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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字〔2005〕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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