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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定》中的“受案”与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是否不一致?

编者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广大战友尽快学习新法新规,小编自费购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2021年版)》两本书,并将两书新修订的内容摘要推送给广大战友了解掌握。

今天给大家推送的是——
【实务问答】
《程序规定》中的“受案”与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是否不一致?
 
对行政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本次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均未设定立案环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及时受理,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当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公安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立案环节,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对此,孙茂利主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一书作者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有案不接、有案不办的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要求对公安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也是为了防止有案不接、有案不办的情况,以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二者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同时,考虑到我国法律制度实行“二元制”,有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之分。对刑事案件规定立案标准,而对公安行政案件一律受理,不仅符合我国“二元制”法律制度,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也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此外,对公安行政案件一律受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予以行政处罚。无论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规定》,对不予处罚的情形均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对公安行政案件一律受理,对有违法行为但具有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制定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何制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从一定意义而言,规定对不够刑事立案标准且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均作出行政案件受理,也是一种立案标准
 
因此,孙茂利主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一书作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规定》中规定的“受案”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并不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编辑:柔情判官
来源:法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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