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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煤炭运输的火灾、爆炸风险---不测爆...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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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天气炎热,电煤需求量大。煤炭作为世界上第二大散货运输的货物种类,煤炭在运输过程中持续释放甲烷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规范开展货物处所气体测量是防范此类事故的关键。

案例一

2018年5月,从美国巴尔的摩港装运煤炭到日本福山港的某轮,航行途中2号货舱发生爆炸,造成舱盖严重损坏,不能正常开闭,以致于货舱内的部分货物不能卸载,只能留在船上。船东一直未寻求到经济的修理和卸货方案,最后船舶几经辗转,最终在印度某港口才卸掉所有煤炭,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经事故调查发现,引起爆炸的气体正是从煤炭中释放的甲烷导致。

现代科学研究发现,煤炭在舱储、运输过程中会释放出甲烷,其中煤炭运输是甲烷排放量最大的环节之一。甲烷在地下煤矿中通常以吸附态存在,在运输环节中会释放。此外,煤炭在港口码头因受潮、暴晒等导致煤炭理化性质变化,也会释放甲烷。甲烷是一种可燃易爆气体,含量在5%至16%的甲烷/空气混合气体即为可爆气体,能被火花或明火点燃。甲烷比空气轻,因此会积存在货物处所或其他封闭场所上方。如果货物所在舱壁气密性差,则甲烷可渗入到邻近生活机舱等处所内,存在火灾燃爆安全隐患。

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第VII章危险货物的装运章节中提到:某些货物可能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足以构成火灾或爆炸危险。若货物的这一性质列明在本规则货物明细表中或者托运人提供货物信息中,则货物处所须根据需要进行有效通风。须使用适当气体探测器对货物处所内的空气进行监测。须充分注意通风和监测货物处所的毗邻封闭处所中的空气。

案例二

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对靠泊在沙格码头的“集**”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轮船舶未配备气体测量仪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本航次于2021年6月16日载运煤炭从沙格1号泊位开航,本航次未配备气体测量仪器,其行为违反了《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集**”轮船舶所有人被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元。

案例三

海事执法人员对靠泊在东吴港区海南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万*”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大副林**在3月15日至17日从莆田东吴港载运煤炭航行至福州可门港的航次中,未使用气体测量仪器对货物处所气体浓度进行测量。该轮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万*”轮船舶所有人被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易燃气体或者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气体测量仪器及其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定期测量货物处所气体浓度,并记录测量结果。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配备气体测量仪器或者未对货物处所气体浓度进行测量的。

安全建议

船舶船员应当加强煤炭运输的安全意识,定期检测货舱内货物上方空间甲烷和氧气浓度,并做好记录,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天两次。当甲烷浓度低于爆炸下限(LEL)20%时,应关闭通风开口。当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LEL)20%时,应保持表面自然通风。

END

来源:福建海事    供稿:莆田海事局 傅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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