限天津、河南、上海办理
2.符合准入条件的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专户管理境内收取的外币租金。
3.注意区别:融资租赁类公司若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在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和费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后,到注册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4.划出划入方均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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