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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案不诉四情形12实例汇总

来源:法制天平

一、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
案例一】蔡某某袭警案(沪浦检刑不诉〔2021〕630号)
【案情】2021年9月17日4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酒店内因酒后滋事引发“110”警情,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北蔡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庄某某处警后,在对其进行传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拒不配合,挥拳击打民警陈某某头部。经鉴定,陈某某在外力作用下致头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不起诉理由】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案例二】朱某某袭警案(渝綦检刑不诉〔2021〕105号)
【案情】2021年6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无房屋需要装修的情况下,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饰公司咨询装修问题,干扰该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工作人员报警后,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万东派出所民警刘某甲及辅警刘某乙按指令处警。民警到场后口头劝离朱某某,朱某某拒绝离开;后民警使用强制手段带离朱某某,在此过程中朱某某反抗并踢刘某甲3脚,民警将朱某某控制并呼叫增援。增援民警谭某某、李某某到达后,在场民警将朱某某带上警车并驶向万东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朱某某拒不下车,民警强制将朱某某带下警车时朱某某抓伤谭某某手臂,造成谭某某右前臂软组织挫伤。
【不起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坦白、袭警的暴力程度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案例三】王某甲袭警案(姜检刑不诉〔2021〕49号)
【案情】王某甲于2021年3月5日17时许,在泰州市姜堰区**村**桥底北侧,因向施工方索要其所种地块翻土补偿费未果,在现场阻拦挖掘机施工被出警民警刘某某拦下后,躺倒在地双手抱住刘某某小腿,民警王某乙上前拉劝时,王某甲踢王某乙腹部一脚。后民警翟某某、辅警徐某某等人到场增援并强制传唤王某甲,王某甲反抗挣扎时踢翟某某腿部一脚。
【不起诉理由】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案例四】杨某袭警案(安检刑不诉〔2021〕113号)
【案情】2021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与朋友樊某某等人酒后在定西市安定区盘旋路**市场*门处台阶上聊天。樊某某因醉酒与路过的谢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樊某某、杨某与谢某某相互厮打,谢某某拨打110报警。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西河派出所民警郭某某、向某、纪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在核查樊某某与杨某身份信息时,杨某突然朝民警郭某某左胸部踹了一脚,将郭某某踹倒在地。后出警人员将杨某和樊某某二人控制并带至西河派出所办案中心约束至酒醒。被不起诉人杨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不起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五】支某某袭警案(京大检刑不诉〔2021〕46号)
【案情】2020年12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支某某酒后与其母亲李某某在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发生口角,李某某报警。民警来到被不起诉人家中处置警情,被不起诉人支某某与李某某继续争吵,民警为防止冲突升级挡在二人之间,支某某欲上前与李某某理论,遂推搡民警上身两下,即被民警制服。支某某在被民警带至派出所途中,有辱骂民警的行为。
【不起诉理由】支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六】汤某某袭警案(京大检刑不诉〔2021〕140号)
【案情】汤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3时许,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内,民警李某某处置该警情时,在派出所大厅内用笔记本电脑向汤某某播放监控录像,汤某某突然情绪激动,冲向笔记本电脑并用手拍打,后又用手抓拽李某某手腕,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左前臂左腕皮肤挫伤,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经北京博睿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患有抑郁状态,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对本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受损,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不起诉理由】支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七】陈某乙袭警案(翔检刑不诉〔2021〕79号)
【案情】2021年7月29日17时许,新圩派出所民警陈某乙带领辅警在**镇农商银行门口开展专项交通清查时,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因驾驶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被辅警陈某甲、朱某某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被不起诉人陈某丙未予以理会,而是直接将车辆驶到农商银行门口停放,自己则进入农商银行的ATM室取款。民警陈某乙得知后到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停车位置对该车进行检查。被不起诉人陈某丙从银行出来看到民警俯身在检查其电动车,即上前质问民警在做什么,并用手朝民警陈某乙头部拍打两下,致民警警帽掉地。后民警陈某乙与辅警一同将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制服,并带回派出所调查。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
【不起诉理由】陈某丙的暴力程度轻微,未造成伤害后果,也未对民警执行职务造成实际影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八】娄某某妨害公务案(南检刑不诉〔2021〕198号)
【案情】2020年11月27日,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及辅警周某某、蔡某某、叶某某在南安市官桥镇塔峰加油站对面马路查处交通违法的过程中,查获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自行将车上工地使用的物品卸下,后与随后到现场的刘某某为抢夺钥匙,拉扯、抓伤辅警周某某(经鉴定未达轻微伤)。
【不起诉理由】娄某某在与警务人员抢夺钥匙时,确有一定的拉扯行为,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但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另外,刘某某后续对民警实施暴力行为时,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已被民警控制,故亦难以认定娄某某应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案例九】吴某某涉嫌袭警案(普定检刑不诉〔2021〕120号)
【案情】2021年7月30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有接种新冠疫苗的单子到普定县**镇卫生院接种第一针疫苗,后见卫生院大门排队接种疫苗人员较多,便从后门进入大厅登记处询问接种疫苗情况,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张某某见状便叫其外出排队,吴某某因排队问题与民警张某某发生争吵和肢体碰撞,随后其向另一名在场辅警解释自己的行为时,张某某突然将其手中单子抢走,吴某某为抢回单子用双手扒拉张某某右肩并弯腰拾捡被民警丢在地上的单子,民警张某某和两名辅警便误以为吴某某袭警,三人迅速将吴某某控制睡在地上,吴某某在反抗过程中用脚乱踢到张某某腿部,辅警用手控制其面部时,吴某某挣扎时用嘴咬到辅警手指,辅警迅速将手撤离,后吴某某被强行带离现场。
【不起诉理由】吴某某因疫苗接种问题和民警发生争吵和肢体碰撞,言语和行为上存在一定过激行为,其对民警和辅警所实施的“扒拉、踢打、嘴咬”等行为系民警履职行为所引起,不属于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上无故意,不构成犯罪
案例十】杨某某袭警案(苏园检刑不诉〔2021〕97号)
【案情】某某生活(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货款127万余元。2021年7月6日,杨某某(怀孕六月许)从广州至苏州讨要货款,先后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永安桥派出所反应追讨货款问题未果,次日回广州。7月9日,杨某某从广州赶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讨要货款,同行有两名女性朋友,杨某某先在大厦一楼大厅与工作人员协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后民警至现场。民警要求杨某某将美工刀收起来,杨某某就将美工刀放回包内。后杨某某在民警陪同下至会议室与**工作人员继续协商货款事宜,持续一小时许,期间没有过激行为。后民警常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至会议室,要求杨某某交出美工刀,杨某某未予立即配合,民警未经事先警告突然从杨某某背后伸手欲拿包,杨某某不给,挣扎间咬到民警常某某手部,后杨某某被多名民警摁倒在地,民警将杨某某包内美工刀拿走,杨某某被扶起后,情绪激动,扇了站在一边的民警常某某一耳光。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追讨合法债务至案发地谈判,期间采用了理性的方式维权,案发当日虽出示美工刀,但经民警劝说即配合民警执法。之后在较长时间正常协商时,并无任何不当行为。后因民警直接执法行为刺激导致杨某某反抗,因此杨某某主观上无袭警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其他情形
案例十一】吴某某袭警案(甬海检未刑不诉〔2021〕16号)
【案情】2021年4月27日20时许,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辅警陈某某根据110指令到本市海曙区**小区**幢**室处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后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传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被民警带入望春派出所时剧烈挣扎并扭动身体,试图摆脱民警对其控制,并大喊“不要碰我”,在被民警按压到地上的过程中,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后马上被民警夺下。
【不起诉理由】1.作案时系在校学生,社会经验缺乏,因一时情绪失控发生过激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损伤和财物损毁后果;2.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3.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案例十二】孙某某袭警案(京大检刑不诉〔2021〕77号)
【案情】孙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宜家园南区北门外,因其所驾驶汽车没有该小区出入证被物业保安拒绝入内,其后报警寻求帮助。民警孟某某等到达现场后与物业进行协调未果。民警对孙某某进行劝解时其产生不满,遂拨打110警务督查电话进行投诉。在投诉过程中,孙某某用手拉、拍民警孟某某警号,民警警告其不要动并将其手推开,随后孙某某用手拍打民警孟某某手背两下,被民警当场制服。民警孟某某未进行伤情鉴定。
【不起诉理由】孙某某上述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构成袭警罪;其妨害公务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亦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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