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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替考获罪之法律分析

    2015年11月1日之前,代替考试行为不被当作犯罪处理,而仅给子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惩戒。随着科技的广泛应用,考场作弊、替考也科技化、产业化,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考试私人序,被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有必要通过刑法给了严厉惩治。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中除了增设代替考试罪,还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5月,仅湖南省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团伙驾驶证考试作弊案件中,有二十余人分别被判处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涉案人员达三百余人。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朝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驾驶证考试常见认识误区

      生活中,公众对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心存敬畏,清楚这些考试中的作弊、替考行为构成犯罪,但有的人对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存在误区:认为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甚至将其等同于厨证、木工证等考试。

     认识误区一: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地方公安机关组织的考试,不属于国家考试

    纠错:很多人以为国家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不限于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有些法往规定的考试并不是由国家统一组织,而是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例如,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国家考试,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招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考试,也包括各省市军地方组织的录用地方各级由各级机关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同样,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分别组织,但是,它依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认识误区二: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纠错:并不是所有的国家考试都受刑法保护,刑法只处罚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作弊、替考行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照法律明文规定所组织的考试。属于此类考试为只有16种,人们比较热悉的是高考、研究生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数驶证考试也在16种之列。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完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依照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随着汽车普及,汽车驾驶成了必备技能。机动车驾驶具有潜在危险性,直接关系道路交通安全;关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果应考者借助枪手通过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极有可能成为“马路杀手”。这无疑会给交通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强制驾驶人员参加系统学习并通过考试后再赋予其驾驶资格。这是降低机动车驾驶危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意义所在。


代考获刑案例法律分析

       案例一:在福建某地打工的江西人罗某已过不惑之年,他是位拥有20多年驾龄为老司机,其日常工作就是开车帮人送货。2018年10月,罗某因多次违法驾驶证累计扣分12分,按照规定于要重新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考试。由于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考试要在电脑上操作完成,罗某不会使用电脑,又担心年龄大过不了考试,便请求老乡陈某静帮忙代考。陈某是一家公司的客户经理,他架不住老乡的请求,想着这个考试难度系数不大便勉强答应了下来。考试当天,陈某带着罗某的身份证进入考场,罗某则在场外等候。陈某在考台排队核实身份信息时被监考民警识破身份,当场被抓获,紧接着,民警将在场外等候的罗某一并抓获。

      此案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罗某和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两人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罗某和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无独有偶,在江苏某市驾校报名学习驾驶的任某,由于末参加驾驶培训学习,自知无法通过考试,便找到驾校张教练并给了对方5000元好处费,让张教练代替自己考试。
       此后,张教练找人用自己的头像替代任某的头像,做了一张有任某真实身份信息的假身价证。万事俱备之后,张教练先后三次至车管所代替任某参加考试。
      2018年11月15日,张教练在代替任某参加科目三理论考试时,当场被车管所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案发后,任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处任某和张教练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案例三: 为金钱所诱惑,男子左某在威远县代替一名驾校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在考试中被考官识破了替考行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左某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上述三个案例都发生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均定应考生找“枪手“代替自己考试,最终双方均落人法网,被法院以代替考试作判处刑罚。
    案例二中任者的行为与案例一中罗者的免费替考行为不同,任某以5000元雇佣枪手替考。值得注意的是,代替考试罪只要存在替考行为就构成代替考试罪,而不论是否存在利益交换,也不论替考者有无牟利目的。
    张教练为代替考试而使用伪造身份证,其行为还涉嫌使用而假身份证件罪。不过,由于这个罪名和代替考试罪二者具有牵连关系,根据从一重处罚原则,法院最终以刑罚较重的代替考试罪对张教练定罪。
    代替考试罪发生的场域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过程中,行为主休包括替考者和应考者,二者是对向性质的共犯关系。一般情况下,替考者和应考者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附: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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