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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钱不还,债主在男子门前摆放花圈,男子:债主已经违法了

引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一位历史学家称,早在我国古代,法律对欠钱不还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唐朝的时候,如果欠债者所欠金钱的价值达到了一匹布的价值,而且,已经违约二十天未还的,唐朝律法规定:要对欠债者“杖责”二十下,当然,在“杖责”二十下后欠债者仍然没有偿还债务,要加倍进行“杖责”,据称,“杖责”最多的一次可以打90下,而在“杖责”之后,还要将欠债者丢入监牢进行服刑。

同时,唐朝的律法还规定:担保人具有替负债人偿还欠债的义务,如果欠债人不还钱或者逃跑了,那么,欠债人的债务就由担保人承担,而当担保人不愿意承担债务时,同样需要接受“杖责”。应该说,唐朝的律法还是极大地保护了出借人的利益的。

这位历史学家接着称,到了宋朝时,民间借贷时广泛引入了“担保人”的概念,《宋刑统》中称,“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其意思是说,民间借贷应该请一个担保人“作保”,而担保人应该选取那些比较有头有脸的人,由于这些有头有脸的人不会因一点债务而逃跑,因此,官府便于拿担保人追偿债务。当然了,如果欠债人并不是故意赖账不还,他们仅仅是因为一时的经济困难而无法偿还债务,那就可以用家中的男丁去服役来抵债,直到欠债者还清债务为止。

到了明朝时,明朝的法律引入了“父债子还”的概念。明代的《廉明公案》中曾经收录过一则判决,该判决书中称,“父债子还,律有定例。”当时的法律就规定:如果父亲欠有外债无法偿还,其儿子有替父还债的义务,如果其儿子不愿意替父亲偿还债务,就要受到刑律的处罚了。

当然,到了现代,法律对于债务问题有了更加详实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欠债人应该清偿自己的欠债,如果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后,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但当欠债人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尽管法律对于债务问题有了各种规定,但在现实生活当中,总是会有一些欠债者拒不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从而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

这不,就在1月4日,河南巩义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事件

1月4日一大早,张某起床后打开了大门,而当张某打开大门后发现:自家的大门上不但贴有白纸,而且,自家门前还摆放了两只花圈。要知道,现在是腊月份,马上就要过年了,人们都想图个吉利,而门前摆放了花圈,肯定是不吉利的。基于此,在张某对花圈进行拍照取证后,便将花圈从大门前踢开了。

据张某介绍,在他将花圈从大门前踢开后不久,我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这个电话是他的一个债主赵某打来的,赵某在电话中称,花圈是他送的,这就是张某不还钱的下场。

那么,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是怎样的呢?

接下来,我们就聊一聊这件事情-----

张某今年42岁,原先当过村民小组的小组长。

5年前,张某看到制作粮食烘干机的生意很火,于是,对机械产品一窍不通的他便打算投资一个机械厂,用于制作粮食烘干机。

不过,投资一个机械厂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建造厂房、购买设备及原材料都需要花大笔的钱,如果一个人缺乏胆魄,是不敢轻易投资机械厂的。

但是,张某是一个敢想敢干的人,在他看来,凭借自己的能力,可以轻易筹到一百万元的资金。于是,他便开始筹备建设机械厂。

果然,张某的个人能力的确不一般,在短短的两个月内,张某就凭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借到了100万元钱,而在这100万元钱当中,就有赵某借给他的35万。

赵某是个大车司机,原先,是靠拉硫酸赚钱的。由于赵某的头脑非常活络,因此,在20年前,赵某就赚到了50万元。

在巩义,有些有钱人喜欢将自己的钱放高利贷,在有些有钱人看来,“钱生钱”是一种来钱最快的赚钱项目。赵某虽然不算是特别有钱的人,但他却也跟着那些有钱人干起了“钱生钱”的项目,而当张某向他提出想借钱办厂时,他便欣然地将35万元现金借给了张某,以便能够吃到高息。

俗话说:世事难料。在5年前,粮食烘干机的确是火爆了一阵子,办厂比较早的人,也确实赚到了一些钱,但在张某将粮食烘干机生产出来后,粮食烘干机的生意便开始走下坡了。于是,张某不但没有因生产粮食烘干机而发财,而且,他还因生产粮食烘干机而担负了许多外债。其中,就有赵某的35万元本金以及利息无法偿还。

张某无法还款,赵某便着急了。于是,赵某便一遍又一遍、一年又一年的催债,然而,张某却始终无法还款。在赵某讨债无果的情况下,他便以张某为“老赖”的名义在张某家的门前摆上了花圈。

不过,张某认为:债务归债务,自己现在无能力还款。但赵某在自家门前摆放花圈的做法是对自己的侮辱,已经涉嫌违法了。于是,张某打算将赵某诉诸司法机关,让赵某给自己赔礼道歉。

以上所述,就是这一事件的一个大致过程了。

当众多乡亲闻知此事后,乡亲们便纷纷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乡亲声音

乡亲刘某:这件事情违法不违法,我不知道。但据我所知,张某不能说他没有一点还款能力,他的家里还是有一些钱的。如果他家真的没钱,他和他家人的吃穿为啥都比乡亲们强呢?我觉得,张某就是“老赖”,而对付这种“老赖”,就应该采用赵某采用的方法。这一次,我支持赵某。

乡亲钟某某:虽然说赵某的做法有些过激,但赵某也是被逼的。据我所知,赵某为讨债曾经给张某下跪过,但张某愣是一分钱不给。可能有人认为:张某破产了,着实没有钱。其实,他家还是有一些底子的,现在,他就是捂紧自己的钱袋子,拒不还债。

总之,乡亲们的议论有很多。



老胡观点

对于张某的自身情况,老胡是不清楚的,而在不清楚情况的状态下,老胡不便于发表议论。

但对赵某在张某家门前摆放花圈的事情,老胡觉得赵某的做法有些过了,弄不好,赵某的做法还真的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定呢!如果张某坚持告发赵某,恐怕赵某就有可能面临“吃不了兜着走”的不利局面了呢!

大家以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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