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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一罪和数罪

刑法调查室·(罪数论)  刑法中的一罪和数罪

什么是刑法中的罪数,简单而言,就是对一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以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处理。比如:犯罪嫌疑人马三在街上向仇人王四扔了一个炸药包,结果炸药包不仅炸死了王四,还炸翻了一辆公交车,造成街上人员伤亡。马三虽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触犯了三个罪名: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论处马三的行为?

通常,罪数形态包括一罪和数罪:

一、一罪。即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一个罪名论处。包括两种:一行为一罪(行为人就实施了一个行为以一个罪名论处)和数行为一罪(行为人实施了好几个行为但是也以一个罪名论处)。

1、一行为一罪包括两种,即单纯的一罪和实质的一罪。

1)单纯的一罪是最典型的,就是刑法分则的具体体现。比如行为人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段时间内同时继续的犯罪。比如:重婚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窝藏赃物罪。其特点是: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点与状态犯区别,状态犯指行为结束后不法状态仍在持续,比如抢劫后将财物占为己有。(状态犯中有包含一种著名的理论:事后不可罚,即利用犯罪行为结果的行为,比如盗窃后毁坏所盗财物)

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

行为从始至终都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出于同一犯意。

继续犯如同数学概念上的线由无数的点构成,表面上看是无数相同行为的集合,但是实际上仍然是一个罪在持续进行。

想象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其特点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如同我们开头的例子,马三实施了一个抛掷炸药包的行为,但是触犯了三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在实际的司法处断中以一个重罪来处断。马三的行为原则上应该以爆炸罪来处断(编者注: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比较尚待研究)。

结果加重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满足一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出现了更为严重的结果。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强奸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重伤、死亡。

认定结果加重犯,要求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规定对于加重结果和加重刑罚时才成立,具有法定性。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有加重结果也不足以成立结果加重犯。比如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仅有一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这两个罪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2、数行为的一罪。包括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惯犯和结合犯。

所谓惯犯,举个例子:多次盗窃和以赌博为业。根据刑法264条和303条,分别以盗窃罪和赌博罪论处。刑法上将这种常习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以一罪论处。

结合犯,在我国刑法中无规定,指将行为人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一个新罪处理。如日本立法中的强奸强盗罪,就是指行为人强奸的同时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处断的一罪:指行为人的数行为已经构成数罪,只是因为这些行为之间有着某些密切的联系而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罪处理。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连续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例子:宋某与有夫之妇马某勾搭成奸,后与马某产生纠纷,遂决定报复马某全家,一日,宋某至马某住处将马某杀害,后潜入马某之母家将马某之母杀害,对于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上例宋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连续犯。连续犯的特点是:

主观上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连续犯采取的处断原则是: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为实施某一犯罪,其采取的犯罪方法或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点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从主观上讲要求行为人对数行为间的关系有所认识;从客观上讲,这数个行为有高度的伴随概率。常表现为原因与结果行为的牵连,或方法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比如:李某为实施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其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之间构成牵连。

对牵连犯的处理有三种情形:

第一,从一重罪。无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如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并收取贿赂的,就是在两个犯罪行为中,选择较重的罪。

第二,法定的一罪。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少数具有牵连关系的行为以一罪论处。下面进行列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处罚。

承担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能的中介人员,索取贿赂或者收受贿赂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邮政人员私自拆开邮件、包裹并盗窃的以盗窃论处。

组织他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直接以组织他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处罚。

走私、贩卖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直接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加重论处。

3、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并实施绑架、爆炸等犯罪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又有其他犯罪的。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

为骗保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骗保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假药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的。

非法捕猎、杀害、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查处的。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吸收犯。

指行为人数个犯罪行为因存在吸收关系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因为数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密切的联系,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比如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其类型包括: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比如伪造货币后使用、出售的,定伪造货币罪。

 ○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户抢劫,非法侵入住宅是预备行为被抢劫行为吸收。

○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甲乙共同犯罪,甲先起帮助作用,后加入犯罪的。

以上就是一罪的情形。 

二、数罪的情形

数罪的情形比较简单,用图来表示:

     以上说的是罪数方面一些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当然还有具体的刑法条文规定了转化犯和包容犯的规定。

    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较轻的犯罪时,因特定情形转化成了较重的罪。

 比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本条为法律拟制,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亡、伤残,就推定行为人有致人死亡、伤残的故意。

 包容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又实施了另一个性质不同的行为,但后者为前者包容的现象。

 比如绑架罪包容了故意杀人行为。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撕票的,仍处绑架罪,但一般处以死刑。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足以认定故意杀人罪,但是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被绑架罪包容。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刑法中罪数问题的一些粗浅的理解,不足之处还请诸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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