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的话,在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改变之前,请严格遵守,莫要以身试法,切记切记!
目前所有陆龟均为保护动物,所以没有资质的人去买卖,就会面临这样一个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本款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这里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那么这个罪名是如何量刑的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近两年审结的陆龟交易案件,出现了多起不予起诉的结果,但是并非每一个人都可以这么幸运,罚款+缓刑是更多人的遭遇。
但是这类案件有其特殊性,因为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陆龟交易的目的并非杀害和食用,而是当做观赏宠物来饲养。
而这样的交易会刺激繁殖,起到更好的繁育和扩大种群的效果,而人工繁育就是对野生动物最大、最好的保护。
而饲养陆龟的人群,本身就是一个小众群体,所以他们从事的陆龟交易及繁育工作,即便算不上对社会有益,也看不出有什么危害性,甚至有朋友认为,他们用最小的成本完成了很多专业的研究机构都没有完成的繁育成果。
事实上,早在2020年9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一个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其中第一条就提到了,以宠物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含在内。这就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主管部门对宠物市场,是有关注的,已经了解到,陆龟在国内,是当宠物来养的,不是用来吃的。
所有濒危的陆龟,都是被原产地的居民吃成濒危的,跟宠物市场关系不大,甚至宠物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它的人工繁育技术进步。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内容: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两高的指导意见,对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办案人员更精准的去理解法律和掌握法律精神,防范机械办案,依法稳妥、公正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所以每当有陆龟交易案件被判罚,案子看起来办的非常合法,实际上却不符合法律精神与要求,偏离了公平正义轨道,总是会引发民众的质疑。
借用新京报的话讲:民众虽然是“外行”,不具备精准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但相关行为到底有没有社会危害性、或有益还是有害以及危害性究竟是大是小、罪责是否相称……在这些方面,民众的直观感受还是异常敏锐的。
而每次有不予起诉的案件审结,都会被民众认为是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样本”,对此类案件处理具有“样本价值”。
最后再次告诫各位朋友,莫要以身试法,在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改变之前,请严格遵守!
在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改变之前,请严格遵守!
在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改变之前,请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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