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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所有刑事案件都要留痕的移送至检察院!

今天有条新闻刷遍了警察的朋友圈了吧,没错,就是这条——25年前的案子,因“案中存在不规范情形”,(办案民警或违规线索)已移交公安局纪检部门依法处理。

看着这种情况,朋友们先别着急,我们要看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人不能在同一个坑里跌倒两次,别人摔倒的坑也不行。

首先六哥了解了一下案件的具体经过,知名微信公众号“一帆SPACE”是这样说的:

从描述来看,受害人被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且有殴打情节,这是一起妥妥的非法拘禁案。

但案件有个细节需要大家先记住一下,那就是一男子向老板讨要25万的工程款未果后,伙同他人将老板的儿子非法拘禁,老板报案后,在“当地检察院的协调下”,老板支付了工程款,随后老板的儿子被放回。

1997年的时候没有网上办案,也没有电脑打印的法律文书,从开具文书到制作笔录都是手写的,虽然检方的文书中写明该案“缺少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原始法律文书”,但从对嫌疑人采取了“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这句话来看,该案当时已经实际立案并对嫌疑人开具了刑事强制措施文书,只是不知道什么原因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未执行拘留等措施,也未上网列逃。

结合以上关于该案的描述六哥有一点想不太明白:受害人报案后,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未被执行拘留,也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可能性,这也意味着检察院当时并不知道公安机关有这么个案子,也不需要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必要性,那为何是当地检察院而不是当地公安机关“协调”受害人的父亲支付了欠犯罪嫌疑人的工程款呢?《决定书》里没有对此事做出说明,所以具体原因我们也没法猜测。

我们接着往下看。

根据以上的描述,10年后,也就是2007年,当地公安机关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貌似感觉此案嫌疑人未到案不妥,便对此案“重新受案”并对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

关于这一点六哥或许理解当时接手案件的新办案民警的想法,就是看到当时的旧案卷内没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可能认为该案当时未受案,或者觉得1997年旧文书已经不复存在了,无法开具一模一样的手写文书,所以直接以当时的时间重新对此案进行了“新文书”受理、立案,以“纠正”、“弥补”过去积案的瑕疵。

该案被重新立案9个月后,犯罪嫌疑人意外得知了自己是网上逃犯,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六哥猜测新办案民警基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从轻情节以及当年双方已经和解等原因,对“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案子办到这里为止,可能会有瑕疵,但没有“硬伤”,在我们的国家提倡办案子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前提下,在检法机关大力推广少捕慎诉的大环境下,为过去这么多年的讨薪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是“体现法律温度”的结果,但关键问题来了:

六哥猜测:新办案民警及分县局法制部门认为(撤销案件必须由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同意才能撤销案件及开具文书):该案1997年没有立案,2007年虽然立案侦查,但犯罪行为发生在10年之前,超过了非法拘禁案一般情节最高刑期的追诉期,所以,决定对该案撤案处理。这是重点,也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认为”不同的分歧点!

2009年公安机关撤销该案后,不知道某种原因驱使,2022年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办案民警进行了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认识不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以超过追诉期为由撤案是不对的,虽然是不对的,至于检察机关认定公安机关“新办案人”是否涉嫌职务犯罪,《决定书》中没有说明,只是说民警的这个行为因为“超过了五年追诉时效”,所以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不予立案,但同时检察院认为该案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并将该线索(或办案民警)移交纪检部门依法处理。

那么这个二十五年前的案子下一步该怎么办?

六哥头脑简单的认为:好办——就是把案子再立起来,对犯罪嫌疑人再次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将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至于这个案子到了检察院下一步的走向,就不是我们考虑的问题了。

本案中,当年公安机关对未实际造成严重损害的讨薪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网上追逃可能存在瑕疵,但是毕竟那是处在25年前的执法环境中,情理上说的通,我们不能拿现在的严苛高标准去衡量25年前的事情,就像你现在无法投诉25年前你家没有宽带一样,在发现问题的今天,我们纠正、补足就是一种最好的态度。

案发10年后公安机关主动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是值得称赞的,就是有一那么一点不足,这么多工作都做了,为什么不“走完最后一公里”呢?检察机关可以“本院认为······”的下达《不起诉决定书》,为什么我们公安为什么非要费心劳神的下达《撤销案件决定书》呢?

曾经在大约二零一几年的时候,六哥就接到了上级的通知,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政法委联合下了一个文件,刑事案件中的轻伤害案件双方自愿调解且达成并履行完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不起诉撤销案件,不必非要再将该案起诉至检察机关。

就是这样一份文件拿在六哥的手里,我也坚持把我手中所有的哪怕已经调解的轻伤害案件全部移送到了检察机关起诉。那年,法制的大哥说六哥“倔”,我是陪着笑脸央求大哥帮我起诉了所有案卷,那年,检察院的姐姐说六哥“轴”,我也是陪着笑脸拿回来了一张又一张的《不起诉决定书》,当年我就一直深信——别人家的孩子能担住事,而六哥担不起,下雨天没伞的孩子得学会奔跑,这一张张的《不起诉决定书》就是检察机关的“大哥哥”们给多年后的六哥撑起的一把把伞。

再给大家说个真事,2020年6月份的时候,六哥接到了一个令我后背发凉的电话,称2013年我主办的一个案子一直“拖着未处理”。

很多人连昨天吃的什么都不记得,七年前的一个案子,六哥哪里会记得那么清楚呢,这个案子我有印象,但六哥绝对不至于蠢到“不处理”。

先急忙让档案室找卷宗——没有!急忙上网想打开已经淘汰不用的办案系统——登录不上去!

随后,又一个炸雷传来——监察委的同志称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目前涉黑,要看这起案件是不是对他们已经做出过处理否则追责,且他们已经去检察院、法院问过了,他们都说公安并没有将此案卷起诉过去,系统里也查不到!

如果这一切都是真的,案件久拖7年不处理,犯罪嫌疑人又再次“涉黑”,那六哥不就是个“养黑长大”的保护伞吗?

这不是我的风格,我不会将任何一个已经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拖着不处理,所有的案件我都会要求有一个结果或者留有穷尽工作的证据,我仔细回忆了案件,印象中这个案子绝对已经起诉到检察院了,只是我拿不出已经将案卷移送过去的证据。

7年过去了,“出事了”,所有人都躲了,没人认账了,更别说有人替你站出来说句公道话了,嫌疑人可以“疑罪从无”,一线民警却需要“自证清白”。找到我将此案移送到检察院起诉的证据,是能“自我救赎”的唯一方法。

然后,我就拼命的找,拼命的翻,终于,看到了这个:

我还找到了这个:

在这堆“物理存储器”中,我找到了这个案子的文件夹,里面存了这些:

点开第二个文件,我发现了这个(不起诉的卷宗都在检察院保存,所以六哥在派出所档案室找不到案卷):

正是当年六哥多了个心眼,把该案的《不起诉决定书》扫描了一份存到了自己的硬盘上,才让六哥躲过了这7年后的“一劫”。
从这件事看起来,兄弟们,你们觉得六哥说的对吗?是不是该把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留痕的移送至检察院起诉?另外,看过今天的新闻,对六哥昨天写的这篇文章又有何感受——《永恒的真理:案卷在谁手里谁最累!》(点击蓝字即可跳转阅读)
一线的兄弟们,加油,不要懒,案件办到极致,工作处处留痕,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真正做到电影《哪吒》里的那句台词——我命由我不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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