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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立案审查1:经侦为啥不立案?

公众到经侦部门报案、举报、控告之后很可能会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立案难的问题。而经侦民警在一些案件的“立”与“不立”上也感到棘手,常觉得难以做出决定。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立案审查。今天我们来谈谈和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有关的问题,主要涉及的内容有:

1、啥是立案审查?

2、立案审查的性质是啥?

3、为啥立个案还要审查?

 一、引子

现行刑诉法对“立案审查”的规定仅有概念性的表述,即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这种表述对“审查”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并没有届定,这就涉及到如何定义立案审查的问题:啥是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活动发生的时间范围在受案之后、立案之前,而通说认为“立案”才是刑事诉讼中侦查活动的起点,这就涉及立案审查的性质问题:它是不是侦查活动的一部分?此外,经济犯罪案件为什么就特别要强调立案审查,必要性在哪儿,先立案再审查不好吗?

二、啥是立案审查?

笔者认为,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以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关于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办案实践,我们可以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作如下定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主动发现的事实是否符合刑事犯罪立案条件的一种专门性审核、调查工作。

刑诉法11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但是注意:这里“接受”笔者认为并不等同于“受理”,更不等同于“立案”。“接受”的意思是“公众要告,职能部门就要听”,听了之后就要进行一个初步的甄别:是不是该自己管?如果是就进入受理程序,开始立案审查;如果不是,那结果就会是移送或者告知你:I am sorry。立案审查一般需要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措施去收集和固定相应的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三、立案审查的性质是啥?

通说认为刑事诉讼的侦查活动的起点是立案,也就是只有立案之后的相关工作才是侦查行为,立案审查的调查工作只能算是一种行政行为。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并且认为:立案审查就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理由如下:

第一,“立案”不能机械的理解为一个时间点,它是一段时间内一系列工作的集合,立案审查是其中的一部分。公安机关接到一份报案材料(接受),将它的主要内容填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之中(受理),紧接着对报案材料中涉及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审核、调查(立案审查),然后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接受-受理-立案审查-决定”这一系列动作都从属于“立案过程”,其本质也是一个发现犯罪的过程。我们即便将“接受-受理”命名为一个受理环节,那么“立案审查-决定”在逻辑上和法理上也应当属于立案环节。所以,立案不是有审批权的领导签字或者盖上印章的“那一瞬间”,如此理解过于机械;而立案审查是立案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从属于立案与否的决定。

第二,立案审查的主体、立案审查运用的手段、立案审查取得的证据,都表明立案审查实质上就是侦查活动。立案审查是侦查人员做出的,审查期间可以采取调查措施也就是侦查措施,其目的就是为判断能否立案收集、固定证据——这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并不需要立案后重新收集。既有的《程序规定》和《若干规定》提到的初查、立案审查可以运用的措施,办案实践中需要使用的法律文书也都表明立案审查期间的工作属于侦查活动;实际诉讼过程中,立案审查期间收集固定的各种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也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由此亦可见,立案审查在本质上与同立案后的侦查活动无异。

第三,立案审查不宜认定为行政行为。公安机关虽然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很显然是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能,而非行政执法。进一步讲,公安机关虽然具有双重职能,但侦查部门的职责分工中并不包含行政执法职能,其行为不应当视为行政行为。再进一步讲,即便公安机关内部赋予了侦查部门行政职能,但用行政手段为侦查犯罪固定先期证据显然不当,且有滥用权力之嫌。

立案审查虽然是侦查行为,但因为其处在识别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过程中,理应受到限制。既有的各类规定一般都将其限制在询问、查询、调取、鉴定、勘验等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其目的是达到可以做出“认为有犯罪事实”或“没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即可。

四、为啥立个案还要审查?

经济犯罪案件之所以要强调立案审查,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保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合法。相当一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单凭一份控告书、举报信、报案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往往不能直接判明一个行为是否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很多经济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传统自然犯罪——比如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这些犯罪很容易识别。做出“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判断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客观上需要一系列工作作为基础后方可提出立案与否的意见,这也是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依法准确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保障。

二是防止经侦执法插手经济纠纷。在当前经侦执法强调保护产权、强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做好立案审查工作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经侦执法插手经济纠纷。防止经侦执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重要环节就在受立案上,通过立案审查期间收集固定的相关证据做出判断,使“认为有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依据,而非完全主观上的“想当然”。对经立案审查不能做出“认为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及时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既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也避免了执法偏差。

三是保障案件当事各方合法权益。经济犯罪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领域,其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关系密切相关。确保有罪的人受到法律惩罚,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在经侦执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通过立案审查工作,让那些破坏规则和秩序的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接受法律制裁,让那些没有犯罪的人继续努力工作创造财富,应该是经侦执法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价值追求。因而从保障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也需要严格的立案审查程序,确保经侦执法不造成“误伤”!

五、小结

所以,经侦为啥不立案的答案显而易见。有的经济犯罪案件很复杂,不会当机立断做出立案与否的决定,需要进行立案审查;有的案件办案部门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最终做出了不立案决定。此外,也有相当一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受理后发现事实清楚、危害后果明确、因果关系明显,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很短,办案部门也可以迅速决定。当然,如果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消极不作为,既不进行审查,也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相关当事人可以提请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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