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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春】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有效地进行。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指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与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实体条件。换言之,当事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诉讼活动过程和结局的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有利影响,也可以是不利影响。 
二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这是程序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犯有罪行,从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受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追究的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我国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与起诉阶段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被指控的罪名。(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3)申请特定人员回避。(4)申请取保候审。(5)了解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核对讯问笔录;对笔录中的遗漏或差错要求补充或修改。(6)自行辩护或聘请律师帮助辩护。(7)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8)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 
(二)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认为犯有某种罪行而受人民检察院正式起诉或者被自诉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其罪行之有无的人。被告人是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审判阶段的不同称谓。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享有下列权利:(1)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特定情形下获得法律援助接受指定辩护;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2)申请特定人员回避。(3)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4)对未生效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对公安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5)自诉案件被告人还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三)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实体法上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能以多种身份出现:对于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从而成为自诉人;在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奚件,他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与公诉人一道,共同对犯罪行为进行指控。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本节另行论述,此处所说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2)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3)申请有关人员回避;(4)委托诉讼代理人;(5)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就是否起诉问题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6)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直接起诉;(7)在法庭中判过程中,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8)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可以在5日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自诉人通常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之规定,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刑法》第98条之规定,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此时人民检察院是否取代被害人成为自诉人,有待商榷。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能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继承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有赔偿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但也可以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公民和单位;此外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以及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因此,“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既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独立承担诉讼职能,理论上一般不认为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但是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二)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5项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关于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参见“辩护与代理”章。 
(四)证人
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成为证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生理上、精神上没有缺陷并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 
(五)鉴定人
鉴定人是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聘请,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成为鉴定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可能具各专门知识,对有关问题作出判断;二是鉴定人必须具备专门知识,能够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三是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必须回避;四是必须接受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 
(六)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者聘请,为诉讼中有着特定语言需要的人提供翻译的人员。成为翻译人员的条件是:第一,必须通晓特定语言需要的人员的语言和文字;第二,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第三,接受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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