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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取证难点及对策思考】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电信诈骗作为一种较为典型的网络犯罪,其形式多样,对被害人影响较大。 电信诈骗案件的证据多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不易发现、易被损坏、排查难度大、身份认定难、异地取证难的特点,给取证环节带来很大难度,破解这些难题,需要站在全国的高度,从各个环节做起,为电信诈骗案件取证工作提供便利。

【关键词】电信诈骗 ; 诈骗犯罪 ; 电子数据 ; 取证难点 ; 犯罪证据

信息时代,电信网络发展迅速,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很大方便,在巨大便利的同时,各种新型犯罪也随之而生,其中较 为典型的是电信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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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的种类

所谓电信诈骗犯罪,通常是指犯罪分子不直接接触受害人,而是通过打电话、网络聊天或者以其他方式发送网络信息或短信,从而捏造不实信息,诱骗被害人,进而通过远程控制被害人,使被害人相信犯罪分子,自愿将钱款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给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电信诈骗种类繁多,电信诈骗犯罪中如何使被害人信任犯罪分子很重要。犯罪分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不断改变诈骗种类。
( 一) 谎称电子邮件中奖诈骗。 实践中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发送邮件谎称被害人中奖,被害人一旦上当,即以需要被害人缴纳各种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汇款。
( 二) 谎称娱乐节目中奖进行诈骗。 此类犯罪犯罪分子以节目组名义向被害人手机群发信息,称被害人是本节目幸 运观众,会获得巨额奖金,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对被害人进行诈骗,诱骗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
(三) QQ、微信冒充好友或公司老板进行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被害人 QQ 密码或微信账号,通过后台了解被害人资料后,以账号主人身份对其好友以“出车祸、患急病”为由向被害人借钱,对被害人进行诈骗。
( 四) 虚构车祸、绑架诈骗。 犯罪分子虚构被害人亲友出车祸、被绑架,如要解救其亲友需要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否则其亲友会有危险,当事人往往因情况紧急,惊慌失措,而按照犯罪分子的指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
(五) 冒充黑社会诈骗。 谎称被害人招惹了黑社会人员可以帮忙解围诈骗,被害人受到惊吓,不知所措,往往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汇款给犯罪分子。
( 六) 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称受害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被害人身份被冒 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由,要求其将钱款转入国家指定账户配合调查进行诈骗等。
(七) 其它形式诈骗。 实践中犯罪分子还常常以订票、机票改签诈骗 ; 虚构色情服务诈骗 ; 低价购物诈骗 ; 办理信用卡诈骗、刷卡消费诈骗、包裹藏毒诈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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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的取证难点

侦查犯罪的重要环节是取证,电子数据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证据和线索,因而电子数据的获取在电信诈骗犯罪侦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电子数据是记录犯罪活动痕迹的主要证据。 而电子数据需要依附网络存在,这样证据的载体就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造成了现实生活中侦查机关在查办电信诈骗案件时在取证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
( 一) 电子数据不易发现。 日常生活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电子数据能够被人们直接感知,电子数据中的多数都在后台运行或处于隐藏状态中,只有通过程序运行或测试才能发现这些信息,还有一些数据人们要想认识它们必须通过产生它们的软件才能实现 ; 另外,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还会对数据采取特殊方式进行隐藏,而这些经过特殊处理的数据我们用日常的方法往往无法发现。
( 二) 电子数据易被损毁。 电子数据的主要特点是自身稳定性不足,不稳定的特性决定这些数据不易保存,在侦查取证的各个环节都可能被破坏,从而造成证据毁坏或丢失。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掌握了这一点,很容易对犯罪证据进行损毁、灭失,比如,稍有网络知识的犯罪分子就可以对证据文件进行删除或对电脑和存储介质进行格式化,另外,电信诈骗犯罪从犯罪实施到案发往往时间间隔较长,办案过程中,如果侦查前期侦查机关不是有意识地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在案发后,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证据可能会灭失,从而增加取证难度。
(三) 电子数据排查难度大。 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施简便、犯罪成本低,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在一起案件中受害人可能很多,且位置很分散。 司法实践中,电信诈骗案件往往以受害人报案为起点,取证过程中嫌疑人、被害人及涉案金额需要一一查证,证据认定上要求受害人和每个嫌疑人一一对应,如此情况下,侦查机关若要对所有证据逐一全面排查、难度很大。
( 四) 电子数据身份认定难。 电信诈骗犯罪科技含量高, 实践中这类犯罪往往是高智商犯罪,犯罪分子拥有高智商, 反侦察能力也强,他们可以运用高科技隐匿犯罪。 比如,在实施犯罪时,犯罪分子为隐藏身份、逃避法律的处罚,经常注 册多个虚拟身份并随时变换。 由于电信诈骗的整个犯罪过 程都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和作案人并不熟悉,甚至并不认识,这样整个过程被害人和作案人没有现实的接触,侦查过程中经常出现被害人在 报案时无法提供作案人真实有效的信息,给侦查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五) 部分电子数据异地取证难。 随着互联网发展的国际化,很多电信诈骗犯罪突破了国界,犯罪分子可以在一国对他国的目标实施电信诈骗。 实践中,近几年频发的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也明显突破了国界,在这类集团犯罪案件中,实施地往往具有跨区域性、跨国界性,现实中台湾多为组织策划地,犯罪分子多为本地人 ; 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等东南 亚国家多为初期的诈骗窝点,随后诈骗窝点逐渐向非洲转移,肯尼亚、乌干达等国家加入进来,成为新的犯罪窝点 ; 上海、福建、广东等南方省份多为改号平台设置窝点 ; 诈骗得手后,赃款转移的窝点多设在中国大陆、台湾以及一些东南亚国家。 日趋复杂的跨区域、跨国界犯罪在国际司法协作不完善的情况,加大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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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取证对策思考

电信诈骗犯罪取证难点很多,要破解这些难题,单单依赖各地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一些措施还是不能解决的,需要站在全国的高度,从各个环节入手,确保电信诈骗犯罪取证工作顺利进行。
( 一) 规范取证过程。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破过程中,取 证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 可能导致案件侦破工作的失败,因此,如何细化取证过程,在 电子数据的收集、扣押、保管、运输各个环节中不出差错显得 尤为重要。
1.电子数据的收集。 电信诈骗证据的收集过程不同于传统的证据收集过程,传统的证据收集过程往往是“一步式” 的,而电信诈骗证据的收集过程不是一步能完成的,在收集证据之前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要做好,即要保护好作案现场,确保电子数据为原始状态,因为电子数据不同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而电子数据则不具有这些特点,所以相比之下电子数据更容易被损毁。 故而在取证过程中,首要工作不是直接取证,应该是对现场进行保护 。 例如,需要对现场的人、电脑和周围环境进行控制,目的是不让无关人员接近,防止犯罪分子为隐匿罪证而对电子数据进行破坏。 做好前期工作后,才可以开始真正意义的勘验取证。
2.电子数据的封存。 关于电子数据的封存,世界范围内在技术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操作规程和技术程序,尤其是对于电子数据的保管,操作规程和技术程序更加正规、 科学、有效,且在立法上和实务上都有相应保障。 借鉴国外的物证保管原则,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以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一是严保电子数据的原始状态,在收集、提取、传递、存储等过程中,一系列分析活动只能针对复制件进行,而不能对初始证据进行任何操作,也就是说要保护好证据的原始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针对复制件所开展的工作,每一个环节也需要认真记载,并留好记载资料。 比如,要记录好何人在何时、何处以什么方式接触了何种证据等,并对接 触人员进行限制 ; 二是全程对电子数据做好跟踪工作,电子数据必须全程保持初始状态,任何形式上的改变都需要能做 出解释 ; 三是对于有问题的电子数据,不能轻易处置,需要保 持原始状态,并做好备份 ; 四是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在各个环节保证电子数据的安全,比如写保护、防干扰存储等 ; 五是准 确标注电子数据各个环节的时间、日期等。
( 二) 成立专业队伍打击诈骗犯罪。 电信诈骗案件复杂多样,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因而案件侦破难度大,实践中这类案件的侦破手段也常常不同于普通的刑事案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侦查手段多为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方法 ; 电信诈骗案件常用的侦查措施是调取开户资料、账户资金流动情况、调取监控录像等,这些特定证据的调取需要到特定的地点,如银行、电信部门等。 此外,电信诈骗案件中排查涉案电话号码、银行账户资料等常常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某些专业资料的排查需要排查人员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因而案件侦破中对侦查人员的要求很高,通常要求侦查人员具有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所以,侦破电信诈骗案件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并且随着信息的更新要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侦查能力,这样才能更加有力地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三) 建立全国性组织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电信诈骗犯罪针对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产,这类犯罪在信息技术不发达 的时代是很少出现的,该类犯罪显著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与 被害人不需要直接接触,甚至可以不用在被害人所在地实施犯罪,故而电信诈骗才会如此猖獗,因为即使是位于天南海 北的被害人也可能遭遇同一批犯罪分子而被骗。 在司法实 践中,根据诉讼法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循属地管辖原则,而按 照属地原则,不同区域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电信诈骗案件报案 后,按照程序都需要开展侦查工作,这样,由于缺乏全国性的 组织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公安机关只能孤军作战,他们同时履行相同的侦查程序,大大浪费了侦查资源,造成侦查人员 以及公安行政经费的浪费。
因此侦破电信诈骗案件,应当改变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单独侦查的情况,可以站在全国的高度,构建一个组织机构把各地负责侦查电信诈骗犯罪的公安机关联合起来,共同打击 电信诈骗犯罪。 通过该组织,可以并案侦查全国各地电信诈骗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还可以借助一定平台对各地案件中出现的账号和电话号码自动比对和串联。 这样,不管哪地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电信诈骗案件报案后,都可以通过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查看是否还有其他地方有类似案件发生。 此外, 在该组织中,除有专人负责比对、串联电话号码和银行账号外,还应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以往和目前出现的电信诈骗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其不同特点,找出侦查规律,可以为今后出现类似的电信诈骗案件侦破工作提供参考。 对于涉及受害人较多、地域较广的电信诈骗案件,该组织经过分析研究后,认为属地管辖原则不适合运用的,也可以对管辖原则进行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异地取证,则应由当地负责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专业队伍协助办理,另外,还可以制定特定的联络人制度和考核机制,以保证协助外地破案的质量和效率。

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作者:赵双,转自:新金融安全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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