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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能否反悔撤销赠予?

离婚协议(包括民政局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双方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方反悔了,能否撤销赠予?

答:民政局登记离婚中办理的离婚协议不能撤销,因为:

1、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赠予子女的内容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说离婚与财产处置是一体的,无法分开单独认定。同时如果撤销也违反了我国诚实信用原则。

2、适用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3、 不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欺诈、胁迫的情况,就不应该被撤销。

在法院诉讼离婚中的调解书同样不能撤销,因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能撤销,而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的效力是高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的,所以不能撤销。

同时提醒大家:对于以上的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其主体只能为配偶一方去申请,孩子只是受益人,不是调解书双方的当事人,故无法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如果是未经登记的离婚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那么,是否可以反悔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会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同样是赠与房产,为什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就不能撤销呢?其实,这种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时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第186条的特色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则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类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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