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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实务】精细化量刑辩护:关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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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Legal观察


2021年对于刑事法律工作者而言,是印象深刻的一年,新的《量刑指导意见》颁布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在3月1日生效实施。新《刑法》的施行会带来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也会对量刑辩护工作带来影响。“从旧兼从轻”原则要如何把握,如何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在此针对两个具体问题跟大家分享:

问题一:同一行为能否同时适用新旧法的不同条款

问题二:主刑附加刑的新旧刑法轻重规定不一致的,如何进行量刑辩护

问题一:同一行为能否同时适用新旧法的不同条款

答案:可以同时适用新旧法的不同条款

以挪用资金罪举例。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挪用资金罪的主刑法定刑结构。即新增了加重法定刑,又新增了退赃的减轻情节。

例如,某甲于2021年3月1日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1亿元,超过三个月未还,除了在被提起公诉前将全部1亿元资金退还之外,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假设1亿元的数额已经达到新法中适用挪用资金罪第三档7-15年有期徒刑刑档的数额标准,则适用新法,应当对某甲在7-15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适用旧法,应当对某甲在3-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是如果适用新法的话,对某甲可以按照第三款从轻、减轻处罚。

这就形成了“新法部分条款对被告人不利,部分条款对被告人有利”的局面,对此是否可以分别适用新旧法的不同款,即对某甲在3-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同时适用从轻、减轻条款?

实务中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否定观点的理由如下:如果同一行为既可以适用新法又可以适用旧法,或者新旧法律同时适用,不但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将失去存在的基础,而且新法与旧法的区分也将黯然失色。一部法典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新法中条款只能在新法中适用,旧法中的条款也只能在旧法中适用;如果以新法中的条款去适用旧法,或者以旧法中的条款去适用新法,都是适用法律上的不完整、不统一,或者说是由法官在创设一种新法;

肯定观点则认为,对同一个被告人同时适用新旧法同一条的不同款并没有创设新法条,只是选择了新旧法的不同款而已。

我们也坚持同时适用观点,即可以对同一个被告人同时分别适用新旧法的不同款。理由是:

首先,在没有明确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当然要遵循对被告人有利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法律的适用;

其次,从刑法修正的角度,很多条文采取了之一、之二的立法方式,也是对原法条的进一步增补,并不是增加了新法条,同理,同一法条中不同条款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应当可以分别适用。此外,如果不允许适用的话,有时候立法目的难以实现”。【1】

问题二:主刑附加刑的新旧刑法轻重规定不一致的,如何进行量刑辩护

在上一个问题中,我们讨论了“同一个被告人能否同时分别适用新旧法的不同条款”,最后的答案是可以。现在这个问题则更进一步,讨论的是“同一个被告人能否同时分别适用新旧法的同一条同一款的不同部分”?

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以主刑的轻重作为新旧法轻重的判断标准。比如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139号周爱武、周晓贪污案中,有如下表述:“比较法定刑的轻重,首要的标准在于主刑的轻重,而不在于刑种的多少。在两个主刑存在轻重之分的情况下,有无附加刑不影响法定刑轻重的判断。主刑重的,属于处刑较重的;主刑轻的,属于处刑较轻的。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主刑与附加刑具有不同的地位,主刑的适用范围广、惩罚力度大,而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或者作为一种轻刑独立适用于轻罪……此外,从法定刑的性质来看,在同时规定有主刑和附加刑的情况下,二者是一个有机整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文,必须做到完整适用,而不能割裂开来。如果主刑用新法,附加刑用旧法,新法旧法同时适用,则违背了从旧兼从轻原则,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2】

但我们认为,为了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主刑、附加刑比较结论相悖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的主刑、附加刑分别适用新法或者旧法。

首先,依然并没有明确的相反规定。

其次,这样一种新旧法的适用方式有先例和法理支撑

1相关判例

2010年,《人民法院报》上就登载过这样一则案例:1996年,被告人王某等人犯抢劫罪后逃逸。2009年,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97年新刑法对各被告人判处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但未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某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未并处罚金,属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市检某分院认为区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支持抗诉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于1996年实施抢劫犯罪后逃逸,于2009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根据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对本案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王某、何某、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等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

刊登于《人民法院报》的案例评析还进一步对判决中的做法进行了合理性分析【3】:1、分别适用新旧刑法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立法精神;2、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法院在实践中认可分别适用新旧刑法。根据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之规定,在同一判决中基本的定罪量刑适用某一刑法的分则规定,但是在某些总则性问题上,有的却适用另一刑法的规定,或者在这些总则性规定适用过程中,有的诸如减轻处罚的适用援引旧法的规范,而另一些诸如立功的适用援引新法的规定。

2已被部分地方司法采纳

1998年10月7日至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会会议纪要》在提及有关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的适用问题时指出: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应以法定刑中的主刑为准。但当修订后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主刑轻而附加刑重时,应依照修订后刑法判处主刑,依照修订前刑法判处附加刑;如修订前刑法未规定附加刑,则只依照修订后刑法判处主刑,不判处附加刑;

3法理性解释

分别适用新旧刑法并不违背刑法的整体性和权威性。主刑和附加刑分别适应新旧刑法,并未破坏法律适用的整体性。相反,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法律适用的权威性,真正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意蕴,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立法原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

从旧兼从轻原则并未限定为同一法条的同一款同一项,因此,从该原则的立法本意处罚,对主刑、附加刑以及同一法条的不同款之间,均可以分别作为新法、旧法,比较轻重后,从旧兼从轻予以适用。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某甲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货款10万元。此案适用新旧法的刑罚轻重情况比较如下:主刑——适用旧法,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新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刑——适用旧法,无罚金刑;适用新法,需要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在对某甲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上,出现了主刑、附加刑比较结论相悖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对某甲混合适用新法旧法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处罚金。

本文为量刑辩护百问百答中的部分内容,该课程现已更新5个方面67个问题。剩余部分陆续更新中,期待你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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