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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常见刑事法律风险一览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网络主播已经成为一种新业态,且在近年来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以主播为主体的犯罪案件数量也在迅速攀升,在营利的同时,主播群体的刑事风险防范亦不容忽视。我们结合近年来涉主播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对该职业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做一梳理,以期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更加准确识别法律红线,确保自己与犯罪绝缘。

一、诈骗罪

网络主播所涉最常见的罪名即为诈骗罪,本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系指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之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进而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当下,我国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偏低,犯罪成本较高,涉案财物达50万元以上的,在没有自首、从犯、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即会面临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网络主播涉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主要为,行为人或其共犯以陪打游戏、游戏内拜师、谈恋爱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在被害人与主播对接后,主播再以恋爱、线下见面、业绩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事项为由,诱骗他人在平台进行充值对其进行打赏、刷礼物,并从上述打赏、刷礼物的金额中分取赃款作为自己的获利。

该种类型案件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关于直播打赏型诈骗,因其属于被害人有意识地自我损害,在对其定罪时需要满足社会目的落空,对此,理论界还有专门的探讨,但实践部门的态度仍以定罪为主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诈骗案【案号:(2022)沪0113刑初105号】、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诈骗案【案号:(2021)鄂2801刑初540号】、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某诈骗案【案号:(2021)甘0623刑初120号】等皆为此例。社会公众在直播间遇到上述话术的,也应及时甄别,防止被骗。

二、风化犯罪

《刑法》中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罪名,被统称为风化犯罪。网络主播涉嫌的第二大类型犯罪即是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现罪为代表的风化犯罪。

涉嫌此类犯罪的网络主播行为类型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色情直播,通过游客刷礼物、收房间费或者加为好友后发送淫秽视频等方式赚取非法利润。上述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几无争议,但在此罪与彼罪的性质认定上,实践中则有一定分歧,部分司法机关将上述类型事实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部分司法机关将其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前者有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赵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案号:(2022)辽08刑终66号】为例,后者则有上海市闵行区审理的罗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案号:(2021)沪0112刑初1915号】为例。

三、开设赌场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开设赌场罪是网络主播面临的另一大刑事法律风险,本罪规定在《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实践中,网络主播所涉开设赌场罪主要以共犯形式出现,即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的行为。上述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具体而言,涉嫌开设赌场罪共犯的网络主播通常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利用其主播身份,在直播平台内通过个人链接推广某赌博网站,使得参赌人员通过个人链接进入该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祝某开设赌场案【案号:(2022)湘0691刑初5号】即属此例。或者,网络主播明知他人从事开设赌场犯罪,而在直播过程中为其宣传推介、吸引参赌人员,由此也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例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开设赌场案【案号:(2020)沪0114刑初1758号】。

类似的行为除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之外,还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例如,在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周某某帮信案【案号:(2020)黑0826刑初65号】中,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开始赌博网站,仍然通过招聘主播并在直播过程中推广该赌博网站,据此收取赌博网站支付的相关费用。上述事实被规范地评价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并进而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较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而言,本罪对被告人的量刑更为轻缓。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在《刑法》第214条,本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实践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制的对象一般是销售仿冒奢侈品的行为。网络直播带货兴起后,主播所带之如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仿冒产品,在行为人具有明知的情况下,即可涉嫌本罪。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号:(2020)沪0104刑初1133号】。

需要予以说明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权利人的商标权,而非下游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因此销售仿冒品而成立本罪的前提是,消费者对涉案商品系仿冒品存在明知与认可,否则行为人的行为还可能同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甚至诈骗罪。

上述罪名是网络主播近年来最为经常触碰的法律红线,除此之外,还有散见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直播过程中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经营罪(在直播过程中从事未经批准的期货交易代理业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仍通过直播打赏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的)等刑事法律风险,同样不容小觑。上述刑事风险的规避,要求网络主播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之上,树立守法理念,破除侥幸心理。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所推荐之产品,也应予以严格甄别,确保自身行为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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