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具体规定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医疗机构、教育部门、媒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小编将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部分节选出来,供广大民警学习参考。 【接受报案、信息保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四条) 【及时出警、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十五条第一款) 【协助安置、紧急庇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五条第二款) 【情节较轻、批评告诫】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六条) 【送交告诫、查访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十七条) 【认定家暴、作为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二十条) 【人身安保令:可代申请】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保令: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第三十二条)
来源:法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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