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把乙的核酸检测报告篡改成阳性在朋友圈发布。问是否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浅析
这个案件如果不结合法益来分析,容易处理不妥当。
为什么要从法益角度来解析呢?因为我们在分析案件时,总会遗忘它。例如本案,又是造假的,又是发朋友圈的,很容易会想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但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因此,法益即使不在法条表述之中,但是法益就像太阳一样,所有构成要件都要围绕它、被它认可才行。
刑法第291之一第二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呢?从法条来看,其保护的主要法益是社会秩序,比如法条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顺便说一句,该罪名真就像为在抖音上传播虚假信息者量身定做的。至于该罪名还保护什么次要法益吗,那不重要,因为在次要法益上解释得通就行。
具体到本案,甲的篡改行为侵害了社会秩序了吗?这要结合实际分析,比如甲在平常如果发了这个,那很容易引起恐慌混乱,无疑涉嫌该罪。但是,如果在提倡不要聚集的时候发这个,就很难评价为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当然,甲的篡改行为,违背社会价值取向,对社会秩序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对其予以治安处罚还是妥当的。
综上,法益是构成要件的核心,但是它既像不在构成要件之中,又像无处不在,这就是神奇的法益。本案在法益的判断上,有小小的示范作用,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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