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
1.确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符合听证范围。
2.审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疑。
5.制作听证笔录。
6.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做出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
4.听证由非原案调查人员主持。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不承担举行听证的费用。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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