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最多的案件,也是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最大、最直接的行政案件之一,尤其是治安行政拘留处罚。但是,长期以来,有关部门未制定有关的裁决方式和思路,导致实践中,有的案件的裁决结果偏离了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今天,习法君(xifajun123)根据日常办案经验,进行了总结。
一、认定基本事实,确定案件性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案件事实的调查是执法人员实施治安处罚的基础,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首先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在案件基本事实查清后,对案件的性质进行确定,认定违法行为的名称。
二、确定基准处罚幅度,适用法定裁量情节
治安处罚结果的确定,需要结合有关法律和裁量基准综合认定。首先,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考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依据《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和有的地方裁量基准确定基准处罚决定;然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13、14、19、20条等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和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是否为盲人或聋哑人,行为人的动机及主观恶意程度,前科情况,行为危害后果,以及是否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或者立功表现等情节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和160条的规定,确定最终处罚决定。
三、结合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综合考量处罚结果是否适当。
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治安行政处罚结果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所谓的合理,就是不能偏离社会群众普遍的认知,也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一个裁决结果是合法的,但是群众却不认可,甚至连裁判者都觉得不对,就说明裁判结果有问题,就需要重新审思,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我们始终要明白,法律是从社会规则中抽象出来的,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教条机械的执法,而是要综合考虑,使裁判结果合法合理合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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