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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案件是否一律刑事立案 | 解读《反诈法》27条2款
编者按:

个案答疑系列系笔者与各地同事交流案例之个人观点,仅作参考。相较于笔者旧往案例分析,个案答疑之论证不够翔实,定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问题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27条第2款: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问:电诈类案件是否一律刑事立案?

观点争议

观点一:应当一律立案侦查;

观点二: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符合《刑诉法》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个人解析】

前段时间,几个小伙伴讨论上述问题,有不同观点,今日得空,略作梳理。个人同意观点二,理由如下:


1.《反电诈法》第27条2款本身并非刑事立案依据

条文前半句“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表述的是电诈活动的案件来源,一是“群众报案”,二是“公安发现”;其后半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则属于准用性规定。

那么,对该条文的逻辑判断顺序就存在如下两种路径:

①接报/发现电诈活动→立案侦查;

②接报/发现电诈活动→符合刑诉法规定→立案侦查。

这两种逻辑路径也是前述观点对立的来源。

假设采用第①种思路,则意味着《反电诈法》第27条2款本身将成为刑事立案的依据,因为“接报/发现电诈活动”成为“立案侦查”的唯一条件,无需再经由《刑诉法》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检验。但如此一来,后半句的准用性规定表述也就可以删除,从而改成如下立法表述: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立案侦查。

显然,采第①中思路并非立法者的逻辑途径,《反电诈法》第27条2款也并非刑事立案的依据。


2.《反电诈法》规定行政责任,反证电诈活动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38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反电诈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是电诈活动的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的是电诈活动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设定,也反证说明电诈活动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这也与打击电诈活动实务相契合。

因为,参与电诈活动的行为人,根据其所处地位、参与环节、发挥作用,行为定性可能涉及诈骗、掩隐、帮信、侵公、非信等多种罪名。由于刑法罪状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各个罪名所设定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异,同案不同罪、同案不构罪情形比比皆是,最显著的就是“帮信行为”。

《反电诈法》的出台,可以说填补既往司法实践中“帮信行为无法构成犯罪能否行政处罚”的空白。以往实务中,对该情形往往适用《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之规定,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此种做法,在法理上的争议在于,对“网络安全”的概念需要作出扩大解释,不再局限于“网络硬件环境安全和网络软件环境安全”,而是要扩大到“网络财产安全”。前者是“网络”这一工具本身的安全,后者则是“网络交易”这一利用工具进行关联活动的安全。而《反电诈法》所保护的客体则更明确指向“电信网络活动中的财产安全”。


3.电诈活动=“电诈违法活动”+“电诈犯罪活动”

结合前述,所谓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根据不法程度的不同,显然可以区分为“电诈犯罪活动”“电诈违法活动”,而前者,才是《反电诈法》第27条2款所要求的、应当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立案侦查的情形,而非“电诈活动”一律立案侦查。正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国人大网 2022年9月2日文章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应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二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立案

立法目的也是要求对“电诈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立案”,而非对所有“电诈案件依法及时立案”。


4.行刑不明时,应以行政案件受理

有观点认为,即便被害人报案时被骗金额未达3000元,不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相关追诉标准,但鉴于电诈案件不会只有一名被害人,仍应予以立案侦查

《刑诉法》第109条、第112条规定分别针对“公安发现”“群众报案”(对应《反电诈法》第27条第2款前半句的两类电诈案件来源)规定了“立案”的三个条件,可以归纳为:

不法要件=有犯罪事实发生

责任要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管辖要件=且属接报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笔者认为,以“报案人控告未达追诉标准”反推“电诈行为人已达立案标准”的观点,并不符合“立案之不法要件”,因为仅依据被害人报案材料并无法认定案件事实涉嫌犯罪,属于“行刑不明”情形,此时,应遵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之规定,按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否则,等于是又一次将“立案标准”与“追诉标准”进行人为割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版)

第65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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