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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4号

(2002年1月28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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