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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疑难之421:非法集资案件中利息高于本金的如何处置;被告人家属为获取集资参与人的谅解筹措资金支付...

司法疑难之421:非法集资案件中利息高于本金的如何处置;被告人家属为获取集资参与人的谅解筹措合法资金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置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 利息高于本金 处置 家属筹措资金 谅解

【基本案情】

案例59.肖某某、肖某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1]

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肖某某、肖某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520号刑事判决。一审查明:……(为紧扣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其他事实略)案发后,宁乡县公安局暂扣部分集资参与人员利息(指高于集资本金的部分)共计3563.9999万元(除晏某、谈某、胡某己、彭某甲外,其余集资参与人员被暂扣金额均小于或等于其所获利息),具体为:暂扣高某乙600万元,南某110万元,朱某300万元,谢某己247万元,陶某120万元,唐某8万元,胡某丁25万元,胡某戊5万元(纳入胡某丁名下),王某乙2万元(纳入胡某丁名下),罗某乙50万元,余某50万元,刘某壬70万元(纳入高某甲名下),李某乙80万元,傅某315.9999万元,刘某辛160万元,李某丙100万元,汪某125万元,21万元,胡某己200.8万元,彭某甲181.2万元,晏某200万元(经司法鉴定晏某获取高于本金的利息为1723550.00元,但未考虑晏某收取肖某某3112万元承兑汇票到期前贴现所需费用,应按年息6%的银行贴现率计算贴现费用),彭某乙320万元,谈某273万元(其获取高于本金的利息为219.3万元)。同时宁乡县公安局还暂扣帮助吸收资金人员谢某丙所得的集资介绍费103万元。另外,宁乡县公安局查封肖某某在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东区钻石佳城房产一栋。另宁乡县公安局追回肖某某投资湖南财富担保公司的投资款13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宁乡县公安局暂扣的部分集资参与人获取的利息(高某乙600万元,南某110万元,朱某300万元,谢某己247万元;陶某120万元;唐某8万元;胡某丁25万元;胡某戊5万元;王某乙2万元;罗某乙50万元;余某50万元;刘某壬70万元;李某乙80万元;傅某315.9999万元;刘某辛160万元;李某丙100万元;汪某125万元;21万元;胡某己200.8万元;彭某甲181.2万元;晏某142.355万元;彭某乙320万元;谈某219.3万元)、集资中介人员收取的介绍费(谢某丙103万元)及以集资款投资购置的资产(宁乡县公安局追回的肖某某投资湖南财富担保公司的投资款130万元;宁乡县公安局查封的钟某、周某癸名下在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东区钻石佳城房产一栋),按比例退还给未足额归还本金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肖某某的违法所得及用违法所得购置的资产(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资产:肖某乙名下在株洲醴陵市数码电脑城房产29套、刘某丁名下在海南三亚龙湾小区2-1301室房产一套中的按揭款538,000.00元、肖某甲名下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奥城d3区1栋3802室房产一套、湖南冠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9%的股权、肖某乙名下丰田酷路泽越野车一台),按比例退还给未足额归还本金的集资参与人;仍未足额归还的本金,责令被告人肖某某予以退赔。

本案的利益相关人胡某己、彭某甲认为,“一审判决计算二人所得集资款利息是从二人支付给肖某某的第一笔现金来计算二人与肖某某之间的集资往来,未计算二人在之前的与肖某某买卖土地款之间的正常往来,故认定追缴二人集资利息分别为200.8万元、181.2万元系认定事实错误,公安机关多追缴二人集资款利息分别为158.3万元、151万元。”本案的利益相关人晏某认为,“肖某某向其累计借款59792700元,累计还款61516250元,其中有用六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抵账金额为3112万元,该部分资金所产生的贴息费用为944759.29元,一审判决推断为30万元系认定事实错误,其所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为778790.71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肖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肖某某获得的违法所得及使用违法所得购置的资产和投资,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违法利息,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集资介绍费等,均应予追缴,按比例退还给集资参与人。经查,刘某丁、肖某甲、肖某乙三人的诉求合理应予以部分支持,故认定胡某己的违法所得是42.5万元、彭某甲的违法所得是30.2万元、晏某的违法所得是78.995万元。遂判决: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00520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宁乡县公安局暂扣的部分集资参与人获取的利息:胡某己42.5万元;彭某甲30.2万元;晏跃先78.995万元;彭某乙320万元;谈某219.3万元,其他判罚情况同一审判决。

案例60.秦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甲于2011年存入被告人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平台10万元,每年领取2万元利息,将本金继续存入,至2017年共领取12万元。案发时,依据最后一张借条报案,主张秦某还欠其2017年之后2年的利息4万元。所涉问题:1.判决中甲多收的2万元利息是否应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在判决书中如何表述;2.如果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以物抵债,用财物抵顶拖欠的本息14万元,对于违法所得的收缴如何认定和处理?

【参考规则】

非法集资案件总体应当坚持归还本金优先支付利息原则。

非法集资人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可以折抵未归还的本金。支付的利息高出未归还的本金的,对高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依法追缴,用于归还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本金。

非法集资人以自有的非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参照前款处理。

被告人家属为获取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明知本金已归还,仍然筹措合法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的,对该部分资金不应追缴。

被告人家属为获取谅解以筹措的合法资金向部分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后反悔,主张将该部分资金返还并归还其他集资参与人本金的,司法机关应当督促已收取利息的集资参与人配合,将已收取的利息返还被告人家属用于偿付未归还的本金。

【规则解析】

一、非法集资案件总体应当坚持归还本金优先支付利息原则。非法集资人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可以折抵未归还的本金。支付的利息高出未归还的本金的,对高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依法追缴,并用于归还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简称《2014非法集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利息可予折抵本金。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因集资参与人追求高利润回报,对其本金回收存在的高风险具有一定预判。集资参与人追求高利润的行为,一方面是主动将其本金置于高风险之中,另一方面对非法集资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主流观点认为,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不同于被害人,不应按照被害人的身份同等对待,对其财产权利不可不保护,又不可无限制保护。当前,所有相关文件明确的原则基本一致,即对集资参与人的本金予以保护,对于以吸收的资金支付的利息依法追缴,归还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基于这一大前提,非法集资人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可以折抵非法集资人未归还的本金。支付的利息高出未归还的本金的,对高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依法追缴,归还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如在案例59中,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违法利息、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集资介绍费等予以追缴并按比例退还给本金未得到归还的集资参与人。同时,对于利息、分红、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之外的正常经济往来,依法不应追缴的不予追缴。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己、彭某甲与肖某某在之前买卖土地款之间存在正常往来、肖某某向晏某曾用六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抵账金额为3112万元,该部分资金所产生的贴息费用为944759.29元,一审判决未准确认定。该部分经济往来费用不属于追缴内容,故二审对相应部分予以改判,保障集资参与人的该部分合法经济权益。

二、非法集资人以自有的非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可以折抵未归还的本金。支付的利息高出未归还的本金的,对高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依法追缴,用于归还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本金

依照《2014非法集资意见》规定,对于以吸收的资金支付的利息依法追缴,那么对于以非吸收的资金支付的利息是否追缴?这个问题,存在一定争议。有的案件中,吸收的资金与非吸收的资金发生混同,此种情形,区分是否以吸收的资金支付利息没有意义。但有的案件中,吸收的资金与非吸收不的资金未发生混同。如非法集资人将其继承的遗产抵押变现后已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对此利息是否追缴,不属于《2014非法集资意见》规定的情形。我们认为,为全方面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遏制和防范,有必要从源头治理,对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区别保护。对非法集资过程中集资参与人收到的利息,无论是否以吸收的资金支付,均应坚持归还本金优先支付利息这一总的原则。对于本金尚未全部归还的案件,在法律限度内限制集资参与人从非法集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获取利益。基于这一分析,实践中可以参考这一规则执行,即非法集资人以非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可以折抵未归还的本金。支付的利息高出未归还的本金的,对高出部分的利息依然应当依法追缴,用于归还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本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集资参与人收到的利息不发生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则不适用归还本金优先支付利息原则

理论上,对于本金已全部归还的案件,仍然存在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应当限制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呢?我们认为,追缴集资参与人的利息仅发生在非法集资人存在本金未归还或者利息支付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最高限额的情况。如果非法集资人所有本金已归还,那么对集资参与人收取的在民间借贷利率限度内的利息进行限制就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已发生的利息支付不再具有溯及力。

三、被告人家属为获取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明知本金已归还,仍然按照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要求,筹措合法资金支付部分集资参与人利息的,对该部分利息不应追缴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虽然集资参与人不同于被害人,但个案中司法机关为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仍将集资参与人的态度作为对被告人量刑因素之一。为争取从宽处罚,被告人及家属依然积极寻求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如在案例60中,秦某的家属明知秦某已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且领取的利息已高出本金2万元,为获取从宽处罚情节,依然筹措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对此类由被告人家属筹措资金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置,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被告人家属筹措的资金依然来源于吸收的资金时,对以该部分资金支付的利息自然应当追缴,用于归还其他集资参与人。如果被告人家属筹措的资金实质上是非法集资人的财产,那么该类财产不具有独立性,依然应当坚持归还本金优先支付利息原则。如果被告人家属筹措的资金来源合法,对以该类资金支付的利息予以追缴于法无据。被告人的家属独立于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人,其处置资金的意思和意志独立于非法集资人,其为了获取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支付利息,司法机关加以干预没有法律依据。

四、被告人家属为获取谅解以筹措的合法资金向部分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后反悔,主张返还将该部分资金并用于归还其他集资参与人本金的,司法机关应当督促已收取利息的集资参与人配合,将已收取的利息返还被告人家属用于偿付未归还的本金

如果被告人的家属为获取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明知被告人已归还本金的情况下,依然从筹措的资金中向该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经司法机关不断补查,被告人的家属发现依然存在不少新的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未得到归还的,经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阐法析理,认识到获取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的量刑没有多大积极意义,对其向特定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反悔,向特定集资参与人主张将之前其支付的利息返还用于偿付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本金的,司法机关应当督促已收取利息的特定集资参与人配合支持,将利息返还并用于偿付其他集资参与人未归还的本金。被告人家属单纯主张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由被告人家属与特定集资参与人自行协商处理。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五、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1]二审判决(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1188号(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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