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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142】《案(事)接报回执》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个案解读】

(事)接报回执》实际是对其依原告报警履行其相应职责的情况对原告的回复,该回执是证实被告已按原告报警内容如何履行职责的依据,对原告的权利及义务已产生了影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判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已隐去相关当事人身份信息并略作删减。

重庆西部家具制造总厂与重庆市公安局J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18)渝0116行初182号

原告诉称原告西部家具厂诉称,2018年2月11日早上七点多钟,原告公司厂房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损毁和拆除。参与人员为100余人。由于拆房人员众多,仅凭公司在场的几位员工根本不能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亦不能阻止相关损毁和拆除行为。为此,原告便安排公司员工康某用其电话134XXX拨打110报警。被告当时仅安排了民警到达现场,但并未依法阻止损毁和拆除行为。也未向原告出据任何的回复。经原告再三要求,被告下属的重庆市公安局J区分局B派出所方于2018年3月14口向原告出据《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该回执表明系政府拆迁,无人员聚集。然后至今未作任何的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厂房受到破坏性损毁和拆除时,请求被告依法实施保护,然而,被告以系政府拆迁为由而不予理睬并作出《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出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在《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中》说:8:08J回:配合政府拆迁违章建筑,民警有20余人,情绪平稳,没有所报情况。告关注,重大依规上报。与此同时,在8:29分询J回:系政府拆迁,无人员聚集的情况。告关注舆情防炒作,重大上报。该回执主要的违法之处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缺乏事实根据,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予以撤销。主要体现为:系政府拆迁这一指代太笼统和抽象。具体是哪一级的哪一个政府不明白。另外,到底是拆迁还是拆除违章建筑?没有查清楚。二者的区别很大。故而接报回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行为。
二、由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因而被告还应继续调查并依法处理。原告的房屋被毁被拆,到底是谁所为?被告应该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即被告针对原告的报警,应当根据案情和现场情况进行侦查和调查,查处作案人,然后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立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治安案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告知报警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应当说明具体理由。本案中,被告应根据原告的报警,进行调查,知道是哪个政府?亦或是哪个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强制毁坏行为,然后依法处理,即立刑事案件,立治安案件,或者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即如果查明是B人民政府或者是J区人民政府或者是其他人民政府或政府的各相关部门等。因而,被告还应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报警进行调查后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厂房受到破坏被迫强制拆除,原告报警后,被告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撤销被告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责令被告针对原告工作人员于2018年2月11日的公司财产受损一案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被告辩称】被告J公安分局辩称:2018年2月11日7点51分,J分局接市局110指令,称在J区B镇田坎村西部家具城有人强制拆除公司房屋,分局将该警情下发至B派出所处理。B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到达了现场并依法进行了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报警人称政府在此强制拆迁违章建筑,对方一百余人在此,报警人及同事几人在公司,对方拆迁队情绪激动,担心对方有过激行为,民警告知其配合政府拆除违章建筑,民警处警后依据《重庆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定》,及时将处警的经过在接处警系统进行了反馈,同时生成《重庆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B派出所处警情况说明、违法建筑认定的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或者非紧急报警、求助,接处警单位应当告知投诉人、报警人、求助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投诉、报告、求助,并视情况转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对投诉人、报警人、求助人予以必要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于一般案件、纠纷、求助等警情,处警民警现场处置完毕后,应当立即将警情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事由、处理结果等详细情况通过接处警系统反馈。
我局认为J公安分局出具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仅作为对报警人查询监督公安机关报警处置情况的凭证,如实反映的是民警接处警的过程,不对报警事件事实做认定,不对报警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故不存在对《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的撤销,现场处警民警依法履行了职责,并告知了原告解决的途径,其处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所作《重庆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无法律依据,J公安分局对该报警已依法处置,故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1日7点51分15秒,重庆市公安局接134XXX的匿名人报警电话,报警内容为:现在有一群政府带队的说来强拆我们的房子,我们怕发生暴力事件,特报警,因为公司人数少,政府来了几百人。重庆市公安局于同日7时53分向J公安分局下达指令,J公安分局于同日7时54分向B派出所下达指令。8:08J回:配合政府拆迁违章建筑,民警有20余人,情绪平稳,没有所报情况。告关注,重大依规上报。8:29分询J回:系政府拆迁,无人员聚集的情况。告关注舆情防炒作,重大上报。J分局B派出所于同日9时02分处理反馈:我所备勤民警由值班领导带队在现场执勤。2018年3月14日,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向其作出《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并送达原告。此后,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并未依据原告单位职工的报警内容进行回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在一个月内作出回复程序违法为由诉讼来院,请求撤销被告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并要求被告对原告工作人员于2018年2月11口的公司财产受损一案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J分局在接到原告单位职工的报警电话后,并根据原告单位职工报警要求解决的事项,依法出警调查,后根据原告的要求,作出《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并将该回执送达原告,其程序合法。至于原告称被告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回复的理由于法无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被告作出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被告作出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是否针对原告单位职工的报警内容进行了回复?
针对焦点1,被告作出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实际是对其依原告报警履行其相应职责的情况对原告的回复,该回执是证实被告已按原告报警内容如何履行职责的依据,对原告的权利及义务已产生了影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针对焦点2,从被告提供的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综合单、关于处置B高田坎村西部家具城警情的情况说明及光盘中的录音形成证据链条,均证实原告单位职工的报警内容为:有一群由政府带队来强拆我们房子的人,共计几百人,而公司人数少,我们怕发生暴力事件,故报警。故原告单位职工报警的实质是报警人及同事几人担心受到拆迁队员的伤害,而发生暴力事件。为此,被告接警后,派民警到达了现场,核实后回复相关部门情绪平稳,没有所报情况及系政府拆迁,无人员聚集的情况。同时还专门派了民警在现场执勤,可见,一方面,报警人的报警要求被告已采取了应有的措施,另一方面,被告依据报警人的要求按查明的事实进行了回复,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至于原告所称报警是为了让公安机关保护其财产不被侵犯,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重庆西部家具制造总厂的诉讼请求。
——E-N-D——

观点无有高下,故可百家争鸣。
见解不分左右,故可百花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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