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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陈超龙挪用公款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号)

裁判要点:行为人没有采用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将账做平,仅仅是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首先,二者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四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其次,二者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该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该公款,以后要予以归还。这是区别两罪的主要所在。再次,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因此,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现公共财产已被非法侵占;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总会在账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条,没有平账,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同时,本案赃款的去向也能从侧面表明挪用公款的性质。被告人陈超龙挪用公款以后主要用于搞汽车运输、炒股、购买房子等,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归还的主观故意。陈超龙搞委托贷款没有入账,贷给、借给他人或自己使用,是一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的行为,在委托贷款到期无法归还时,他采用偷支储户存款的方式用银行的钱归还委托贷款,构成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2集(总第7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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