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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案例审视追溯时效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同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司法解释的效力也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兼顾从新原则。刑法溯及力问题的探究有助于解决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效力交叉问题。笔者结合一起在中国庭审直播公开网公开审判的案例,对刑法中追溯时效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分析。

     公诉人指控事实摘抄: 被告人王刘志于1993年7月24日上午,因感情纠纷,酒后持刀来到河南老乡侯某2、赵某夫妇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的出租房内,与同居女友陈某1的姐姐陈某2 发生争吵,此时侯某2 的二弟侯某1上前驱赶王刘志,王刘志盛怒之下在该出租房外持刀朝侯某1 胸部猛捅一刀,随后逃离现场。侯某1被捅伤后,随即被在场的河南老乡送至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侯某1系因左胸部损伤造成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王刘志潜逃20余年,后于2019年5月19日被抓获。

     由于该案的原始卷宗丢失,侦查机关提供的《刑事案件破案报告单》可以证实该案于1993年被立案,至于何时采取强制措施无证据证明

    在该案的庭审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该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已经超过20年追溯时效期限,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王刘志的刑事责任。

    该案的追溯时效问题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笔者结合刑法学理论与实践做一下论述。

    一、辩护人辩护依据及理由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刘志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根据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该案的最高追溯时效为20年,同时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溯期限的限制。但是该案案发后由于原始卷宗丢失,依据仅有的《刑事案件破案报告单》无法证实侦查机关在案发后对被告人王刘志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如果该案适用1979年刑法则已经超过最高追溯时效期限,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王刘志的刑事责任。

      关于该案为何要适用1979年刑法,辩护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过追溯时效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1979年刑法)。本条规定的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发生在1979年刑法生效后,1997年刑法生效前,已经超过追溯时效期限的(此时的追溯期限为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溯时效),一律适用1997年刑法进行处理。但是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1993年发生的,1993年正处于1979年刑法生效,1997年刑法尚未生效之际,该案的追溯期限尚未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溯,因此无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也未对超过追溯时效期限的行为如何处理做出规定,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997年刑法的规定显然要比1979年刑法规定的要重,不利于被告人你,因此要对被告人适用1979年的刑法。

  二、公诉人指控理由及依据

      公诉人指出我国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是从旧兼从轻兼顾从新原则,对该案无法适用1997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争议,但是该案在1997年刑法生效后尚未超过追溯时效期限,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处理。

    为何控辩双方对该案应该适用新79刑法,还是97刑法有如此大的分歧。原因在于新旧法规定的不同将直接决定是都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非常具有研究的价值,笔者认为控辩双方争论的原因如下:

    1、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漏洞。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10月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该解释仅仅规定了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79刑法规定的追溯时效期限的,应当按照1979年刑法处理,但是未对发生在1979年10月1日之前,尚处于79刑法规定的追溯时效期限内的行为如何处理作出规定。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重大司法解释漏洞。该案便是此种情况,暂且不论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何,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裁判依据的是法律原则,罪行法定原则要求要限制国家刑罚权,同时“有利于”被告人又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如果按照贯穿于刑法时间效力始终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要求,在没有明确规定下,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1997年刑法的规定显然比1979年刑法规定的更重,按照这种刑法观理应适用1979年刑法。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理解不同。该条只是说对已经超过追溯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处理,但是对尚未超过追溯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是一律依据1979年刑法处理,还是1997年刑法处理,未做说明,司法实践中如若让司法人员自行选择,则会造成司法混乱。

  综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第十二条关于实现时间效力的原则,笔者认为辩护人应该坚持为该案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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