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以甲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在乙公司工作,这样的模式是否属于劳务派遣?
浅析
劳务派遣制度是用工的一种常情,但是经常会走样,发生争议后就不得不面临着确认。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一是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二是接受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三是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这三方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存在,认定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就是要对照这三方关系。
第一,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实质主要体现在对“人事”的管理方面,没有人事管理的一面,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一般而言,这个道理等同于,“谁能管到你,你就会听谁的”。
第二,接受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即实际用工关系或叫劳务关系。这二者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接受派遣单位接受的是劳务,虽然人和劳务在物理上不可分离,但劳务派遣制度等同于把“人”和劳务在法律上作了分离处理。实际用工过程中也会有管理,但是这不属于人事管理。在用工中,接受派遣单位也有一系列法定的义务,例如提供合格的劳动条件,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等。
第三,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属于合同关系或协议关系。
劳务派遣是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的10%。由于劳务派遣制度对用工单位即接受派遣单位规定了一系列义务,所以现在也有流行劳务外包的做法。劳务外包相当于在劳务派遣的基础上,扣减掉用工单位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虽然以甲公司名义签订了合同,但是乙公司实际使用,这样的模式像是劳务派遣,但是属于非常不规范的劳务派遣。例如,甲派而不管,乙用而不当,如果认定不属于劳务派遣也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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