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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菌A级粒子监控方法的反思

本文作者—顿昕,由北京睿知而行科技有限公司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

虽然2010版GMP已经实施了3年多了,但在谈到环境监控时,笔者还是经常被问到一个问题:“无菌A级监控时,采样的频率与采样量究竟应该是多少?”

笔者开始认为,这个问题,似乎不用解释了。但就一些细节设计上,确实还是存在还有很多争论。例如有人问:“如果我的粒子计数器流量是28.3升/分钟,监测一分钟后,我就应该判断结果,还是要等取样35分钟后,达到1立方米得到结果再评价?前者很容易超标,前者似乎很难合格,后者很容易合格,后者似乎没有什么意义”。

笔者在这里作个详细分析,抛砖引玉。

首先,无菌A级区监测频率的问题基本没有太多争论。一般情况下,A级区的粒子监控应该涵盖生产的全过程的连续监测,包括准备过程。这在附录1的第十条第2项中有明确阐述:在关键操作的全过程中,包括设备组装操作,应对A级洁净区进行悬浮粒子监测。

下面我们讨论采样量。在此之前,让我们给他下个定义,什么是本文所指的“采样量”。注意是本文定义,其他地方笔者不认帐的。

1)首先它应该是对应单个取样点的,不是多点累积值。您总不会将所有点的粒子结果数值加到一起,除以所有点的取样体积吧,哈哈!

2)其次,它不是从监控开始到监控结束所有的多次累积的全程采样体积。例如整个生产过程设备共采样20个立方米等,没人会这么想吧。

3)第三,所指的不是设备的单位时间采样量,例如2.83升,28.3升,50升。否则,其他设备卖不掉了,哈哈!

4)它不一定与法规中所采用的标准单位相同,例如在附录1中,A级,0.5um的粒子的合格标准是:每立方米的0.5um的粒子,应小于等于3520个,这里选用了1立方米作为标准单位。换句话说,作为标准,可以公制,可以英制,3520/立方米可以换算成100个/立方英尺,那么采样量必须就是1立方英尺了?这显然不合情理。

还有一个旁证是:A级沉降菌的标准是1cuf/4小时,采样量就必须4小时吗?当然不一定。很多培养皿4小时就干掉了,不容易长菌了,这时,我们可以用两个90mm的平皿,每个放置2小时,连续累积就行。甚至,如果生产过程是3小时,企业监控3小时沉降菌就可,然后用结果除以3再乘以4,最后与4小时标准比较。所以说:法规中所采用的标准单位是每立方米,不是说采样量就必须一个立方米。

5)笔者的结论是:本文所指的采样量是用于评价结果的采用量。也就是说,在这个采样量达到后的结果将被我们所审视,或用于分析,或引起警觉,再或采取行动。

出了一身汗,终于可以开始了。

有人说,“这有什么讨论的,法规规定了无菌A级应采1立方米,我们必须按1立方米采样。”笔者建议他/她仔细看看法规,在我国的2010版GMP,附录一第九条第1项中明确规定,“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

请注意这里的目的:为了确认级别……

A级粒子监控的目的,可能是用于确认级别,也可能是用于过程监控。

当用于确认级别时,采样时间应该长一些,采样量应该大一些,这样的结果才有代表性。所以,法规规定不能小于1立方米。”动态和静态的采用量是一致的,我想大家对此没有什么异议了吧。

那么,作为日常生产过程动态监控,取样量应该取多少呢?

让我们还是从先从日常生产过程监控的目的开始谈起。笔者认为日常过程监控A级的目的是:“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不信,请看

在2010版GMP附录1第10条第2款中规定:在关键操作的全过程中,包括设备组装操作,应对A级洁净区进行悬浮粒子监测。A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灌装或分装时,由于产品本身产生粒子或液滴,允许灌装点≥5.0μm的悬浮粒子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里的人为干预行为,包括日常干预和纠正性干预。如果举例的话:放置沉降碟算是日常干预,倒瓶后的处理一般算是纠正性干预。

偶发事件,例如灌装用柱塞泵堵塞,工人进行更换,料液遗洒后的处理等

系统损坏,例如FFU停机等,系统停电等。

显而易见,我们在无菌生产过程中,因为担心“上述三种活动“可能产生或携带微生物,而这些微生物进入我们的无菌药品可能造成产品的污染。所以,我们要进行粒子监测

那么,发生这些行为与粒子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一个基本的微生物常识是:空气中如果没有粒子,就不容易存在微生物。因为实验表明:绝大多数微生物必须附着在粒子上,才能实现在空气中漂浮。我们监测粒子的目的是间接寻找微生物的存在。或者说,没有粒子,间接证明微生物存在的可能性很小很小。

由于我们的粒子监测取样点都位于产品周围,如果干预不当,或系统的损坏发生,我们的粒子数据有可能提示我们这些情况。换句话说,如果上述行为引起了粒子的波动,我们应尽可能即使发现。所以,我们进行过程监测的目的是发现和评估这些行为对产品的影响。那么,及时发现肯定比滞后发现更好。

所以,本文的结论是:对于无菌生产过程的粒子监控,采样量不宜太大,法规没有要求1立方米。如果采用28.3升的粒子采样器,35分钟的结果滞后严重,1立方米的采样量进行结果判断是不很合理。笔者见到部分企业虽然是每一分钟都有数值显示,但这一分钟显示的数值是基于前面60分钟的计算平均值,(目的是追求1立方米进行取样),这样作,异常情况同样被掩盖。

虽然得到以上结论,但笔者并不认为,采样量越小越好。我们应从实际出发考虑。如果,安装后粒子计数器受到干扰因素较多,稳定性较差,可以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加大采样量。

免责说明:编辑对上述内容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作参考,并请各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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