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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必看】教唆犯与帮助犯

教唆犯与帮助犯

引起其他犯意、提升罪名、提前实现已有犯意的,都是教唆犯

强化已有犯意、单纯地降低罪名、单纯地延缓犯罪时间、虽提前实现但降低罪名的,都是帮助犯

既延缓犯罪时间,又降低罪名的,无罪

教唆犯的本质特征在于提升了危险,而帮助犯的本质特征在于维持了现有危险。

教唆犯不一定是主犯,但帮助犯肯定是从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无论成立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都应当从重处罚

以教唆犯的故意实施教唆,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或者相反的,都成立教唆犯。

关于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①教唆轻罪犯重罪:轻罪的教唆既遂,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②教唆重罪犯轻罪:轻罪的教唆既遂,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③教唆此罪犯彼罪:此罪的教唆未遂,双方不成立共犯。请注意:此时系此罪的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教唆此罪没犯罪:双方都无罪,自然谈不上共犯问题。

实行犯既遂,教唆犯、帮助犯一律既遂前提是为最终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或心理原因力)。

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一律未遂。

实行犯中止,教唆犯、帮助犯要么预备,要么未遂。具体言之,如果实行犯在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预备。反之,如果实行犯在实行阶段或者实行终了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特别鸣谢:蔡雅奇老师

来源:法制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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