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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机关受立案工作指引

贵州省公安机关受立案工作指引

受  案
一、接受案件的义务和程序
(一)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二)实务指引
1.案件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公民的扭送或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投案;
2)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涉嫌犯罪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
3)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刑事案件;
4)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刑事案件。
2.三个当场规定
对于接受案件的情况要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报案人送达受案回执。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3.接报案工作
公安民警在接受案件时,态度要热情,询问要细致,特别是对被害人,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安抚。对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如抢救受伤的被害人,控制犯罪嫌疑人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先采取紧急措施。对于匿名举报的要进行认真分析,可能是举报人出于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而隐匿自己的姓名,但其举报的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为了报复陷害他人、转移公安机关的视线等,而故意进行虚假举报。
4.制作笔录
由于此时还没有立案,应制作询问笔录,具体包含以下内容: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及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案件发生、发现时间等;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对于知晓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等,对于自动投案的,应当问明自动投案的动机、目的等;被害人、证人的详细情况,对知晓被害人的,应当问明被害人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对知晓证人的,应当问明证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涉案物品、工具的详细情况。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5.立案审查
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定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济案件审查期限,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立案审查期限延长至30日后依然无法完成审查工作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再延长30日。
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侦查。
6.紧急处置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7.网上登记原则
对于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即必须录入贵州公安智慧警务综合应用生态平台。
8.行政案件受案工作及要求
行政案件的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理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二、证据材料的接受
(一)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二)实务指引
在受案过程中,证据材料的登记和保管对以后立案、侦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接受证据并出具相关文书,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接受的证据材料,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
制作接受证据清单,应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特征,对现金还应注明票面面值和张数,并交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留存附卷。
三、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的制作
(一)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二)实务指引
受案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1)报案人(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基本情况和案件来源。对于报案人基本情况部分,要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案件来源部分,要勾选当事人、第三人报案、工作中发现、还是扭送、控告、举报、自动投案等选项。(2)报案内容,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人情况等。首先,要具体说明案件来源,是如何发现犯罪的, 是由被害人或者其同事控告的,还是由第三人报案、举报的等等。其次,要写明已知的案件情况。对于公民控告、举报、报案等,要写明他们陈述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根据,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经过、侵害的对象和结果,犯罪或者发案现场的主要情况,发现的经过,有哪些人和哪些事实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与本案有关等;对于公民扭送的,要写清楚抓获、扭送的情况,发现了哪些犯罪事实、获得了哪些证据、如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做了哪些犯罪交待等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等,要写明其自动投案的情况,写明其陈述的主要犯罪事实和依据,并说明其自动投案的情况,写明自动投案的原因、时间和地点。最后,对于有受害人或者造成物质损失的,要写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受伤的部位、伤势、后果、有无救护等情况,损失物品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新旧程度、特征、数量、损失程度等。(3)接警单位、地点、人员、时间。(4)受案意见,明确是否属于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再报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填写内容应客观准确、文字简洁。填写完毕后,在生态平台制作的受案登记表会自动生成文号、加盖受案人签名章及受案单位公章。
四、说明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二)实务指引
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在询问笔录内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如实提供情况及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将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由控告人、举报人阅读并签字捺指印。
五、安全保障及保密义务
(一)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二)实务指引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六、审查义务及立案前的调查核实
(一)法律规定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的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实务指引
1.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审查要点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是否具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等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通知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应当注意的是,立案审查的对象除了接受的案件外,还包括自行发现的犯罪线索。
2.适用调查核实的注意事项
1)调查核实的条件。并非所有案件都要进行调查核实,仅在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判断可能发生刑事案件的,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2)调查核实的批准程序。调查核实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民警个人不得决定调查核实。(3)调查核实的措施。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
1)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①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②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③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有前述第23种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和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后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①侦查、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作出生效判决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统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的;②涉案财物已被有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
有前述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后1个月以内未收到回复的,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与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仲裁裁决相关申请的,依照前述要求办理。
3)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是不得以刑事案件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裁决。
4)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10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民事纠纷虽然不是同一事实但是有关联的经济犯罪线索、材料,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10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七、职责管辖与部门管辖
(一)法律规定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二)实务指引
1.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1)所谓紧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控制事态、人员、物品的措施,包括救助伤者、保护犯罪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扣押证据等紧急措施。先采取紧急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保护犯罪现场、保全证据。
2)移送案件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①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②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③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④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⑤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⑥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2.移送案件程序
1)呈批,对受案部门负责人在受案登记表上审批同意移送案件的,办案部门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3)移送,在24小时内在生态平台将相关案件数据通过法制部门移送至主管单位并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收发文记录)。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同时将移送通知书(交看守所联)送达看守所,与主管机关办理交接手续。(4)送达,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移送单位联)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单位。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八、自诉案件的处理
(一)法律规定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二)实务指引
1.自诉案件类型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另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4)侵占案。
2、公诉兼自诉案件类型
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九、不够刑事处罚案件的处理
(一)法律规定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二)实务指引
经审查,认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1)尚未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处理;(3)已经立案的,撤销案件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立  案
一、立案的审批程序
(一)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二)实务指引
1.立案条件及应当立案的情形
1)认为有犯罪事实;(2)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1)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
2.不予立案的情形
1)没有犯罪事实,即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存在。具体表现为:①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即没有处罚刑法;②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包括没有发生犯罪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③犯罪事实没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立案的程序
1)呈批,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在生态平台内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2)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生态平台自动捺印负责人签名章及县级公安机关公章。(3)告知,对有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应当告知立案情况,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在立案告知书内签名捺印,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在立案告知书内注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决定立案后,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4.不予立案的程序
1)呈批,对于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应当在生态平台内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及不予立案通知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2)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生态平台自动捺印负责人签名章及县级公安机关公章。(3)告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送达控告人。对扭送人、报案人、举报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关卷宗材料。
5.经济案件立案特殊规定
1)公安机关派出所原则上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后及时移交至县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
经侦类行政案件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2)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对异地企业立案侦查的,应当报请设区(县)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接受虚开发票的实体企业,原则上先交由税务部门稽查,再通过行刑衔接依法办理;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针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的情形,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应当立案。
4)《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传销案件侦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网络传销案件侦办工作规定,对于直销企业、生产型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涉嫌传销案件,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审核把关,并报部经侦局备案,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
5)《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虚假破产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以及证券期货类案件一律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其中需要刑事立案的,必须及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公安机关审批,报部经侦局备案。涉及直销企业、生产型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传销案件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立案,报部经侦局备案。
6)《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总部刑事立案的,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防止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立案前,必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经侦局备案。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总部的董事、监事、高管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应当报经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批准。
二、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一)法律规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实务指引
1.申请程序
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②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③刑事复议、复核请求;④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⑤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②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④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⑤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⑥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3.审查是否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4.复议、复核审查重点
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①是否符合立案条件;②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③适用依据是否正确;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⑤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   
办理过程中发现控告行为之外的其他事实,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进行调查,但调查结果不作为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的依据。
5.复议、复核中止情形
刑事复议、复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①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有关机关或者专业机构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②无法找到有关当事人的;③需要等待鉴定意见的;④其他应当中止复议、复核的情形。
中止事由消失后,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程序
(一)法律规定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二)实务指引
1.审查内容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生态平台,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时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物证存放地点等事项;(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要求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2.涉案物品保管
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3.协作与配合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4.立案或不予立案程序
依照本指引立案或不予立案程序进行办理。
四、行政执法机关救济途径
(一)法律规定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实务指引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五、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及处理程序
(一)法律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二)实务指引
1.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接到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经审查认为超过规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决定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的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没有异议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15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六、立案后移送案件程序
(一)法律规定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等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二)实务指引
1)呈批,对受案部门负责人在受案登记表上审批同意移送案件的,办案部门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3)移送,在24小时内在生态平台将相关案件数据通过法制部门移送至主管单位并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收发文记录)。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同时将移送通知书(交看守所联)送达看守所,与主管机关办理交接手续。(4)送达,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移送单位联)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单位。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5)在移交相关涉案财物时,应当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随案移送清单),记载涉案财物及其孳息、文件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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