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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丨如何评估逮捕要件中的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是基于现有的已知素材对将来和未知的预测,不可能绝对准确无误。评估的素材之间,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表现与其所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也可能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在评估社会危险性时,司法人员应把握几个重点:

一是案件性质、起因以及罪行的轻重。一般而言,所实施的罪行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再犯的可能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平时表现,行事是否极端;有无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是否易怒或情绪波动较大,有无表现出仇视社会等反社会人格。

四是否为惯犯、累犯等常习性犯罪分子。

五是是否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中止犯。

六是悔罪态度;认罪只是悔罪的前提,认罪并不一定导致人身危险性降低,只有真诚悔罪才会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七是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难度。对于既没有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也没有公安人口信息网的登记身份信息,无法查实身份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时必须慎重。此外,对于未成人犯罪案件,要注意审查其监护人是否有足够监管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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