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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现金解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


厅便函〔2003〕8号

一、现金解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全最在业务的专用凭证,也是银行和它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代表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因此,它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金融票证范畴。

二、对账单是银行与客户之间账务往来记录的事后辅助核查证明,没有固定的格式和要素,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金融票证。

三、银行询证面是银行向有关询证部门证实单位或个人资金状况和信誉的证明文件,它应属于资信证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金融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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