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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通报11起安全生产领域事前涉嫌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漠视法规、罔顾生命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宁波市第一批11起安全生产领域事前涉嫌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宁波市海曙古林南方助剂厂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3月4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姜山镇一砖木混合的仓库内存放大量无安全标签的桶装化学品,初步确认为冰醋酸,系危险化学品。现场清点后,仓库内存放的冰醋酸共计207桶、约41.53吨。现场还发现用于稀释、充装醋酸溶液的设备及容器。经现场勘查,存放冰醋酸的仓库屋顶为木质结构,仓库内各类电气设备都非防爆,也没有安装检测报警装置,距离仓库约2米处还有一套平时用来生火做饭的燃气灶具,该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周边为人员密集的车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对此,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案件展开了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该仓库为宁波市海曙古林南方助剂厂所有,储存的冰醋酸用于直接售卖或稀释后售卖,该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活动。鉴于该厂负责人何某某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月23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立案侦查。5月28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二、海曙区西门商业综合服务部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6月22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曙区西门商业综合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清点,存放硫磺粉1720公斤。经勘查,该服务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将硫磺粉与其他物品混放,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海曙区西门商业综合服务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今年4月至6月期间擅自购买硫磺粉13000公斤、非法销售硫磺粉11280公斤、非法储存硫磺粉1720公斤,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并对现场危险物品进行异地扣押。鉴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将郑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9日,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立案侦查。

三、宁波市海曙乾坤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6月22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乾坤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清点,存放硫磺粉1040公斤。经勘查,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将硫磺粉与其他物品混放,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宁波市海曙乾坤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今年4月至6月擅自购买硫磺粉2200公斤、非法销售硫磺粉1160公斤、非法储存硫磺粉1040公斤,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并对现场危险物品进行异地扣押。鉴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将陈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9日,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立案侦查。

四、江北区车亿达宁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4月27日,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车亿达宁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租用的店铺内堆放了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清点共计有汽车动力燃烧清洁剂(规格为5升/桶)共275桶计1375升,柴油车用动力燃料尾气清洁剂(规格5升/桶)共26桶计130升。经现场勘查,该租用店铺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店铺紧邻住宅小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并对现场汽车动力燃烧清洁剂、柴油车用动力燃料尾气清洁剂进行异地扣押。鉴于该公司负责人朱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将朱某某等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4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立案侦查。

五、余姚市黄某某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1年3月17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余姚市梨洲街道三溪村溪西292号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场所存放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清点共计有乙炔、氩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气瓶306瓶,其中满瓶的149瓶。经核查,该场所系黄某某等人所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确认,黄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氧气、氮气、氩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且数量规模较大,取得非法经营所得734211.25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鉴于黄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将黄某某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18日,余姚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六、余姚市褚某某等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1年2月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余姚市世南东路一店面后的杂物间进行核查时,发现褚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制品,取得非法所得191876.3元。褚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系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花爆竹制品销售。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对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制品异地扣押。鉴于褚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将褚某某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3日,余姚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褚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七、余姚市张某某等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1年2月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余姚市泗门镇河塍路146-1号的店面进行核查时,发现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制品,取得非法所得378471元。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系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花爆竹制品销售。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对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制品异地扣押。鉴于张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将张某某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月1日,余姚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八、慈溪市某人力资源劳务公司伪造、买卖特种作业证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2021年06月07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慈溪市某激光切割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有10名从业人员的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其中5名从业人员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伪造证件的相关责任主体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该批伪造的证件由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慈溪市某人力资源劳务公司提供,系团伙作案。鉴于该劳务公司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将涉案相关人员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18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九、宁海县西店复盈颜料五金店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6月3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海县西店复盈颜料五金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清点,有500ml稀释剂23瓶、925ml聚烯烃塑料胶148罐、500ml二甲苯200瓶、500ml三氯乙烷263瓶、950mlAPU软聚氯乙烯专用胶43罐、500mlTZ-912型ABS强力胶232瓶,500mlTD-712型聚苯乙烯专用胶100瓶。经现场勘查,该批危险化学品存放地为该五金店经营者自有的四间三层民房,一层存放危险化学品场地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存放地楼上有多人居住,且紧邻居民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宁海县西店复盈颜料五金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危险物品进行异地扣押。鉴于该店经营者冯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将冯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18日,宁海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立案侦查。

十、宁海西店军光塑料颜料经营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6月4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海西店军光塑料颜料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清点,925mlSL聚烯烃塑料胶25罐、500mlZD-912型ABS强力胶141瓶、500mlZD-712型聚苯乙烯专用胶83瓶、500ml特效清洗剂(嘉华)118瓶、500ml特质模具防锈剂244瓶。经现场勘查,该经营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经营部紧邻居民区,东侧还有一家经营中的烧烤店,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宁海西店军光塑料颜料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危险物品进行异地扣押。鉴于该经营部经营者戴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将戴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9日,宁海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立案侦查。

十一、宁海县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1年2月,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戴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涉案“三无”烟花爆竹达337余件,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戴某某逃逸。戴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系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花爆竹制品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制品异地扣押。鉴于戴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将戴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月29日,戴某某抓捕归案,宁海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上述每起典型案例都代表着一个重大事故隐患的消除,一个重大伤亡现实危险的排除,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风险普查,切实抓好隐患自查自改,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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