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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民间贴现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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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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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民间贴现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资金损失按照贷款利率计算。



【裁判要旨】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丁艳与王春霞对丁艳诉争款项性质系民间票据贴现的差额款并无异议,丁艳起诉主张的款项金额为852万元,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春霞已于2014年6月20日返还52万元。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因案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故王春霞应向丁艳返还人民币800万元,关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以85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结果并无不当。丁艳申请再审主张以年利率24%计算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资料】
九民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101.【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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