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拐
图文编辑丨洋柒郞霸羮
第111期
9种机动车驾驶资质失效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 482等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件是指准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包括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学习驾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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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是准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相应类型机动车的法定证件。根据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规定,以下5种情形属于驾驶证失效状态,违法行为表述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0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0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0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04.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
05.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
对于前述4种情形,按照第99条第1款处200~2000元罚款,并可按照第99条第2款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考虑到驾驶人曾经都具备合格的驾驶资质和驾驶技能,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原因驾驶资质被限制、暂停,但与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所区别,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较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适当降低处罚标准。
对于第5种情形,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436号)答复: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因为国务院法制办答复不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之规定,对于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车的,不建议并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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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是指准予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相应类型机动车的法定证件。根据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规定,以下2种情形属于无有效驾驶许可状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19条第1项。
06 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
07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公安部第90号令)第10条、19条规定: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处罚。
外国人拘留案件办理注意事项:
1.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2.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3.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且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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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驾驶证明
学习驾驶证明,是指在有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准予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凭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以下为无有效凭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2种情形:
08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09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学习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200~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拘留)。
参考文献
25. Jan. 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 48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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