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疑难问题梳理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信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汪国栋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责任形式为故意,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故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与此同时,网络传销借助网络技术,作案更加便捷,传播速度更迅猛,导致该案频发、多发。

实务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涉疑难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领导者的认定,层级和人数的认定,财物的认定,团队计酬,罪名适用等,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否应当区分主从犯问题,这些问题争议较大,本文予以相应梳理和分析,以飨读者。

主要目录:

第一,层级及人数的认定

第二,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第三,骗取财物的认定;

第四,团队计酬的认定;

第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非法集资行为区别;

第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直销的区别;

第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非法经营区别;

第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区分主、从犯;

第九,量刑;

第十,免予刑罚情形。

 

具体内容: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以下简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适用意见》”。

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 ·

关于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适用意见》第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原传销组织在其脱落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 二 ·

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适用意见》第二,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发起、策划、操纵作用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在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2.刑事审判参考案例842号: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1)传销组织的组织者。是指策划、纠集他人实施传销犯罪的人,即那些在传销活动前期筹备和后期发展壮大起主要作用,同时获取实际利益的骨干成员,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2)传销组织的领导者。是指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成员。对领导者的身份、应当从负责管理范围、在营销网络中层级涉案金额等认定。

(3)组织、领导行为。为传销活动的前期筹备、初步实施、未来发展实施谋划、设计起到统领作用的行为;在传销初期,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在传销实施过程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行为;在传销组织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人员,对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也包括一些幕后组织者对传销组织的实际操纵和控制行为。

· 三 ·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的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适用意见》第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 四 ·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适用意见》第五,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求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的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 五 ·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非法集资行为的区别

1. 客观行为不同。

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是承诺以定期利息、红利等形式返还巨额利益相引诱;而传销的利益主要是靠传销人自己层层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利益。

2. 真实商品不同。

非法集资一般没有或很少有货物经营行为;而传销行为存在货物买卖行为,基本是上线低价买进高价卖给下线。

3. 结果特征不同。

非法集资的结果往往是几个主要责任人骗取大量非法资金,受害人数较多;而传销中往往是最底层、最后发展的下线,加盟者遭受损失,上线和先加入者一般不会有损失。

· 六 ·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直销的区别

单层次直销,是指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将生产的产品通过专卖店或营销人员直接把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且给予服务的销售方式,是一种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经营行为。它与传销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不同方面:

1. 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

直销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者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头牟利,甚至根本无销售产品。

2. 是否收取高额入门费。

单层级直销企业的推销无须缴纳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商品。而在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质次价高(通常情况下价格严重高于产品价值)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进而刺激下线人员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攫取或赚取利润。

3. 是否具有经营场所。

单层次直销企业都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有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销售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和管理。而传销的“经营者”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也没有从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只是假借“经营活动”骗取他人信任和逃避有关机关的管理和打击,通过收取高额入门费为整个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攫取暴利,其本身不会产生任何的利润和收益,也不会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任何的经济价值。

4. 是否遵循价值规律分配报酬。

单层次直销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要通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获取利润,其薪酬的高低主要与工作人员的销售业绩相挂钩。而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销售”的传销行为,因为其不存在销售行为,故不会产生任何的销售收入,其报酬全部来源于高额的会员费。从整体上分析,只有处于组织核心和顶层的领导者、组织者才能获取暴利,其余人员均是损失的承担者或受害者。

5. 是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机制。

单层次直销企业作为正规经营的经济体,有合规、规范、便捷的售后服务机制和流程,通常能够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活动绝大部分没有产品和服务,即便提供也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与此同时,传销组织一般不会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遇到质量问题也得不到解决,消费者退货和投诉无门的情况比比皆是。

6. 是否实行制度化的人员管理。

单层次直销形式下,企业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正规、科学,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充分尊重人员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传销组织中,上线主要通过非法拘禁、诱骗,甚至在某种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等的手段控制下线,并以此对下线产生威慑而是其继续发展下线。

· 七 ·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非法经营区别

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对传销活动的刑法评价应当实行单轨制,即仅有以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若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宣告无罪,更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发《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活动分为三种主要表现形式:

1. “拉人头”型。

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罪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2. “骗取入门费”型。

是指要求被发展的人员缴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3. “团队计酬”型。

是指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关系,并以下线的(商品、服务)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实质上,“拉人头”型、“骗取入门费”型、“团队计酬”型等传销活动,本质上不属于商业经营活动。对于客观表现为组织、领导“拉人头”型、“骗取入门费”型的传销活动,只能以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来判断罪与非罪,不能依照《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前的做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不能在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四项,即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罚。

· 八 ·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区分主、从犯问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适用意见》概况地将“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认定的该罪名为“组织者、领导者”不加以区分为主、从犯的全面打击,不当扩大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区分“组织者、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从犯非常有必要。

与此同时,《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组织者、参与者区分主犯、从犯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

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有组织的群体性犯罪,不排除相当一部分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的“组织者、领导者”系被蒙蔽的“受害人”,受“策划者、操作者”的牵制、欺骗、诱骗、胁迫在该组织中大多数会起到“管理、协调、宣传”的作用,对于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形,或者作用不同的人员,区分为主犯、从犯,符合法律规定。

如,虽以“总裁”、“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之虚名,但其并没有任何的实质管理权力,以及受制于他人,只是起到“传声筒”作用,受人摆布的从属地位,这种地位与作用,显然属于从犯,并非系主犯。

· 九 ·

量刑

· 十 ·

免予刑事处罚情形

1.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综上所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管其以什么行为、方式出现,万变不离其宗,但本质并没有改变,仍然是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与组织者、领导者的关系如何理解
公安部对新传销罪六个问题进行解释
传销活动中如何认定组织者、领导者?
如何理解把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
七条规定明确了六方面问题
大数据分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案例在中国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