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自5月15日起施行。
以下为小编从《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摘录的与环境监测相关的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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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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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并非只有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才有可能负刑事责任。出具不实环境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导致监测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一样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下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小伙伴们,环境监测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并不高,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大家要学会保护好自己,不要什么事都敢做,什么字都敢签。在准备做某些事情之前,先问问自己,拿着买白菜的钱,却要去操着卖BF的心,这么做到底值不值得。
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提两点建议,一是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监测水平;二是在工作中要更加细心,任何环节都要做到不留纰漏。如果因为业务能力所限或者疏忽大意,导致监测数据出现重大失实而负刑事责任,小编觉得,那比出假报告被抓还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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