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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售卖的扣肉制品,为何不能适用农产品、街边摊贩的“三标”标准?

       关于这个《通报》,有人认为,法院不应该登门解释,不能因为引发了媒体关注就对案件当事人区别对待;也有人认为,这是法院也认为自己判的有问题的表现,只是不肯直接表述而已,相信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会予以改判;也有人解读为,法院登门解释只是说明对于舆情的重视,但从通报内容上看,法院只是交代了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真的法院认为有错误的话,完全可以主动发起再审程序,而不是让当事人申请再审。

本案引发的争议,至今还在网上引发热议,包括本号昨天发文《网售自制扣肉被判“三无产品”十倍赔偿,情感同情代替不了法律规定,更无法保证食品安全》后,诸多网友也发表了不同意见。概因,如今很多人咎于疫情等经济下行的影响,纷纷将网上售卖各种商品的方式,作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增加自己收入、减轻行政监管力度的谋生营利手段,进而形成了庞大的就业群体、影响群体。

“三无”产品,俗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包装上无标签,或标签上未标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比如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等)。

在社会层面,在很多人的理解中,网上出售自己加工制作的熟食制品,就跟街边摊贩制作售卖的熟食、农贸市场里出售的农副产品一样,根本不需要在包装上贴上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等信息。这种采用自己理解的类比“三标”评价标准,被网友们广泛运用到了对此案裁判结果的评议上,形成了认为办案法院不体恤民生疾苦的网络音量,从法院不得不登门解释,就可以看出。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如此规定意味着,一旦农产品进行了加工,也就不属于农产品了,比如腌制的肉类植物等。

现实中,农贸市场里售卖的农产品,都是没有进行“三有”标签的,是否意味着这些农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呢?非也!这是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只是针对预包装食品,而非一般不具有区别性的初级农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农产品属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明白了以上的规定,也就应该明白,为什么农贸市场出售的农产品,不需要进行标签,而超市里售卖的农产品,为何有的需要在包装上贴上标签,有的则没有标签。

对于街边流动摊贩现场制作的即食餐饮小吃、餐馆酒店制作的即食菜品饮食,因为都是当场制作,不需要进行预包装的,也就不可能要求在包装上标注标签了。不过,按照法律规定,经营此类食品的,都需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取得卫生等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明白了以上规定和道理,再拿网上出售的扣碗等熟食预包装菜品,跟不要标注的农贸市场出售的初级农产品、流动摊贩餐馆酒店的菜品饮食,进行一个标准的标识包装要求,就是故意抬杠了吧?
网上最为引发同情的是,售卖扣碗制品商户的不易,起早贪黑,小本经营,薄利多销,但是细思一下,难道这些,就可以构成生产“三无”产品的理由吗?为何要规定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预包装上标注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等信息?不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食品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吗?

如果因为是在网上售卖、自己加工制作、经营者生活困难,就可以放松管理标准、不需要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后谁还会去花费巨额成本去办理各种卫生安全证件?消费者买到过期变质食品,又去找谁维权索赔?

对于司法案件的评议,不能根据网上谁的声音大,谁的情况值得同情,法律、司法就应该向那方倾斜。网络的声音多是感性的情绪表达,群体追求和相信的,多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

法律、司法,要考虑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司法案例,则会影响到今后社会某个领域的行业规范,不能时时根据多数人忽左忽右的情绪表达,今天一个样,明天一个样。否则的话,法律、司法追究的规则和秩序,就会荡然无存,最终受害的,还是社会大众。

具体到本案,那些网上认为法院错判的,认为应该支持网上售卖熟食制品不用进行“三有”标签的,试想,如果他们那天收到了一份霉变过期的“三无”熟食制品,是会自认倒霉,还是抨击监管部门失职、商家无良?

“食品类商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经营者更要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比如要事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有固定的生产和销售的设备渠道、要确保食品安全,包括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必要的包装,包装又可能涉及到食品安全标识的问题。”这是基本的常识,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


最后,希望法院能够顶住舆论压力,坚持法律和司法的担当精神,为网上熟食制品行业,利用本案的审判及其后的再审结果为机会,确立一个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业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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