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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具体标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理解与适用
(节选)六是明确“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刑事诉讼法第67条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作为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但实践中,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时,适用标准不一。如果尚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提供诊断材料的,办案人员根据就诊记录及一般社会经验予以确认,或者由办案机关向医院函询,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予以确认。对诊断的医院,有的要求县级三甲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有的则对医院没有资质要求,只要是正规医院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则参照最高法等部门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有关程序进行,由看守所组织包括医疗专业人士在内的人员进行诊断和鉴别,医院的选定必须是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针对上述情形,修订后《规定》第36条明确,对于刑事诉讼法第67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应当分别参照最高法等部门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法《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作者: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李文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专题处副处长。
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III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 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 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2.心功能三级;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
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
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 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注释:
1.本范围所列严重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的医学诊疗常规、诊断标准、规范和指南。
2.凡是确定诊断和确定脏器、肢体功能障碍必须具有诊疗常规所明确规定的相应临床症状、体征和客观医技检查依据。
3.本范围所称“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是指临床上经常规治疗至少半年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
4.本范围所称“反复发作”,是指发作间隔时间小于一个月,且至少发作三次及以上。
5.本范围所称“严重心律失常”,是指临床上可引起严重血流动力学障碍,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性期前收缩、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缩、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室性期前收缩有R on T现象、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室扑动或心室颤动等。
6.本范围所称“意识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迁延性昏迷1个月以上和植物人状态。
7.本范围所称“视力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患眼低视力2级。
8.艾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诊断依据应符合《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 (WS293—2008) 、《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等技术规范。其中,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活动性结核病、巨细胞病毒视网膜炎、马尼菲青霉菌病、细菌性肺炎、新型隐球菌脑膜炎等六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住院标准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等六个艾滋病机会感染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07号)。上述六种以外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住院标准可参考《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及《实用内科学》(第13版)等。
9. 精神病的危险性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进行评估。
10. 心功能判定:心功能不全,表现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压、休克,甚至发生心搏骤停。按发生部位和发病过程分为左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现心功能不全症状后,其心功能可分为四级。
I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II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者心绞痛。
III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IV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静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者心绞痛。
11.高血压判定: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执行。
12.呼吸功能障碍判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 ,结合医学实践执行。症状:自觉气短、胸闷不适、呼吸费力。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者变浅,或者伴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提示肺功能损害。在保外就医诊断实践中,判定呼吸功能障碍必须综合产生呼吸功能障碍的病理基础、临床表现和相关医技检查结果如血气分析,全面分析。
呼吸困难分级
I级(轻度):平路快步行走、登山或上楼梯时气短明显。
II级(中度):一般速度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气短,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III级(重度):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有气短,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IV级(极重度):静息时亦有气短。
13.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
A.肝功能损害分级
B.肝衰竭:肝衰竭的临床诊断需要依据病史、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等综合分析而确定,参照中华医学会《肝衰竭诊治指南(2012年版)》执行。
(1)急性肝衰竭(急性重型肝炎):急性起病,2周内出现II度及以上肝性脑病并有以下表现:①极度乏力,并有明显厌食、腹胀、恶心、呕吐等严重消化道症状。②短期内黄疸进行性加深。③出血倾向明显,PTA≤40%,且排除其他原因。④肝脏进行性缩小。
(2)亚急性肝衰竭(亚急性重型肝炎):起病较急,15天—26周出现以下表现者:①极度乏力,有明显的消化道症状。②黄疸迅速加深,血清总胆红素大于正常值上限10倍或每日上升≥17.1μmol/L。③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PTA≤40%并排除其他原因者。
(3)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性重型肝炎):在慢性肝病基础上,短期内发生急性肝功能失代偿的主要临床表现。
(4)慢性肝衰竭:在肝硬化基础上,肝功能进行性减退和失代偿。诊断要点为:①有腹水或其他静脉高压表现。②可有肝性脑病。③血清总胆红素升高,白蛋白明显降低。④有凝血功能障碍,PTA≤40%。
C.肝性脑病
14. 急、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参照《实用内科学》(第十三版)和《内科学》(第七版)进行综合判定。急性肾损伤的原因有肾前性、肾实质性及肾后性三类。每类又有少尿型和非少尿型两种。慢性肾脏病患者肾功能损害分期与病因、病变进展程度、部位、转归以及诊断时间有关。分期:
15. 肢体瘫痪的判定:参照《神经病学》(第2版)判定。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在保外就医诊断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须具备疾病的解剖(病理)基础, 0级、1级、2级肌力可认定为肢体瘫痪。
0%;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0%;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5%;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50%;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7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100%;5级:正常肌力。
16. 生活难以自理的判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 ,结合医学实践执行。
17. 视力障碍判定:眼伤残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或破坏。
(1)主观检查: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矫正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视力<0.3为视力障碍。
(2)客观检查:眼底照相、视觉电生理、眼底血管造影,眼科影像学检查如相干光断层成像(OCT)等以明确视力残疾实际情况,并确定对应的具体疾病状态。
视力障碍标准:
低视力:1级:矫正视力<0.3;2级:矫正视力<0.1。
盲:矫正视力<0.05。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目   录
前 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
5.附录A:生活不能自理程度鉴别技术基准和方法
6.附录B: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对照表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 and Health ,ICF,中文简称为《国际功能分类》) 有关“自理”的国际分类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残疾人残疾分类与分级》(GB/T26341-20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永良、孙欣、徐俊波、徐洪新、李路明、徐丽英、张冉、唐亚青、王连生、郑四龙、魏婵娟、李洁、王娟、邢东升。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原则、方法和条款。
1.2  本标准适用于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2  术语和定义
2.1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2.2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是指对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生活自理能力作出的技术性判定意见。
3  总则
3.1 鉴别原则  依据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疾病、损伤治疗终结后遗留器官缺损、严重功能障碍或者年老体弱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程度进行的综合鉴别。
3.2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四项:   1)进食: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2)大、小便: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排尿。用厕包括:a)蹲(坐)起;b)拭净;c)冲洗(倒掉);d)整理衣裤。
3)穿衣:a)穿脱上身衣服;b)穿脱下身衣服。
洗漱:a)洗(擦)脸;b)刷牙;c)梳头;d)剃须。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e)洗澡 进入浴室,完成洗澡。
4)行动:包括翻身和自主行动。a)床上翻身;b)平地行走;c)上楼梯;d)下楼梯。3.3  生活自理影响程度:  a)完全不能自主完成:不能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
b)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能够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但十分困难。
c)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有困难。
4  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
4.1智力残疾二级以上;
4.2精神残疾二级以上;
4.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
4.4不完全失写、失读、失认、失用具有三项以上者;
4.5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
4.6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7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拇指均受累);
4.8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4.9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4.10 脊柱并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肘、髋、膝)强直畸形,功能丧失;
4.11 手或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150;
4.12双手部分缺失以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均>40并伴双前足以上缺失;
4.13一手或一足缺失,另一肢体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4.14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15肩、肘、髋、膝关节之一对称性非功能位僵直;
4.16肩、肘、髋、膝中有三个关节功能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4.17双侧前庭功能丧失,不能并足站立,睁眼行走困难;
4.18张口困难II度以上;
4.19无吞咽功能;
4.20双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失;
4.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22一侧上或下颌骨缺失,伴对侧颌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平方厘米;
4.23咽喉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4.24食管重建术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4.25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4.2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4.27心功能三级以上;
4.28大、小便失禁;
4.29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4.30上述条款未涉及的残疾,影响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附录A
生活不能自理程度鉴别技术基准和方法
A.1 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A.1.1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下表。
智力残疾分级
级别
智力发育水平
社会适应能力
发育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行为
(AB)
WHO-DASⅡ分值
18岁及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A.2 精神残疾分级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 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A.2.1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A.2.2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A.2.3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A.2.4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A.3  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象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
A.3.1语言运动中枢
位于大脑主侧半球的额下回后部。这个中枢支配着人的说话,如果这个中枢损伤,会使患者丧失说话能力,不会说话。但能理解别人说话的意思,常用手势或点头来回答问题。根据病变的范围,可表现为完全性不能说话,称完全性失语。或只能讲单字、单词,说话不流利,称为不完全性失语。这种情况叫做运动性失语。
A.3.2语言感觉中枢
位于大脑主侧半球颞上回后部,此中枢可以使人能够领悟别人说话的意思。如果这个中枢受损,则引起患者听不懂别人说话的内容,不理解问话。但这种人语言运动中枢完好,仍会说话,而且有时说起话来快而流利,但所答非所问,这种情况叫感觉性失语。
A.4  运动障碍A.4.1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A.4.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行动。  b)中度: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5 关节功能障碍a)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   b)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或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的活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c)关节功能中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的活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d)关节功能轻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A.6手、足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A.6.1手、足功能量化评分示意图(见图1、图2)
图1、手功能丧失示意图
图中数字示各手指缺失平面手功能丧失分值
图2、足功能丧失示意图
图中数字示足缺失平面足功能丧失分值
A.6.2指、趾关节功能障碍评定(见表)
表 :指关节功能丧失值评定
手功能丧失值(%)
僵直于非功能位
僵直于功能位或<1/2关节活动度
轻度功能障碍或>1/2关节活动度
拇指
第一掌腕/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40
25
15
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30
20
10
掌指、指间单一关节受累
20
15
5
食指
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20
15
5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15
10
0
远侧指间关节均受累
5
5
0
中指
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15
5
5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10
5
0
远侧指间关节均受累
5
0
0
环指
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10
5
5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5
5
0
远侧指间关节均受累
5
0
0
小指
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5
5
0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5
5
0
远侧指间关节均受累
0
0
0
腕关节
手功能大部分丧失时的腕关节受累
10
5
0
单纯腕关节受累
40
30
20
注1:单手、单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评定说明:只有在现有条文未能列举的致残程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本图表量化评估确定。(1)A.6.1图1中将每一手指划分为远、中、近三个区域,依据各部位功能重要性赋予不同分值。手部分缺失离断的各种情形可按不同区域分值累计相加。图2使用同图1。(2)A.6.2表中将手指各关节及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不同程度分别给予不同占比分值,各种手功能障碍的情形或合并手部分缺失的致残程度情形均可按对应分值累计相加。
注2:双手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碍评定说明:双手功能损伤,按双手分值加权累计确定。设一手功能为100分,双手总分为200分。设分值较高一手分值为A,分值较低一手的分值为B,最终双手计分为:A+B×(200-A)/200。
注3:双足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碍评定说明:双足功能损伤,按双足分值加权累计确定。设一足功能为75分,双足总分为150分。设分值较高一足分值为A,分值较低一足的分值为B,最终双足计分为:A+B×(150-A)/150。
A.7 前庭功能检查
内耳前庭器损害导致人体平衡功能障碍。根据昡晕、平衡功能障碍症状,结合神经系统检查及影像学检查予以确定。常见的前庭功能检查有平衡检查、旋转试验、冷热水试验。
A.8 张口度的判定和测量方法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被检测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a)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 cm左右)。   b)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 cm左右)。  c)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 cm左右)。
d)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e)完全不能张口。
A.9 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A.9.1 呼吸困难分级  I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Ⅱ级:平路步行1000 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Ⅲ级:平路步行100 m即有气短。  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A.9.2 肺功能损伤分级
损伤级别
FVC
FEV1
MVV
FEV1 /FVC
RV/TLC
DLco
正  常
>80
>80
>80
>70
<35
>80
轻度损伤
60-79
60-79
60-79
55-69
36-45
60-79
中度损伤
40-59
40-59
40-59
35-54
46-55
45-59
重度损伤
<40
<40
<40
<35
>55
<45
注:FVC、FEV1 、MVV、Dlco 为占预计值百分数,单位为%
FVC:用力肺活量;FEV1:1秒钟用力呼气容积;MVV:分钟最大通气量;RV/TLC:残气量/肺总量;DLco:一氧化碳弥散量。
A.9.3 低氧血症分级  a)正常:PO2为13.3 kPa~10.6 kPa(100 mmHg~80 mmHg);  b)轻度:PO2为10.5 kPa~8.0 kPa(79 mmHg~60 mmHg);  c)中度:PO2为7.9 kPa~5.3 kPa(59 mmHg~40 mmHg);  d)重度:PO2<5.3 kPa(~40 mmHg)。
A.10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日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即心功能代偿期。超声心动图检查示左心室EF值大于50%以上。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度心衰。超声心动图检查示左心室EF值41%~50%。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者中度心衰。超声心动图检查示左心室EF值31%~40%。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心衰。超声心动图检查示左心室EF值小于30%以上。
A.11 肛门失禁(大便失禁)A.11.1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1961       Pa(20 cm H2O)。A.11.2 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为1961P        a~2942 Pa(20~30 cmH2O)。
A.12 小便失禁
无法用意志去控制排尿(小便),尿液不由自主的从尿道流出。
A.13 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在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中,有一项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
附录 B
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对照表
序号
条款
进食
大、小便
穿衣、洗漱
行动
部分影响
大部分影响
完全影响
部分影响
大部分影响
完全影响
部分影响
大部分影响
完全影响
部分影响
大部分影响
完全影响
01
智力残疾二级以上
02
精神残疾二级以上
03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
04
不完全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三项以上者。
05
截瘫肌力≤3级
06
偏瘫肌力≤3级
07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0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拇指均受累)
0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1
脊柱并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肘、髋、膝)强直畸形,功能丧失
12
手或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150
或√
或√
或√
或√
13
双手部分缺失以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均>40并伴双前足以上缺失
14
一手或一足缺失,另一肢体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或√
或√
或√
或√
15
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6
肩、肘、髋、膝关节之一对称性非功能位僵直
或√
或√
或√
或√
17
肩、肘、髋、膝中有三个关节功能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或√
或√
或√
或√
18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不能并足站立,睁眼行走困难;
19
张口困难II度以上
20
无吞咽功能
21
双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失
22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3
一侧上或下颌骨缺失,伴对侧颌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24
咽喉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5
食管重建术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26
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7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28
心功能三级以上
39
大、小便失禁
30
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或√
或√
或√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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