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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实施新版GMP技术性问题答疑723题(完)

658.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的地面处置是否一定要采用环氧树脂或PVC材质?采用水磨石能否通过生产许可证检查和GMP认证?
    答:药品GMP没有要求洁净区一定要采用环氧树脂或PVC材质。采用水磨石地面,首先应考虑每水磨石板块之间接缝的维护和清洁问题;其次,根据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的生产特点,还应考虑承载一定重量的车轮的反复碾压,水磨石地面是否会产生粉屑。如存在上述问题,则应对洁净区水磨石地面进行特殊处理(例如涂加保护层),以降低污染或交叉污染的风险。
659.多产品共用厂房中,各产尘操作间进行了产尘控制,设立了前室,前室的气流应如何设置?采用陷阱式还是挤压式?进出人员在前室如何处理洁净服?
    答:方案(一)1). 有污染性的产品(包括青霉素,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激素,抗肿瘤药)生产区和走廊都对前室保持正压,生产区和走廊的传递风量都通过前室(陷阱式,又称负压式);2)无污染性的产品生产区对前室保持正压,前室对走廊保持正压(挤压式)。方案(二)国外设计一般不设前室。走廊为净化走廊。即走廊和生产区的净化级别相同,但走廊洁净度更高。走廊对生产区保持正压,传递窗中的风从走廊进入生产区;生产操作区对外部又呈正压。生产区内除空气净化系统的通风系统外还有独立的工艺排风系统。ISPE HVAC 2009 P253对此有相应的论述,可供参考。
660.我公司有薄膜衣片生产线,在2011年生产三批用于认证检查,2012年未生产,现2014年准备进行GMP认证,问2013年是否需生产三批进行工艺验证?
    答:当生产线没有任何改变时,通常不需要。不过要注意人员的培训,如果此过程中,人员变动比较大,应有必要的培训,保证工艺的正常运行。

661、设备验证中,如果厂家在FAT或SAT验证时进行了相关的验证试验,如金属元素检测、表面粗糙度检测、烤箱及湿热灭菌柜的热分布试验。那么药品生产企业在进行安装或性能确认时,还要再进行一次相关的试验吗?相关试验用厂家的验证设备进行测试是否可以?对有些不常用的验证设备企业是否必须配置?

答:这个问题已涉及无菌药品的生产设备了。大型设备的确认通常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按URS定出相应的验收标准,如在前面的测试中已经完成,且此项功能在后期安装调试中也不会发生变化的,可不必重复测定。在遵循GEP(工程设计规范)时,前期工作的许多资料可供后期使用。由于FAT或SAT实际存在着安装、运输及公用系统连接等问题,因此,FAT的结果并不能完全替代SAT的测试。不常用的验证设备/仪器,企业不一定必须配置,可采用委托外单位的方法。

662、回收乙醇如何评估套用时限?如无法进行回收乙醇的杂质鉴定和定量检测,经验证(回顾分析)使用回收乙醇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且与使用新乙醇无明显区别,可否直接规定循环次数?

答:首先要考虑风险,如同一产品或同类产品情况,可以考虑规定循环次数,但应有适当的含量测试项目,例如比重法,即有数据来证明循环次数的合理性;如是完全不同类型或活性不同的产品,则不应采用同一回收设备来回收乙醇。

663、以胶囊剂为例,批次划分确定后的中间产品要按照成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进行胶囊充填、铝塑压板、外包,成品仅进行微生物限度、水分等检测,不再进行薄层鉴别、含量检测(成品含量数据用中间品含量数据折算),是否可行?

答:按国际上一般的做法,这是可以认可的。

664、在做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空调验证时,对于2010版GMP D级洁净区的微生物(浮游菌、沉降菌)检测等的静态有标准吗?还是必须对浮游菌和沉降菌及表面接触都做动态的检测?

答:2010版GMP中没有规定微生物的静态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 第十一条规定了洁净区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注意D和C级不要求测试手套微生物。

在做空调系统验证时,微生物监测标准可参照动态标准进行。应当注意的是,对于D级区而言,重要的是监控趋势的变化,应当进行微生物监测的趋势分析并制定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以及达到相应限度时应采取的措施。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非无菌药品不要完全按无菌药品的要求去处理。

665、偏差处理、风险评估后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是否还需按照纠正与预防管理规定进入CAPA?

答:这本来就是一个循环改善的过程,CAPA所表述的,就是当出现偏差时,要调查,找出原因,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措施。

666、中药口服制剂品种的风险评估应细化到何种程度?可否前处理、提取、制粒这几个工艺段分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其他后续工序按剂型进行?是否每个管理系统均需进行风险评估(如供应商管理系统、设备管理系统等)?

答:企业可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找出重点,进行风险管理。当不清楚风险时,即你回答不了风险管理的三大问题时,可利用外部资源来协助企业做好此工作。

667、2010版GMP第131条: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其中“每个包装容器”如何理解,如某成品整箱不合格,那么是不是大箱上贴不合格证即可,而不需在每瓶都贴不合格证?

答:药品GMP的仓储原则是:标识清晰,不易混淆。在接收后,建议贴上待验签,放入待验区,检验后,以签压签的方式贴上合格签或不合格签,待验签贴在什么包装上,合格与不合格签就贴在什么包装上,至于贴在小包装、中包装还是大包装上由生产企业依据风险评估决定。在仓储管理过程中,关键在于存放和发放环节,能确保防止差错和混淆。

668、2010版GMP第通则第198条规定: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如何评估?

答:这个题目比较宽,但并不是很难做到。你可将产品、环境、介质等的年度总结系统回顾一下,以风险管理的三大问题为中心,找出什么是风险(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故障?);其概率/可能性有多大?以及有什么后果(严重性),如没有这方面的数据资料,说明原来的管理相当薄弱。

669、2010版GMP第通则第214条规定,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实际生产中,正常包装过程中会出现疵品(如铝塑过程中产生缺粒板),我们在生产时,从铝塑板中剔出当批的胶囊,重新进行铝塑包装。岗位SOP中进行了剔出方法等有明确规定,未再进行专门检查、调查和指定人员批准,上述处理在生产记录中有说明,是否可行?

答:从铝塑板中剔出胶囊的操作一般是人员手工操作,胶囊有可能出现松动或损坏的风险,企业应当对这类操作有很明确的SOP规程,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在这类操作不影响产品质量条件下,也许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没有书面规程,人员的随意操作会带来不确定性,这种松散的管理情况是难以接受的。
670、根据GMP要求不同级别间压差大于10Pa,目前我公司有一些跨级别的传递窗,请问是否必须在传递窗旁安装压差表?
    答:药品GMP无菌药品附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压差十分重要的相邻级别区之间安装压差表”。一般情况下,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不同洁净级别之间有气流流动的位置,例如传送带开口的位置,应安装压差指示装置;但也不是必须在每个传递窗旁边安装压差指示装置,例如,在洗衣房的进、出设了二个小的传递窗,只装一个压差指示装置也是可以接受的。
671、颗粒分装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分装袋漏气或击穿现象,此时需对该阶段的分装产品进行重新包装。岗位SOP中规定了具体处理方法,并规定在批生产记录中进行记录。规定一批分装中出现两次及以上此种情况需按偏差处理程序进行偏差处理,是否可行?
    答:参见上669的说明,如有严格规定,应是可接受的。
672、中药生产时个别时候会出现提取率略高于规定范围的情况,经过调查各环节均未发现有异常,该批是否可以继续进行下工序生产?
    答:提取率本来就是一个范围,超出范围,说明标准的制订可能不合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它不造成质量风险时(风险可忽略),则应调整提取率的范围,使限度标准更加合理。
673、请教中药生产中的几个问题:
1)丸剂的生产过程中蜜丸的合坨及水丸的制软材选用槽型混合机是否符合2010版GMP的要求?如果符合要求,槽混机是否可以与制丸机及糖衣机摆放在同一个操作间内?
2)口服液灌装后所用的灭菌设备是否必须采用水浴灭菌柜?还是蒸汽灭菌也可以?
3)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制剂设备是否必须专用?
4)麻黄、细辛是否可以放入毒性药材库存储?
5)制粒工序是否必须放在制剂车间,是否允许放在提取车间?
    答:1)新修订药品GMP并未规定选用何种设备,应根据自身工艺适用性考虑是否放在一个房间,同时还应考虑是否会导致交叉污染等。
2)应根据注册申报批准生产工艺来进行设备的选择,需要变更的应进行相应的研究并报补充申请批准。
3)没有强制要求必须专用,需注意交叉污染的风险及清洁验证资料是否充分。
4)麻黄、细辛不在28种毒性药材名单中,根据药材特性及成药处方合理规划储存区。
5)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放一个车间,还是放一个房间?空调系统如何设置?要根据产品工艺特点来设计。

674、在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进行了该品种相关物料的质量回顾分析,是否还需按第256条进行定期供应商质量回顾分析?
    答:供应商是外部资源,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质量回顾分析中发现偏差与供应商相关,则应对供货商作回顾,必要时强化现场审计。通常情况下,建议定期对供应商作质量回顾分析。
675、注册标准中规定收膏温度为70℃,实际生产中现场浸膏检测温度低于70℃,经三批验证后,工艺规程规定50℃时的比重范围,是否可行?
    答:这个问题需要与主管部门沟通,因为工艺规程应与注册标准相一致,如果有数据证明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则可写成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或修订注册标准的文字内容。
676、设备清洁验证问题:

答:1)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如何验证?
这样操作是否符合要求:(A)待清洁设备放置到达一定时间后(比如规定8小时,生产结束后放置8小时开始清洁),按清洁SOP清洁,清洁后进行目测检查、活性成分残留、清洁剂残留、微生物污染合格,就可确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为8小时。(B)待清洁设备放置2小时8小时16小时24小时擦拭取样作微生物,如果微生物在一定时间内不变化(比如16小时),即可确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为16小时。
2)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最长时间如何验证?是否可做以下操作:连续生产5批(5天)再作清洁,清洁后应进行目测检查、活性成分残留、清洁剂残留、微生物污染合格,即可确定设备连续生产最长间隔时限为5批(5天),到期后清洁。
3)上面有关时间验证做一批还是需作三批?
答:1)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如何验证的问题,企业需要先生产结束至清洁前可能存放的时间,通常需要使用最差条件的假设来设计方案,如周五结束工作后来不及清洁,放置到下周一上班开始清洁,可假定72小时作为可能的最差条件。实际验证工作时,生产结束后放置72小时,按照清洁程序进行清洁后取样检验,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如果符合,则可采用72小时作为最大放置时间进行日常的清洁管理程序;如不符合要求,则需缩短放置时间或修订清洁程序后重新开展验证工作。
2)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最长时间如何验证的问题,企业需要根据生产计划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组织生产,例如连续生产6批,批与批之间只进行简单清洁(如移除表面残粉等操作),连续生产6批后进行全面清洁,清洁后应进行目测检查、活性成分残留、清洁剂残留、微生物污染合格,即可确定设备连续生产最长间隔时限;如果不合格则需重新确定连续生产的批次或修订清洁程序后重新开展验证工作。
3)上面有关的验证工作需要在生产固定批次并放置最长时间后,按照清洁SOP完成清洁后取样检验,连续重复三次且结果都符合要求。
677、待清洁设备放置时间如何验证?以下两种方法是否可行?
    答:1)预设一个能够接受的最长的待清洁设备放置时间,比如24小时,当天生产结束后到达放置时间24小时后,按清洁SOP清洁,清洁后应进行目测检查、活性成分残留、清洁剂残留、微生物污染,如合格即可规定待清洁设备放置时间24小时。
2)生产结束后不清洗,在2、6、12、24小时擦拭取样作微生物检查,如无上升趋势,可规定24小时内任一时间,如12小时。
答:待清洁设备保留时间应作为清洁验证中设备确认的重要内容之一。生产结束至开始清洁的时间会对残留物的物理、化学、微生物特性造成影响。如上述时间延长,可能会造成既定的清洁程序无法实现设备清洁目的,导致清洁失败,故应对残留物的物理、化学、微生物随时间变化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企业应根据常规生产状态并综合考虑最差因素,经研究分析确定待清洁设备保留时间。在进行清洁验证时,应对确定的时间进行挑战,按照清洁程序完成清洁工作,考察残留物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是否为清洁验证可接受限度。理论上,日常实际生产中,设备自生产结束至开始清洁的时间应在挑战时间内。
678、工艺规程中规定了参数范围,是否需对参数上限和下限均进行验证?
    答:这还是要看参数的重要性,例如中间产品在常温下贮存,你就没有必要对10℃和30℃分别进行考察,因为产品高温时容易降解,而低温时则稳定,没有必要在低温条件下去考察。

679、怎样在洁净区进行活性炭投料?

答:有的设计考虑先将活性碳在负压的小室内配制成糊状,防止洁净区内活性碳的污染。

680、氢氧化钠清洗液可以在药液配制室配制吗?

答:(1)如果是CIP使用的氢氧化钠清洗液,可以在CIP清洗液配制区的CIP配制罐内配制,通过CIP清洗管路用泵打到药液配制室的配制罐。(2)如果现场清洗,可在配制区内的消毒液配制室(用于环境清洁的消毒液)内配制。

681、2010版GMP225条规定物料留样“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

1)包材只有检验合格才能用于成品包装,既然成品留样包材可以不留,那包材取样检测还需要取出留样的用量吗?

2)“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指生产用所有物料吗?

答: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你企业生产口服制剂应按规定进行留样,不属于不必单独留样范围,只有体积较大的输液瓶可以不单独留样。(

物料的留样量满足鉴别需要是指最低要求,即应当留出足够的能够满足质量追溯和检验的量。
    物料指的是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物料,无论其是否在最终产品中出现。

682、进入洁净区物料外包装使用纯化水或饮用水清洁可否?

答:对非无菌药品而言,使用饮用水(自来水)或纯化水清洁物料的外包均是可以接受的;但饮用水不适用于内包材料的最终清洗。

683、洁净区最大容纳人员的验证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洁净鞋怎样清洗、烘干、消毒?

答:对非无菌药品而言,没有对人员数控制的特殊要求,人员数是根据设备、产品、产量及工艺要求来定的,人员经培训,严格遵循SOP即可。

无菌操作区的人员数应严格控制,但也必须与生产工艺相适应,如果人员过少,人员的活动量就会加大,同样会给产品带来风险。需避免机械地理解GMP科学管理的要求。鞋清洁、消毒问题,也要看产品工艺,如是非无菌药品的生产,可在一般控制区洗鞋,烘干或凉干均可;如是无菌药品的生产,则清洗后应用消毒剂处理,使其至少达到相应级别环境微生物控制的标准。

684、中药提取车间和口服固体制剂车间若分别设置单独的人流、物流通道,是否可以布置在同一建筑内?

答:药品GMP没有明确中药提取车间必须是独立建筑物。

但考虑到中药提取车间的温度、湿度、噪音和可能涉及到防爆的要求,以及制剂车间空调系统新风口布置等因素,从质量风险管理角度来理解,建议中药提取不与口服固体制剂车间布置在同一建筑内。

685、物料平衡:包装材料(非PVC膜、口管、大小塞)这些如何来计数?

答:在讨论物料平衡时,应当十分清楚它的目的。此目的简单说来,就是避免混淆和差错,在容易出现这类问题的环节,就要强化物料平衡的管理,例如包装过程中的标签。对于一般包装材料(非PVC膜、口管、大小塞)而言,有一个大体的范围即可,因为它不可能造成产品的混批。企业可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何处理。应努力避免物料平衡没有重点的误区。

686、对2010版GMP中第102条的理解:“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其中,对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必须要按照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企业可否根据自身情况和对产品的影响程度自行制定相关的检测项目?

    答:2010版GMP第223条:“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这里物料指的是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注意,包装材料有些项目是不可能全检的,例如,玻璃瓶的组分,你只是提出玻璃的类型,认定供货商的标准,并加以审计。在研发阶段,会进行兼容性试验,但日常生产的标准中,只列入关键项目,不会将不切实际的项目作为检查标准。 

687、生产结束后空调机组可采用值班风机吗?洁净区与一般区压差应控制多大?

答:由于值班风机方式需要另行设置HVAC机组,此模式基本已淘汰,转而采用变频电机的形式。我们知道,药品生产中,人是主要的污染源,从这个理念出发,当无生产操作时,既无产品,又无操作人在现场时,风量是可以适度调低的,于是出现了计算机化的HVAC系统,以致没有产品生产,没有人员时,仍能保持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等级洁净区之间有适当的压差及气流方向,当开始生产操作时,系统再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然而,一般说来,生产区通常由多个机组协调运行,如果没有采用计算机化的系统,全是人工操作时,不应在下班时,将风量调低,因为调低的结果可能使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等级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及气流方向发行变化,导致洁净区洁净度的破坏。如果是独立的非洁净区,可作别论,但一般不再采用值班风机。
    洁净区与一般区的压差控制应不低于10帕斯卡,相同洁净度等级不同功能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688、问题:1)洁净区空气消毒方式规定为臭氧定期消毒,按洁净区监测结果不定期进行甲醛熏蒸,此种消毒方式能否被认可?

2)2010版GMP第46条第四款对于“高活性化学药品”如何定义?是否所有抗肿瘤药品都会被认为“高活性”?

答:1)洁净区定期用臭氧消毒,按监测结果不定期进行甲醛熏蒸,此种消毒方式目前企业仍在采用。以前设置臭氧消毒系统的,如有数据证明对保持环境有利,仍可使用。考虑到臭氧消毒的局限性,以及甲醛的致癌作用,无菌区的消毒正在被其它消毒方式所替代,如杀孢剂,汽化过氧化氢等,不宜再采用臭氧消毒或甲醛熏蒸的方法。先进工业国已不再采用甲醛熏蒸,而是采用杀孢剂,汽化过氧化氢等处理,应特别注意,当执行SOP,正常清洁,用常用消毒剂能使洁净区保持规定的受控状态时,没有必要人为地“定期采用杀孢剂,汽化过氧化氢来消毒。

 “高活性化学药品”是指低剂量就能产生很高活性的一类物质,可参考化合物的理化性质,特别是职业暴露等级(OEL或OEB值)来判断。

689、不溶性微粒的检测可否在一般区放超净台下进行?细菌内毒素的检测可否在一般区进行?

答:这二种测试均可在一般控制区内进行,这相当于CNC区(控制而无法定级别),实践证明,它们不会给结果的准确性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

690、称量中心:一个房间放两个称量台,房间全排,分别用于注射剂原辅料、口服制剂原辅料的取样,是否符合要求?

    答:似乎全排就能确保消除交叉污染的风险,这实际是一个误区。注射剂生产的环境与口服剂不同,一个是C级,另一个是D级,即使全排,也难以保证相应的级别要求,这种做法不妥,不建议采用。

691、称量及取样中心全部为D级,未设洗衣间,洁净工作服均在车间D级洗衣室清洗消毒后转运到该区是否符合要求?

答:非无菌药品的称量及取样中心全部为D级,取样人员所用的工作服,可从D级洗衣房清洗后转称量及取样中心。没有必要为称量及取样中心全部取样设单独的洗衣间。

692、对新车间进行GMP现场检查时,对旧车间的生产情况及现场是否要进行检查,如要,一般会检查那些内容?

答:问题不是十分明确,通常这可能是一个新老交替阶段。新车间GMP检查时,执行2010的标准;而旧车间可能执行1998-修订的标准,对即将停止生产的老车间生产线,应不会去检查;但当有人举报老车间有某种严重缺陷时,也可能会检查,这与新车间的检查是二回事。

693、文件系统:我们公司根据新车间,重新做了一套新的文件系统,准备在2013年7月底全面实施,这样做在GMP认证检查时是否有问题?在认证检查时是否查以前的老文件系统?

答:检查时,当然是看你现在执行的文件;当有不妥处,你可将拟更新的系统,向检查员作必要的说明。

694、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贮存条件应符合《中国药典》附录ⅩⅨC的规定,根据品种的实际情况选择25℃±2℃或30℃±2℃的温度条件。如果产品的贮存条件是阴凉,即20℃以下。选择25℃±2℃作为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贮存条件是否合适?

    答: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贮存条件,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条件,如果产品的贮存条件是阴凉,可选择25℃±2℃的温度条件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如果品种特殊,例如要求某品种在2-8℃保存时,则应按注册批准标签上注明的温度考察。 

695、车间异地新建,但企业人员、品种、工艺均不变的情形下,品种是否不必进行3-6个月稳定性考察?

答:产品不是重新注册,应无此要求;但车间异地新建,生产设备不可能没有更新,工艺条件也不可能完全与老的相同,为了证明新的生产线,能生产出质量更好或等同的产品,企业应做稳定性考察试验,用数据说话。欧盟企业通常有这样的做法,即在投入正常生产后,也要有一定的批次作常规稳定性考察,被考察的批次通常包括生产中出现过某些偏差的批次,以积累更多的稳定性数据。

697、我公司是口服固体制剂,现已进行了D级洁净级别改造,请问在申报新版GMP认证时是否需要法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出具检测报告证明达到D级要求。

答:如果企业按照D级区进行设置,则须证明相应洁净区环境达到了D级,但是否需要法定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并非GMP的强制要求。

698、原料药复检周期的制定是否需要验证?

答:在实施GMP中,有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生命周期—life cycle。它的基本思想是,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不断观察,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原料药复检周期的制定应有依据,在有充分依据下,没有必要再验证。如因故发现新的问题,需要变更,则按变更管理要求处理。

699、应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结果,来确定是否进行产品再验证,此理解对否?

答:不完全对,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不一定会详细包括工艺参数、设备更新、供货商原料工艺变更等因素,而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产品再验证。回顾分析可以是再验证的一种方式,但产品生产的工艺,有些内容不得采用回顾的方式,例如灭菌程序的验证,仍有必要定期进行。

700、2010版GMP第114条规定,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请问是不是有效期内的原辅料还需要制定复验期定期进行复验吗?例如某个原料的厂家标示有效期为5年,在这5年的有效期内,还需要制定复验期定期进行复验吗?
    答:原辅料的有效期和复验期均是基于稳定性实验数据而制定。对于已经建立有效期的原辅料,企业应根据原辅料的特点并结合实际在库的贮存、使用等可能对稳定性(吸潮、结块、降解等)有影响的活动来制定相应复验周期,并进行定期复验。
701、对照品在开封后若未使用完,是否可以用封口胶密封后继续再使用?
    答:对照品通常是指工件对照品,它应有有效期,如果过了有效期,则封口胶密封后的余料也不能再用;如采用标准品重新标定后符合要求,则可再次使用。企业应有工作对照品管理使用的SOP。
702、2010版GMP第116条规定: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这是否意味着操作人员称量或量取物料之后,复核人员必须将该物料再重复称量或量取一次?复核记录是否需要单独记录称量复核的数据吗?
    答:独立复核的目的在于保证复核操作的可控性,以最大限度降低称量和配料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等风险。
    独立复核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实现,复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对称量操作的复核和记录的复核,如:物料是否正确,称量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称量仪器是否经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校验,计算是否正确,称量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打印记录的签字确认等。企业应当结合生产设备和生产管理模式等来确定适合自己的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独立复核方式,以确保所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能够避免混淆、差错,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703、一次总混的片剂分几锅包衣是否可以设为一批?
    答:批: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
    对于一次总混的片剂分几锅包衣而得的成品,同时要考虑包衣是否具有特殊用途,如果只是一般性包衣,如薄膜衣,具有均一质量特性,可视为一批;如果是功能型包衣,如:肠溶衣,则要考虑具体情况来进行是否需要分批。

704、对照品在开封后若未使用完,是否可以用封口胶密封后继续再使用?

答:对照品通常是指工件对照品,它应有有效期,如果过了有效期,则封口胶密封后的余料也不能再用;如采用标准品重新标定后符合要求,则可再次使用。企业应有工作对照品管理使用的SOP。
705、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是否需要进行稳定性考察?

答:2010版GMP第231条至第239条有关于药品稳定性考察的规定,稳定性考察是为了使上市药品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附录5中药制剂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根据以上条目,中药饮片应做稳定性考察。

说明:  
     1、从第44辑开始,以后各辑的《答疑》问题是本网在四川省中药生产企业2010版GMP技术交流会议上收集整理的。本部分问题,分别由锺光德、郑晓、邓良洁、陈立中四位专家解答,经锺光德先生校订、整理。
    2、本解答内容,仅可作为解决实际问题时提供的一个参考,不作为实施2010版GMP的依据或判定原则;解答同类问题时尽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解释保持一致,若有不一致之处,均应以法定机关的解释为准。必须指出的是,专家们在无菌药品部分(《答疑》1-20)所做作的解答中,属于10版GMP通则的基本内容也适用于非无菌药品采用。任何具体技术性问题的解决,都必须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并基于科学,正确把握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切忌生搬硬套或脱离GMP规范原意。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一些非常实际的具体问题仍需深入进行研究和讨论。

706.长期稳定性考察温度的选择依据?我公司是按药典附录中国气候带的划分标准选择25±2℃,但同样成都地区有的企业选择30℃,如果我们想延长产品有效期,应在药品的贮存条件下还是25/30℃条件进行稳定性考察?

    答:中国药典对稳定性考察有明确的规定,同时ICH也有指导原则,考察的温度是给出的一个范围值,请按药典指导值进行。重新制定药品的有效期也必须依据稳定性考察的数据来判断,考察温度也是按照药典规定进行。

707.一个药品标准中规定,浸膏比重1.20(50℃),企业可否将工艺参数设置成一个可控范围,如1.18-1.22?

    答:请严格按照注册批件的工艺范围进行工艺控制,可以进行工艺参数范围控制,但是若要进行工艺参数修订工作,请先进行工艺性研究并完成补充申报工作,在获批后才能修订工艺规程。

708.有效的除尘设施如何做到有效的监测?

    答:除尘设施采用的原理都是不同的,10版GMP对暴露物料的工序要求定期进行监测,同时也发布了相应洁净区等级指标,如果是固体制剂请按照D级标准定期进行检查。

709.中药浸膏需要从洁净区收集后至冷库存放,冷冻为一般区,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够控制转运及贮存过程中的污染?

    答:中药浸膏在D级洁净区收集,在一般区冻库储存,在至D级洁净区使用,温度的波动较大,故应该采用对温度不敏感的密闭措施进行储存,如果采用橡胶密封需要考量密封后对温度的敏感性。

710.喷雾干燥塔清洁用空气吹扫,如果粘塔咋办,估计清洗不干净?

答:可以将扫塔管设计为多功能装置,即高压喷洗、高压空气吹干或者热空气吹干,同时对于不同的物料性质还可以采取针对性的溶媒,当然使用溶媒处理是需要做残留检验的。

711.药材粉碎后的灭菌一般采取什么方法较好,可否用钴-60辐照,如果用此方法,需要验证吗?

    答:药粉的灭菌可以采用辐照方式,但是应该按照原卫生部1997-78号文给出的药材名单及照射剂量进行,若产品不在名单之列,也可以选择其他灭菌方式,但是均要做工艺性参数考核并验证,同时按照注册变更申报。

712.中药提取标准要求浸膏相对密度为1.18(60℃-75℃),请问这类情况在生产时应如何控制及记录?

    答:浸膏标识1.18(60℃-75℃)说明研发时浸膏比重随温度的变化不大,应该按实进行控制并记录,但是应该注意冷冻储存后再溶化发生的粘度变化,以及对后工序的影响。

713.中药颗粒剂如无含量测定项,如何验证其混合均一性?

    答:可以选择制粒工序中在后加工工序下相对稳定的指标进行考量。

714.尾料与当批合格颗粒无含量测定的如何验证?

    答:关注主要物料的其他标识性指标进行评价。

715.中药附录32条  回收乙醇:既分品种使用,同时规定每批回收乙醇的加入量作为控制?

    答:回收提取的溶媒并且需要再利用时,按照32条的要求,是应该建立SOP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同时解决企业往往是关注了溶媒的回收率,而忽视了回收溶媒中残留非药用的提取物质数量的限度对下次使用工序产品的影响。

716.提取浓缩生产线清洁验证清洁效果的评价可否将终洗水通过紫外作吸收度的测定来控制?

    答:按照提取采用的溶媒作为基础,可以采用最终液体作为指标物质相适应的仪器进行检测,但是应该注意仪器的检出限与清洁效果相适宜,同时要做方法学验证。
717.大容量口服液塑料瓶瓶子如何清洗消毒?

    答:大容量口服液塑料瓶是可以采用机器进行清洗的,但是是否能够承载消毒或者灭菌的温度关键决定于瓶的材质,如果采用PP塑料瓶可以满足工艺需要高温消毒;PP塑料瓶是使用 ASB吹瓶工艺经二轴拉伸后,改变 PP内微晶体基础构造的定向面,能提高PP瓶的透明度、强度、硬度和光泽。

718.有的中成药在标准中规定了辅料的种类及固定用量,但实际中药浸膏是有一定波动,导致成型差,在实际生产中可以调整辅料量吗?

    答:中成药使用的浸膏是按照处方投料的,特别是复合型处方,浸膏的制备收得率肯定是有一定的波动的,但是有一定的范围,若超出规定的范围将直接影响制剂的质量,所以不应当用调整辅料配比的方法控制收率的波动。

719.微波干燥算一般干燥方法还是特殊干燥方法? 

    答:微波是波长为1mm-1m,频率在300-300000MHZ具有穿透性的电磁波,我国工业使用的限制频率在915-2450MHz,当介电质处于交变电磁场中时,带有不对称性电荷的分子受到激励产生转动与原物质的分子运动产生摩擦,产生分子热运动使得物质被加热,该方法只是相对传统方法较先进,但在中药注册变更申报时将此类变更列为3类变更,属于特殊干燥方法。

720.多能罐、双效浓缩可否不在线清洗而用人工清洗?

    答:在线清洗分为自动或手动两种模式,只是清洗的过程为非拆卸方式。

721.采用超声波提取方式,而注册工艺是用多能提取罐提取,改变该提取方式可否不做临床试验?

    答:超声波提取方式只是在普通提取方式基础上增加了超声波功能,超声波提取中药材的优越性,是基于超声波的特殊物理性质。主要是通过压电换能器产生的快速机械振动波来减少目标萃取物与样品基体之间的作用力从而实现固--液萃取分离。中药材中的药效物质在超声波场作用下不但作为介质质点获得自身的巨大加速度和动能,而且通过“空化效应”获得强大的外力冲击,所以能提高分离效率。工艺方法的改变需要做变更申报。是否做临床试验需由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决定。

722.饮片企业提问:在接受10版GMP认证过程中,检查组提出如下缺陷:

    (1)部分品种未按确定的生产批量进行工艺验证(第一百四十条);

    (2)***品种(净)工艺规程未按不同批量制定工艺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

    说明:上述品种仅两个工序(人工挑选、包装),供口服液体制剂生产用。(后续有提取、浓缩、收膏工序)

    问题:

    (1)工艺规程批量是指成品批量还是投料(药材)批量?(如果是成品批量,投料量不易确定)

    (2)工艺验证是否应按品种做,可否按工序做?需按规定批量做?还是可按梯度做?

    (3)上述缺陷如何整改?

    答:(1)问题提的不太清楚。工艺验证通常是针有规定炮制工艺的品种,所以需按照品种并针对所有生产工序进行稳定性考量的验证方法,不同的品种走相同的生产工序其控制参数是不同的;对于净制、切制是否做工艺验证需根据具体品种,经风险评估确定。
    (2)“***品种(净)工艺规程未按不同批量制定工艺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这一评价所指的具体品种及其工序背景不明确,所以无法做出解释或讨论。若就净制这个单一工序而言,且系采用人工拣选方式,由于是可连续的加工环节,工艺规程可不设定批量。
    (3)参见本解答(1)(2)综合考虑。

723.复验期是否可以无限循环?

    答:(1)已规定有效期的原辅料可以不规定“复验期”,如原辅料原有包装已被破坏,并被反复打开取用,有可能对其质量产生影响或原辅料储存条件不符合标示要求,可能影响其质量的,可规定“复验期”;

    (2)对未标示有效期的物料,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不同品种、不同类别的物料性质以及储存条件,分别确定复验期,并注重积累相关的稳定性考察数据,以此为依据修改“首次复验期”;

    (3)复验间隔时间应在相关稳定性考察数据支持下确定;

    (4)物料复验项目应根据物料性质、稳定性考察数据、杂质变化趋势分析数据以及对使用目的的影响程度确定。一般先采用全检方式,待积累了一定的稳定性考察数据后,再确定增减复验项目物料;

    (5)复验次数的确定,物料可以进行多少次复验、复验期长短以及每次复验后可以延长多少时间,应基于物料本身的性质、特点和储存条件进行具体分析,由于物料质量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对所有相关物质的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检测判断,因此,建议物料不可无限循环使用。

724.请问:

    (1)国家规定的28个毒性药材,如果制剂中用炮制品,是否按毒性药材管理?

    (2)如何在低温条件下给中药饮片灭菌?并符合新版GMP要求,并且能够用于生产上。

    答:(1)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毒性药品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单方制剂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2)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据查国家药品标准和《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未规定对生产的中药饮片须灭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生产许
可证,GMP认证证书,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就可以用于生产。

725.物料取样能否在车间?

    答:企业按“规范”的要求制定各种物料取样的操作规程,物料取样环境应与药品生产环境条件一致,企业采购的物料到货后应逐批验收,取样检验,合格后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仓储区。故物料取样不应在车间进行,如果属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取样,则应在车间内进行。

726.如何评估购入中药材质量?

    答:根据具体的品种情况,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1)获取种质、栽培技术、采收及产地加工等基础信息

    (2)中药材性状质量必须作为评价质量的指标之一

    (3)选择一个(或几个)成份进行定性定量(如将指标成分含量测定、浸出物测定、杂质检查、水分测定、重金属测定、农药残留量等)的内控质量标准测控 

    (4)中药材实物标准品对照

    (5)采用科学适合的取样(或采样)方式(如针对不同海拔、季节、气候、土质差异等)

    (6)建立档案,对量化数据做趋势分析(产量较大及质量不稳定的品种进行年度质量回顾分析) 
727.从农户购买中药材,建立的质量档案主要指哪些内容?

    答:可以参考726的内容结合具体品种的使用需要建立质量档案。
728.10版GMP附录5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是否表示中药生产企业外购中药材必须经过本企业前处理流程?企业外购中药材如产地已经进行了炮制加工,各项质量指标均符合企业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可否经入厂检验合格后直接用于生产投料?

    答:对第一个问题,准确的说,是应当满足本企业特定品种所需要的处理流程,不管这个药材是外购还是自种。对外购的中药材,如果已经进行了炮制加工,则已经不再是法规意义的“中药材”,而成为一定形态的制成品,则需看这种制成品的“加工”是否具备法规许可条件。若从产地合法企业中购入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当然可以直接投入生产;若没有合法资质,即使其产品可能合格,也不能去购入使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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