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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毒资”
陈某是长年累月吸食毒品的瘾君子,长期混迹东北某市的毒品圈。A派出所将陈某发展为线人,由陈某向警方提供案件线索,辅佐侦查人员破获毒品犯罪案件。

      为了破获更多案件,陈某经常托朋友去联系出售毒品的小毒贩子,每次就只是购买不到一克的冰毒。某天,陈某有意向王某购买0.59克冰毒,并且双方约定好在某个KTV门口交易。

     尽管KTV所在的地区属于B派出所管辖,并不在A派出所所管辖范围之内,但为了侦破此起案件,A派出所里的民警跑到B派出所内接受陈某的举报,并且给予陈某2000元现金,并准确地记录了现金上的号码,待陈某与王某抓获时,从王某身上搜查出现金。通过比对现金上冠字号(人民币的号码),由此确定王某身上的现金就是陈某给予的毒资,以此证实王某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

     在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其中的一大辩护要点就是毒资,而毒资通常又是以现金的形式展现,可能很多人没有注意到人民币上的冠字号也能成为决定案件成败,能够成为判断被追诉人是贩毒大毒枭,抑或是案外无辜人的关键证据。

     我们曾在内蒙古代理的一起贩毒案。董女士是当地一名种庄稼、养羊出售的中年妇女。某天,侦查人员进入冯某的家中,将冯某抓获,并在其房间的柜子里查获将近6万元的现金。根据吸毒人员黄某陈述,他车内的30克土制海洛因就是向董女士购买的,但陈某却说自己没有只是个普通的农村妇女,房间内的现金是她卖了庄稼与牛羊获取的正当收入,她根本就不是靠卖毒品为生的小毒贩子。

     黄某又称自己向冯某购买毒品的现金是他刚从银行取出来的,为了查明案件真相,侦查人员到银行调取这批现金的冠字号(也是人民币上的号码),以证实在冯某家中衣柜处查获的现金就是毒资。但我们经过仔细比对,发现从冯某家中查获的现金与侦查人员调取的冠字号根本不同一。由此,即能证实此6万元,并非黄某从银行取出的现金,更不能将之认定为毒资。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为了利益而蜂拥而至,为了利益各奔东西,普天之下芸芸众生无不为各自的利益而奔波。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利益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了。我们均在毒品交易往往是要掉脑袋的买卖,贩毒之人多是为追求暴利,才不惜冒着被杀头、被禁锢自由的风险而选择铤而走险。

     钱款是生活上合法合规的正常收入,抑或是毒资流转,这两者应该是“一码归一码”,切不能将两者混同,将钱款错误定性,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毒枭抑或无辜者。毒资与借款,一词之差,背后即是生死困局,正确辨析两者具有显著意义。慎重一些,无疑才是法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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